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观点的转变 -- 坐看风起云涌时
在你等看来,现在非民主不可,不用管什么民生、发展。只要民主了,自然一切都有了。
然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富裕的社会,才能给民主的推行提供基础。不过这种观点在您看来,那就是“奴才”。只要对伟大的民主(而且这种民主在您等看来那一定得是美国模式的)有任何怀疑或者建议步步为营者,都自然难逃此帽。
美国的文化多样性带来的后果是:每个人都在与“狼”共舞。
瓜瓜认识一个美国老太太,在教堂的国际部义务教英语,九十年代在中国成都教过书。人特别的好,很热情,很多中国学生都得到过她的帮助。我和她相当熟了以后,慢慢发现至少在两个方面我们的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这里说的不是宗教,老太太信上帝那是她自己的事,她希望我能信上帝,就像我希望她能信无神论一样,不切实际。这个,出于礼貌,我可不会直说。信仰自由我还是懂的,也很尊重她的信仰,在这里,信上帝是主流。我要说的是世俗中的矛盾,不过,我和她的分歧与信仰很有关系。
我们的第一个分歧是:老太太坚决反对堕胎。在她看来,胎儿是一个人(哪怕只是母腹中的胚胎),一个还没有自身保护能力的人。堕胎就等同于谋杀。她去过中国,所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很清楚。也承认中国的计划生育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是,她坚持自己的道德观念: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少数人的正当权利是错误的。哪怕这个大多数是全世界,而那个少数只是某个母亲腹中的胚胎。我试着向她说明,胎儿根本就不是一个人。这被她认为完全是诡辩。
我仔细想了一下这个问题,发现说胎儿不是人的确较难得到每个人的赞同。中国人不也有一尸两命的说法吗?如果胎儿是人,我们为什么不选择杀死残疾人来控制人口,就像古代斯巴达人做的那样呢(他们是不想浪费粮食)?这样不是对社会更有好处?是不是因为胎儿更小,更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而被选择了?
如果我们用杀死残疾人来减少人口,那应该杀死多少?按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选择残疾人?瓜瓜是个近视眼,该不会选到我头上来吧?是不是这样的思考方式决定了我们对胎儿的选择?
堕胎问题在美国是个标志问题。老太太的观点我也觉得有一定道理。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赞同胎儿是人。从原则上说,我不反对: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少数人的正当权利是错误。但是我觉得这个道德正义的原则不能被绝对化。当它和社会的功利正义发生严重冲突,而又必须做出选择时,我倒向了功利一边。这个比较搞笑,前面我在讲民主的正义性的时候,还在大讲道德呢。
我们的另外一个分歧是关于中东和平,老太太从圣经出发,坚定地认为以色列人对巴勒斯坦领土有所有权。而我认为以土地换和平是一种现实的和平选择。
前一阵子,沙龙同志身患重病,不能视事,对中东和平的前景有很不好的影响。和老太太谈起此事时,她说沙龙同志得病完全是全能上帝的安排。为啥?因为沙龙支持从犹太定居点撤出。那块地是上帝应许给以色列人的,这不是违反上帝的旨意吗。上帝一生气,后果很严重。所以沙龙就躺下了。这说法真叫我哭笑不得。
我辩解说,上帝是不可知的。作为凡人,老太太不可能知道上帝的想法和安排。这样乱联系没有依据。老太太不服,说上帝的旨意都写在了圣经上,清清楚楚写了那地属于亚伯纳罕的子孙。不光如此,她还对美国政府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强烈不满。说什么每次美国试图推动中东和平都会有灾难发生。去年新奥尔良的飓风就是因为美国政府做错了事引起了。
有趣的是老太太是布什总统的坚定支持者。但当我提到布什对美国的对内对外政策负有责任时,她以人都是罪人,都可能犯错误来为布什辩护。
老太太是一个原则的坚定捍卫者,出于她的信仰,有一些东西,是一种戒命。是不能动摇的。而我认为没有任何原则可以被绝对化,绝对化有走向邪恶的危险。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是一个是非善恶不分的人。任何原则都有可能在我手中被放弃。
千万不要以为老太太以及我的思想方式及观点具有任何代表性,美国不是什么样的人都有吗?他们考虑问题的方式完全是五花八门,结论也是千奇百怪。大多数都有几分道理。身处其中,如果没有自己的思考,人很容易迷失。迷失就错了吗? 迷失不也是一种选择?
