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生命随想 -- 思行
思行/20050718
生命起源于何时?这里的生命,指的是个体的生命,即,你和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生命?从出生的那一刹那,还是从受精的那一刹那?
听说,有的母亲不想要自己的孩子,于是医生就在孩子的头还没从产道露出来的时候,把钳子伸进去,拧断婴孩的脖子,然后再把她(它?)拽出来。似乎只要孩子没从产道露出头来,就不算一条性命,而露出头来,甚至生了出来、有了哭声,那么再拧断她的脖子就是另一种性质的行为了,——我总觉得这好像在自欺欺人。
记得朱德在一篇文章里提起过,他母亲先后有过十二个孩子,因为家里穷很难全都养活,所以后四个在出生后,全被溺死了。当时一无避孕手段,二无在婴孩露出产道之前伸进钳子的医疗水平,所以只好在孩子出生后,结束他们的生命。朱德的母亲算不算杀人犯呢?而且是一连四桩命案?我觉得不能算。但溺死的孩子算不算小生命呢?我觉得算。
所以,我认为,胎儿或婴孩是否拥有生命,与他们应该受到的待遇,不应绑在一起分析。伦敦市民有生命和生活的权利,但是他们中的一部分在前几天被恐怖分子剥夺了活着的权利。理所当然地,他们不该被害的。但是,伊拉克平民,南非的某些村民,中国西北的很多贫困家庭,他们也是独立的生命,他们又做错了什么,他们为什么必须时刻受着死于非命或者疾病、失学之类的困扰呢。如果,很多生命正在受着或者将来也会受着不公平的待遇,分析这种现象不必从“生命权利”之类的层面去寻找什么原因。狼要吃羊的时候,不管是狼还是羊,都不必把精力花在辩解上面,争执是否小羊或者小羊的爸爸在上游把水弄浑了,并无意义。蚊子想咬人一口,也无须嗡嗡嗡叫着先解释一番,这是同样的道理。那么,回到胎儿或者婴孩身上,其实,很多时候,我们结束了他们的生命,只是因为我们想这么做罢了。争论肚子里的小家伙算不算是一个人,不过是为了给自己的行为找个理由。
人类是一种很自私也很残忍的动物。我们可以为杀戮任何生物找到理由。我们宰杀并食用鸡鸭鹅马牛羊猪狗驴,我们在实验室饲养和解剖白鼠、青蛙、猴子,我们的军队鼓励我们的士兵最高效率地杀掉同类,所有这一切,都是完全有理直气壮的理由的。我们还有什么事做不出来呢,对我们肚子里的小家伙举起屠刀,又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呢。
总之,人类的行为,是多数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人类的理论,很多时候只是为人类行为服务的工具,即使偶尔能够影响人类的行为,一般来说其力量也是相当微小的。
由是,得出结论:
1,堕胎是否合乎法律精神,又是否与道德有关,表面上与胎儿的生命本质有密切联系,事实上,关联性并不大。正如大陆与台湾是否开战,你真的以为两岸的“民意”会起决定作用?你真的以为对峙双方的慷慨激昂的“说辞”,会成为开战或者不开战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别天真了。
2,按照俗而又俗的“存在即合理”的原则,堕胎这一行为盛行,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所以有一定合理性。这是我个人不反对堕胎的原因之一。从某个角度看,人类活得很无奈,很无助。大家都不容易,何必对别人要求太苛刻呢,睁只眼闭只眼吧。
3,于是,胎儿是否有生命,生命应从何时开始计算,这个问题,已经有些无聊了。这个问题只在理论上,或者哲学思辩上有点意义。那么,联想到这个问题与堕胎等比较残忍的行为有关,这类问题,我们不去“热烈讨论”也罢。(附:我个人认为,胎儿,至少七个月的胎儿,已经算是生命体,可惜,现在的社会还没给他们所有的生命权利。这应该也好理解,一个五岁的孩子如果吵着嚷着想去考驾照,结果被禁止了,我们不能说,“这孩子没有这种权利,说明这孩子不是一条生命”。同样,反过来,如果这孩子说,既然承认我是个有生命的人,凭什么剥夺了我的某些权利?——孩子,让我告诉你,你要适应人类社会的血腥规则,你的很多弟弟妹妹,虽然也算生命,可是没出娘胎就被剥夺了生命权,他们的遭遇的性质与你类同,可是他们比你惨多啦,知足吧你。)
这其实也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只是没有统一的共识而已。
有时间了希望能跟思行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