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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现在急需办两件事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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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中国现在急需办两件事

一是建立对法律违宪的处理过程,二是建立对媒体的监督。

把政府规定进化成地方和中央的法律,这是一个进步,但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进步。一部坏法不能建立公正和保证社会安定。重庆公安要求在家上网也要上报备案,中央新法把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范围界定权下放到地方政府,这些虽然都有各自的道理,但引起了人们的反对。人们在反对的同时,为什么不想想这些法律、法规的违宪性呢?政府可以出台法律、法规,但如果是违宪的,就必须废除,这是宪法里规定的,而宪法是根本大法。很奇怪,在强调法制的今天,最没有人提到的恰恰是最重要的宪法。守法守法,最重要的是守宪法。

中国的媒体现在有严重的庸俗化倾向,哗众取宠,招摇撞骗,使人不愿不信,不敢全信。媒体也许自居为社会的良心,但媒体也是要监督的。这个监督现在是中宣部,但中宣部一是监督不过来,二是有自己的小九九,监督效果不说也罢。媒体的互相监督是消除媒体腐败的重要手段。你乱报道吗?我就揭穿你的胡言乱语。媒体都串通起来吗?还有互联网呢。媒体需要的是发行量,人所共知的伪劣报道的老窝,谁会去买呢?媒体也必须打假。

关键词(Tags): #信口开河
家园 说得好,顶
家园 说得对。前面一条要考虑建立宪法法院,后面一条

实在没有什么好主意。

家园 要判定是否违宪必须要经过拥有解释权的那啥

而谁都知道那啥不过是个人肉举手器。

家园 在外国叫做“违宪”,在中国叫做“与时俱进”
家园 司法不独立,都是治标不治本

政府一头独大,司法部门不能对政府形成制约,宪法也就成了聋子的耳朵。

在新闻管制,而又没有法治的环境中,媒体自保的最佳办法就是庸俗化,正事不让报道,那就谈俗事了,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家园 另外,有种说法,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的

而不是用来约束个人的。所以现在一些网站设立的规矩,说“不得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是不恰当的。

家园 不是人们想不到用宪法保护自己,是政府不允许这样操作。

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是不能对抽象的损害进行起诉的,就是说,哪怕地方政府立法是严重伤害人权的,比如《收容遣送条例》,比如地方政府拆迁文件,只要你没有受到相应条例的伤害,你是不能起诉政府的;哪怕你受到了相应伤害,你也只能起诉伤害行为,而不能起诉这些条例、法规、政策文件。美国人说国会通过一个月亮是奶油做的法律,别人也没法否决;中国的情况是,哪怕政府通过一下项把XX人群打入另册的条例,别人也没法告它违宪。

至于违宪审查,对宪法进行监督、解释的部门是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的应该也是人大常委会,法院并无权限。看一下孙志刚事件之后,虽然有几个学者提出对《收容遣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提议,但是并没有被接受,而且,也不可能被接受。国务院在尽短的时间内,宣布了相关条例的废除,虽然值的赞扬,但是政府对宪法审查的恐惧,可见一斑。

媒体的庸俗化,是没办法的事情,媒体开放之后,必然有部分媒体去投合这部分趣味。记得《光荣与梦想>》里面说,一个小个老太太要买本时代周刊的话,要爬过至少三排操X杂志。现在的问题是,严肃媒体受到打压,南方周末的庸俗化,是因为高层人员一次次的被换血,另外你可以查一下《南方都市报》被打压的事件,因为报道SARS,事后被算帐的时候,被折腾成什么样。反对庸俗化,当然要提倡严肃媒体,当严肃媒体都被收拾成这样的时候,唯一的选择,就是和光同尘,八卦,花边,恶俗,怎么低级怎么来了。其实呢,难道中国老百姓都喜欢这套?

也许枫兄去国久已,并非很明白国内的现实。前面学界有人奢谈防止媒体、网络、舆论干预司法,有些搞笑,目前对司法干预最严重的,排一下名,哪轮得上媒体。司法的公信力如此之差,再没有媒体网络监督的话,会搞成什么样子,天知道。

业余人士,道听途说,不敢保证所有说法准确,欢迎拍砖。

家园 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大体已经启动了

第一步迈出了,理论上说,个人也可提请进行违宪审查,但是程序方面还很粗糙。不过,这个早不算是新鲜事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2:01

  公民个人提出审查建议由人大法工委负责接收;两高司法解释纳入审查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此外,《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就有关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专家解读

  违宪审查机制迈出重要一步

  专家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审查报告定期公布制度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 赖颢宁)“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将推动我国的宪政和法治向前发展。”昨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予以充分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也表示,程序的出台为违法违宪审查奠定了制度基础。

  姜明安认为,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属于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一步,而现在完善工作程序是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上迈出了第二个关键步骤。

  焦洪昌说,新的程序出台后扩大了审查对象,将经济特区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并对司法解释制定了专门的备案审查程序。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实际上行使法律解释权,将司法解释纳入审查有利于维护法律统一。他说,由于国务院等五种提出主体比较重要,所以由常委会办公厅接收;而普通公民的提出量大,为此增加了法工委接收这一过滤程序。

  在肯定工作程序的同时,姜明安也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他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形成反馈机制。在公民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启动审查,应当及时反馈给建议人。

  姜明安希望能尽快走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第三步,即真正启动违宪和违法审查,向社会定期公布审查结果。他提出,每年在全国两会期间,由委员长在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民众汇报上一年度的审查结果。一共受理了多少建议和要求,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存在立法冲突的立法机关自行纠正了多少,撤销了多少法规,分别占多大比例等等。

  此外,姜明安认为可以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一切法律法规,这样就把违宪和违法审查的范围从现在的行政法规以下的法律扩大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新闻背景

  国内立法审查有待改善

  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立法数量的增多,立法冲突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我国,立法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另一类是同位法之间的冲突。

  举例来说,今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因该条例“强制婚检”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这种冲突就属于下位法与上位法间的冲突。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两部法律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范围三个方面的规定上存在冲突。此种冲突属于同位法冲突。

  此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项目方面有冲突;《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公民能否有偿代理方面存在冲突;《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规定有冲突等。

  据司法部中国普法网

转自:http://lqft.com/bbs/showerr.asp?BoardID=12&ErrCodes=6&action=%B7%A8%D6%CE%CC%EC%CF%C2%2D%CC%FB%D7%D3%B9%DC%C0%ED

家园 有进步,总算是好事。法律是靠强制性体现权威的,后面没有案例,等于摆设。
家园 呵呵,这不就是中国的法制建设的缺陷吗。

各门各类的法律条文都大概齐了,但是执行效果却不咋的,这得放大到社会道德秩序问题来看。

记得前几年搞过的备案制的个人公司制(法)吗,不知是否能有一个人办成这样个公司?。

不过在违宪审查这方面的案例,倒未必没有,以前常听说有人要这么干,不知干成没有。

家园 好,这句话用在这里倒合适:“听其言,观其行。”通俗地说“等着看”。
家园 这里有许多根本的问题

宪法本身首先有问题。这是第一。

其次又牵扯到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如果宪法本身规定了党领导一切,那就变成了数学上的罗素悖论。

总之根本结构有问题,所谓宪法审查不过是个摆设。

家园 宪法是政府和公众之间共同的契约

不是只用来约束政府的。

家园 枫兄好!

正好碰上,打个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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