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宁夏固原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学生”说起 -- 自以为是
一男子强奸一妇女,完事后在系裤子时妇女丈夫回来见状打倒了强奸者,被法院判故意伤害,理由是强奸己经结束了,对错必须由法院判并处罚,那个被奸妇女的男人不能打强奸者。
另一案一男发观摩托车被偷开汽车追上去,并喊偷车者停车,偷车者不停,被偷者驾车撞倒偷车贼,被法院判故意伤害,理由是偷车贼己开着偷着的车上路了,偷车犯罪己结束,对错必须由法院判定并处罚,被偷者没权追偷车贼。
是不是很符合你的"如果法律保护一个人不管犯什么罪,都必须走法律程序,哪怕终生监禁,哪怕枪毙,也不许被群众殴打。任何人不得殴打他人,强迫搞喷气式被批斗。那确实法律既保护左派,也保护右派。"论调?
于是因此你就要赶着去吃口热的?
首先,其实我是理解警察的。如果那个六年级学生的家长稍微有点脑子,不该闹。 你家孩子都这样了,有个人给他两脚,让他怕一怕,老实几年,青春期就过去了。这辈子起码可以活一个中国人平均寿命的方差上下了。还是赚了的。你这一闹,像你说的,警察也不能怎样,下次他手里有刀,警察手里有枪,那就闹都不用闹了。
但是,警察的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嫌犯跑了,你抓回来,抓捕过程中嫌犯没有反抗,你再做惩罚性的殴打,那就必然犯法了。打小学生犯法,你就是打一个散打运动员的嫌犯,你这几脚在他身上连个印都没留下来,也是一样犯法。
群众痛恨校园霸凌没人管,是立法的问题。如此粗暴的让执法者以私刑的方式解决,是一个多输的结局。霸凌者依然没人管,下次不跑就完事了。甚至霸凌一千次,挨警察3脚,挺划算的。
警察停职接受调查,估计最后平调到后勤单位,算是避避风头。大家也都知道怎么回事。真正应该负起责任的其实就是学校。一次警告,两次记大过,三次开除。 开除两次正常学校不要了,就只能去特殊学校
一个大写的乐
我必须承认法院判的没有错。
丈夫把强奸者打一顿不犯法,那打残废了犯法不犯法,打死犯法不犯法。当时没残废,3天之后脑出血死了,算不算丈夫打的。当场打了一顿,后来发现其实不是强奸,算是两人勾搭好了,强奸是妻子的一面之词。那怎么办,另一个人再打回来?
法律是用来建立秩序的。你如果要求法律起作用就不能法外再有法。法官判的很对。他强奸,估计坐牢5,6年起。你打人,如果没什么伤,估计拘留个10天八天。 都有罪,但是程度大大不同。如果你把他打死打残,那也许你坐牢的时间比他还长。也是合理的。
怕的不是法律和人性相悖,法律经常和人性相悖。怕的是法律含混不清,互相矛盾。怕的是箩筐法,口袋法。有权利的人怎么都能从法律中找到漏洞脱身,没权利的怎么守法都能被找到借口处罚。 到这个时候,人们就开始藐视法律,寻求法外的正义。
也算你有点自知之明🙂
如果你的孩子在学校被霸凌了,学校不认,对方家长耍无赖,警察说对未成年人没办法,希望你的嘴炮有用。
没人管的时候,好不容易遇上一个管事儿的基层警察,我也会给他送锦旗。
校园霸凌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你是看不见的,群众的民意你也是看不见的。我俩到底谁瞎?
你就是那种大言凿凿却没有解决问题能力的书呆子。
说你是书呆子是当你念过书,至于你有没有念过书我是不知道的。
然后你吃了也说是香的😂😂😂😂
那这宪法能保护人民群众吗?如果不能,这宪法的作用是什么呢?
😂😂😂
当然这个案例里没有这么严重。
但是很显然校园暴力已经成了社会公愤,为何?法没用,甚至《未成年人保护法》只保护未成年罪犯,不保护(未成年)受害人。
你说的特殊学校,在中国叫工读学校,以前有,很多年前就被人权党、西方大法党给废了,同样被废还有少管所。
这里就产生了法律真空,但是人类社会是没有真空的,必然有什么来填补他,哪怕是不法行为。
这位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还有争议,但是真得民心。我认为不违法,没有嫌犯在警察面前可以“自行离开”的。
不惩治,万一哪天警察打到一个怙恶不悛的小衙内咋办?
制止,反正衙内们吃了亏也有的是办法找回来
于公不算,于私,如果不构成实际伤情,吓唬下有利于小祸胚将来不挨枪子
就像李天一,早年闯祸被教训下就没后来的十年铁窗了
打你的时候就是不该打?
共产党怎么成事的?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而不是无条件地跟着群众走。
前两天河里不是还有人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GA定位很重要
你怎么定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