这里我觉得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是对错?用什么来判定对错?
美国社会的多样性告诉我的是:这里没有标准,没有对错。一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判定,但是不能把自己的判定强加于人。也不要指望大多数人会接受你的判定。
这就是我所说的与“狼”共舞,你就生活在你的敌人中间,他们是与你一样的普通人,甚至是你的好朋友。你对他们也是一匹“狼”。如何看待和解决观念冲突,是不可避免,必须正视的问题。这和中国社会的情况很不一样,在中国,当有冲突的时候,希望通过沟通,或是权威的裁定,达成一个共同看法。可以说,中国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求同”,美国人没法求同,他们必须在“存异”的情况下,保持社会的稳定。
朋友六岁的小孩上一年级,他们有一门“safe and caring”课,有一天的家庭作业是:
Ways to Resolve Conflict
Rules:
1, I will not hurt myself.
2, I will not hurt others.
3, I will not hurt property.
问题:
When there is a conflict I choose to ...
(以下为判断正确错误题)
1,talk to a friend
2,kick my brother, sister, pet.
3,ride my bike around the block
4.call someone a bad name
5,talk to a grown-up I trust.
6,got to my room until I calm down.
7,write a story or draw a picture.
8,scream and throw a tantrum.
9,listen to music.
10, STOP,THINK and CHOOSE.(此答案原文就是大写)。
我有些吃惊,六岁的孩子就在学这个?这不是强行灌输吗?
这里处理冲突的三个原则我是基本同意的。回顾我自己的经历,我发现,在25岁以前,我没有主动意识到,并遵守这样的原则。
这样的原则是不是也适用于中国人,中国社会?
所以有人说美国不是大熔炉,是个大色拉盘:土豆还是土豆黄瓜还是黄瓜,呵呵。
那位老太太真是个典型的共和党基本群众啊!
这就是我所说的与“狼”共舞,你就生活在你的敌人中间,他们是与你一样的普通人,甚至是你的好朋友。你对他们也是一匹“狼”。如何看待和解决观念冲突,是不可避免,必须正视的问题。这和中国社会的情况很不一样,在中国,当有冲突的时候,希望通过沟通,或是权威的裁定,达成一个共同看法。可以说,中国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求同”,美国人没法求同,他们必须在“存异”的情况下,保持社会的稳定。
所谓的“存异”,可能也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中“内容中性”的原则吧,这时候的是非判断,只能交给每个人自身的理性了,尽管负作用甚多,但目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了。
“允许多样性”是一个社会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志
不过像这样的说法:
其实就是先规定一个看起来冠冕堂皇的形而上学基础,不许人们问是为什么,真的深究起来,其实这个基础都是胡说八道。
等有时间了我来写一点把伦理学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上的东西。
花之
要研究美国的政治制度,必须从它的立国根本:美国宪法说起。这方面的东西也是个多呀,都是厚厚的大砖头。瓜瓜我就不在这里班门弄斧了。我说一点我的解读,一孔之见,大家姑妄听之。
在我看来,要理解美国的政治制度,必须理解这套制度建立者的弱者心态。
美国的独立是靠战争赢得的。可是赢得了战争胜利的将军们,以华盛顿为首,完全没有历史责任感,没有一点“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指点江山的豪情。仗一打完,发一声喊,就做鸟兽散,各自回家,该干啥干啥去了。这位华盛顿华英雄回了老家,继续当他的小庄园主。多年的艰苦卓绝,流血流汗,出生入死是为了什么呀?
