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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昨天听见个有趣的事情 -- 东江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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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觉得你太不注重证据,而重“迷糊”了

而且把“无罪推定”用得太泛了。

照你这么说,任何人事实上偷了东西,事后坚持说自己没有偷,或说犯迷糊,即使有第三方证据证明他偷了,法律也拿他没办法了?

我从不认为银行系统完美无缺,也从不认为司法系统无懈可击。它们都在不断的完善中。可你却认为我的逻辑是“在银行系统的工作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其实,你的意思是说,那ATM最开始的数据就不可信,而我假设了它应该是准确无误的。ATM里面的保险柜被打开并重新关上后,它就自动启动初始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它会从不同的钱箱中取出一定数量的钞票,然后经过不同的带有传感器机械部分,最后将钞票放到废钞箱中。如果所有传感器传来的数据都相符,则ATM可以被切换(或自动转换)到对外工作模式。如果任何一个传感器传来的数据不符,则ATM无法切换到对外工作模式。在对外工作时,所有这些传感器都是协同工作的,任何时候ATM自己检测到传感器间的数据不匹配时,它马上切换到故障状态,不会出现钱数到一半出故障结果只有部分钱送到出钞口了。这样的工作原理,你认为ATM数据的可信度如何?

ATM会不会出错?也会,比如两张钞票互相之间粘得恰到好处,它骗过了所有传感器。这也是ATM长、短款的其中一个来由。但ATM批量、反复出错的可能性可以说没有(理论上有?是啊,把所有票据都两两粘起来,但这已经是故意的了)。有的ATM公司会和银行之间签保证合同,说如果出现短款,并且能证明是ATM的原因时,ATM公司负责全额赔偿。

没有法律规定知道银行的错误就一定要报告,否则就是犯罪。但如果银行方事后查知,并来沟通,事主不承认,而银行方有证据证明事主有其事,解决的途径只有法律了。在证据证明事主就是多得了由于银行的错误而带来的钱财,而事主就是赖着不退还的,我还不知道有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如何做。即使事主当时不知情(或犯迷糊),但在银行沟通时知道了,或在法庭上知道了,这个时候就已经知情了。我认为,从此时算起,在明知道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而硬要据为己有的,仍然属于有罪。也许你要说,事主在法庭上也不承认对方证据的效果,自然也不认可结论,所以,不认为是主观上已知了,也就不是有罪了。即使事主不认可证据,但如果法庭认可证据,还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在原案中,ATM的原始流水记录是一个重要证据,它反映事主实施过程,也证明事主不是无意的(如果你一直坚持是无意的,我承认不能说服你),且不说ATM那儿是否有录像证明;潜逃,更说明是主观的。是的,事主也可以说不是潜逃,而是想换个城市生活。我相信在侦讯、调查,以及法庭上,事主会有漏破绽的时候。当然,也存在这种可能,事主心理素质极好,掩护能力极强,控方就是把他没法,类似情节从香港电视剧上可以看到。

如何定性“潜逃”?在有主观违法并故意躲避追查的,我认为就是(这是我刚定义的)。我后来从其他网站看到,事主得手后转移到其他城市,一年,所有钱花光(投资失败)。

既然法律机关已经锁定他为嫌犯(没有经过法庭,当初至少对外还不说他就是罪犯),在抓到他后(你会不会说,警方的证据还要经过法庭认证,那时无权抓他?),也一定对他的资金动向有了一定了解(他会不会一直使用现金操作,任何时候不留证据?),那么会问他资金的来源(他就是不说?)怎么攻心,怎么让他开口,我想,他不是一个老奸巨猾的人,而且作贼心虚,审讯的人不久后就会得到他承认的口供的(有屈打成招的可能?)。

至于那个杀人的类比,我部分同意你的说法。但我不想继续讨论这个你认为失败的例子了。

连续取多少次可以量化为故意,我觉得不好定量,无论你定义这个数为多少,N,那么,事主故意操作N-1次就可以解脱不是故意的了?

再给你说下银行的处理。如果事主用假身份证申请的帐户,取钱时又没有被录像、没有指纹之类,事后也没有告诉任何人,总之,没有任何证据让公安机关抓到这个人。也就是说,银行没法弄回这笔钱了。

银行要从这事上吸取的教训是,赶紧修改应用系统程序,以免损失的再发生。那段程序的编制者不会承担赔偿损失,只要程序里不是故意写的如果某帐号取款1000元,则记帐1元(有类似程序员犯罪,比如截取利息尾数),那种巧合只是在一些特定客观因素合并在一起时才触发。程序的调试、测试、验收人员也不应该负责,因为他们的测调试过程中没有触发那些特定的因素。从规章制度、人员绝无和警惕性上查漏补缺,等等。

至于少的那部分钱,银行内部有规定,总数多少以内的由哪一级领导签字认可挂帐,应该是很明确的。前帖提到的“长款”、“短款”的数目,都可以这样挂起来。

什么时候消帐?钱追回来了,特制一套账目并经领导签字认可则可以消;一定时间后,上级领导有文件下发可以消什么样的帐;一定时期后,算业务盈亏;一直挂着不消帐,因为领导已经知晓,所以,月(年)报表上有反映但不影响其它;与类似坏帐准备金的科目对冲。

注:坏帐准备金是人民银行、上级行强制规定的按存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提留到一旁的帐,用于弥补损失,比如投资企业机构收不回贷款,经上级批准可以从这里抵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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