于是美国立国的重任就落到了各州的代表身上,这些后世美国人称为“立国之父(founding father)”的家伙在家乡还有些民望,可是放到全国十三个州来看,他们的威望,能力都不足以左右形势,(要不怎么后来又请华盛顿回来做总统呢)。要命的是美国人巨大的差异性,使得一部分人达成一致意见,结成政治同盟的可能性都相当小。
可以想象一下这些代表们的处境,你要建立一整套政治制度。可是这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和你在观念上不一致。你没有,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权力来压住他们。国家机器是一个巨兽,你把它造出来了以后,它几乎肯定会是掌握在你的“敌人”手中,成为对付你自己的工具。
这是在玩火呀,稍有不慎,就成了搬起石头,不只是砸自己的脚,是把自己砸得粉身脆骨(想一想本朝的刘主席吧,惨啊。)
这是一件世界历史上极少看到的情景,政府是被统治者以被统治者的心态建立起来的。这就是瓜瓜说的弱者心态。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都不太适用于美国的宪法。在瓜瓜看来,美国宪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是:保护弱者。保护少数人。防止多数人以任何理由侵犯少数人的正当权益。
首先要限制的是政府。上到联邦总统,各州州长,下到地方治安员,必须依法行事,并接受监督。他们能做什么要规定好,他们怎么做也要规定好。要不然,说不定他们就会自觉不自觉的夹带点什么私货进来。这到不一定是他们的人品不好,而是他们的观念肯定是和相当一部分群众不一致的。
比如说我是养猪的,可大家选了个镇长是穆斯林。反对我养猪。明的不行,他可能来暗的,比如越权批准在我家旁边建一个采石场哪,在有人破坏我家财产的时候反应迟钝,拖延执法那,这样的事情,必须防着。
在美国人那里,政府的行政效率相对而言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机关对无辜者实施打击,它越高效,危害就越大。 行政效率可以通过立法来提高是不是?
用法律来管政府,又用什么来管法律呢?首先,法律不能由政府来制定,而必须由人民来选择。所以美国人建立了议会。可是议会是为多数人说话的。要防着它搞“多数人的暴政”。
首先,让行政的政府和立法的议会相互制约。总统可以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议会又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否决总统的否决。
其次,规定一些立法的原则,比如不能针对个人立法。
最根本的是:美国人搞了一套宪法,并把它放在一切法律之上。任何法律如果和宪法相冲突,那么它就是无效的。
如何判定法律是否与宪法相冲突呢?显然不能靠总统,他要是一个和我们不一条心的坏份子,或是他出现了判定失误就完了。也不能是议会,要他们自己说自己定的法律违宪,只有猪头才会这样干。(我国好像就是人大解释宪法)。美国人把这个任务交给了联邦最高法院。
介绍联邦最高法院的书也很多,简单的说,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是总统提名,议会任命的终身法官。他们既不能干预行政,也不能干预立法,还不能主动出击,但它拥有“司法复审权”,即通过对上诉案的裁决,对宪法作出解释的释宪权。
美国的宪法写了些什么来保证少数人的利益呢?
与美国宪法几乎同时诞生的,是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宪法前十条修正案,通常被看作是宪法的一部分。抄一点如下:
“权利法案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有:“1、宗教信仰、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为解除不满而请愿的自由;2、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3、和平时期不征兵;4、不受无理搜查和逮捕;5、只有大陪审团参加陪审才能判处死刑;一罪不受两次审判,不得自证其罪;非经法律程式不得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除非给予补偿,否则不得征用个人财产;6、在刑事案件中,有要求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权利,有了解指控和与证人对质的权利;7、在普通诉讼中,可以要求陪审团陪审;不得向公民索取超额保释金、超额罚款,不得施以残酷的和罕见的刑罚;9、宪法规定的这些权利并不构成对人民仍保留的其他权利的否定和轻视,未经各州授权给联邦,联邦也未禁止授予各州的权利,分别由各州保留,或属于人民。”
这些条款是说,有些权利,不需要任何理由,是每个美国人都有的。不能因为任何人(哪怕是大多数人)的不赞成而被剥夺。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有三分之二多数的改宪权,那些保护少数人的条款,会不会被多数人改掉?这个,好像是有可能发生,但是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美国的社会多样性在这两百多年的历史中并没有被削弱,一方面是移民不断拥来,另外一方面,社会分工的复杂和对特殊性的保护,使美国人在趋同的时候,也在同时分化。在今后几百年以内,这种多样性格局不会改变。
第二,美国人对其与狼共舞的生存环境的认识,没有变化,反而更加深刻。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益已经被整个社会普遍接受。要弄出三分之二多数,改变原则性的东西,很不容易。
第三,美国的宪法条款不能被废除,从宪法中挪去。国会只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新的解释和补充。美国立国以来,就只有这么一部宪法。
权利法案本质上说规定了有一些权力是人民保留了的,没有交给政府。国家机器在没有得到授权之前,不能越过雷池一步。
刚来美国的时候,有一次和朋友去滑雪。到了租器材的地方,管理员要瓜瓜填一下身高体重,以便选择不同的滑雪板。
填表嘛,这个没问题,可是拿了表坐下来一看,傻眼了。为啥?人家的表上是英制。
重量的单位在英制中是磅,这个我懂,到沃尔马买过菜呀,一磅大约是九两,一换算,体重就出来了。
麻烦的是身高。问问同去的朋友,他也不懂得。瓜瓜似乎记得一英寸是两厘米多,比中国的市寸要短。就算两厘米五吧。这样,一米是大约四英尺,瓜瓜大约是七英尺左右。边往表上填,我心里还在嘀咕,古书上经常说某某身长七尺,某某身长八尺,还有一丈的。好像刘备刘玄德就是七尺。七尺不高啊,会不会算少了?
轮到我领器材的时候,管理员看看瓜瓜填的表,瞅着瓜瓜,又看看表,好半天,问:”是你用吗?”,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才下定决心,把我的板子选出来。他肯定是在纳闷:“这个黄种人小个子怎么会有七尺呢?别是没文化,不识数吧?让我帮帮他好了。”
得,我整个成了一傻冒。
度量衡在美国的混乱是大家都知道的,大名鼎鼎的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可以制定标准,推广标准,可是不能强制执行标准。联邦政府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也不能这么干。这要造成多少麻烦和浪费呀。就说修个汽车吧,扳手你都得配上好几套。
美国人不傻,不是不知道统一度量衡的好处。他们一方面不愿意改变习惯,为什么少数人要跟着多数人改呀?这不是侵犯了少数人的正当利益吗?另外一个方面,他们不愿意轻易将个人权力交给政府。他们知道,哪怕是一点点的让步,一旦开了口子,都是很危险的。
当世界潮流浩浩荡荡走向统一度量衡时,美国人坚持着少数人的权利,逆潮流而动。不过也不用太担心,随着全世界贸易的一体化,几百年以后,美国人也会普遍使用公制的。老百姓自觉不自觉地会向这个方向走。
只是这个过程漫长啊。我能干啥?我只能忍着。
在中国国内读书的时候,基础课程基本上都是所谓的“国际统一单位”,这对学生来说,倒可能是相对轻松一些。如果各种单位混用,我们在考试之前肯定需要多背一些东西。读研究生的时候,开始使用一些非国际统一单位。有一次我在网上还跟人争论了一番,因为前面有位网友问kg/cm2是什么单位。我说是压强单位,我们实验室的液压机上面就是这么写的。另外一位网友回复说,怎么可能。他还说他的老板是mit毕业的博士云云。在中国国内写的中文帖子要发表的话,所有的单位都要使用“统一”单位。可是激光能量密度一般都是使用mJ/cm2的,结果非要我写成J/m2。还好,他们没有要求我们描述激光波长的时候也一定要讲是多少多少米。
在美国的实验室,各种压强单位更是不胜繁琐。psi, mabar, Torr等等一起混用,还有绝对压强与相对压强之分。对于以前没有多少真空经验的同学来说,这就够记忆一段时间了。
您的帖子深入浅出,且常有日常生活中的事例作辅助,偶很爱看。
可是这前面讲历史,我怎么看怎么眼熟,后来一想,好象林达那本书里也有类似的这么一段。林达的书,我觉得更有力量的是“案例”部分,前面和您叙述相似的那部分倒是有“煽情”的嫌疑。
多讲点case,可能更好。
瞎说一通,老兄海涵。
他们国内用英制是历史传统,不涉及什么保护少数人利益的问题.习惯使用公制的人(应该多数是外来人口)才是少数派,在这个问题上反而没有得到适当的照顾.在加拿大老百姓也是习惯用英制,但是我拿到的表格上就允许我从磅和公斤两个单位当中选择一个.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这个单位制我可是受害不浅。在加拿大读书的时候,其实大家都已经用公制了,可是一个老师特别变态,期中考试出题的时候全部使用的是英制单位,可问题是我们平时用的公式里面的系数都是公制的,不得不先转换到公制,计算完毕再转换会英制。计算量顿时变大很多。我愣是没有算完。一考完试,加拿大同学就去系里投诉了。说老师变态让用英制,我们都应该用公制云云。最后,老师不得不让步,期中考试的分数就没有影响最后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