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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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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严格地说投机倒把罪是改开之后才有的

这个罪名一直到1997年才取消!

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79年刑法出来之前,投机倒把是作为违法行为,但不是作为犯罪行为,所以处罚相对模糊的,一般都是批评、教育、罚没所得,严重一点的游街,却没有判刑的规定。

所以,网上传那些照片,某年某月,某人由于投机倒把被判死刑,却没有出处,我是很怀疑的。须知道,文革时期也不能乱判死刑的,需要省革委会复核。

80年代多次颁发投机倒把处罚规章制度,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直到2008年才取消。

家园 找证据就要严肃一点,

那时候有取缔投机商业的说法,还没有“投机倒把”这名词呢。

投机商业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取缔投机商业也不是共产党计划经济的特产啊,历朝历代都取缔的,小蒋当年在上海滩打老虎就是这干活,只是没成功而已。

家园 正一下视听吧

1979年7月,改开第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投机倒把罪首次入刑,最高可判3-10年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重磅出台,将投机倒把罪刑罚提高至无期徒刑和死刑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这一年,全国有3万人因投机倒把罪获刑,

温州八大王被以投机倒把罪名全国通缉,一人逃脱,7人被捕。这一年温州的工业增速由1980年的31.5%下滑至-1.7%。

从1983年到1991年的九年时间里, 有不少的投机分子因为投机倒把被判刑,锒铛入狱,甚至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判处死刑。

1991年,温州市市民郑乐芬因投机倒把被判死刑,她也是中国因为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最后一个人。

当然,全国人民都知道,赵大军、康华等权贵官倒逍遥法外。

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这一条例到2008年才取消

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分解为非法经营罪等若干更具体的经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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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勒个去,不是懒厨提醒还没注意到,

因投机倒把而判死刑原来是在1982年以后,居然给栽赃到前30年,

因投机倒把可判有期徒刑也是在1979年以后,

打击投机倒把最严厉的时期也是八十年代严打期间。

当然,严厉是对平民的,不对权贵。

通宝推:陈王奋起,潜望镜,天马行空,西安笨老虎,
家园 投机倒把罪可判死刑是1982年

投机倒把罪可判无期徒刑和死刑是1982年人大决定的。

家园 谢谢确认

你终于把问题讲明白了,曹德旺的担心确实是有道理的:在那个年代,因刑法都没有定义的罪名,有人被拉去枪毙。例子我已经给了 @天马行空 了。

现在,我都搞不清你到底是前朝的粉,还是前朝的黑,先是把走资派的政策路线·揽过去,现在又确认有人因为刑法都没有的罪名被枪毙。。。。

其实,我给你的那个链接已经写得很清楚写入刑法的时间了,我这算不算是给你挖了个坑?辩论是不是很好玩?😜😜😜

家园 呵呵,又开始当滚刀肉了
家园 你那张三人因为投机倒把被判死刑以我外行人看都是假的

文中模模糊糊一个某地,而不说确实是那里就先不提。

不要说六七十年代,就算八十、九十年代甚至2000年后,我国被宣判死刑的犯人,宣判之前哪里有不是五花大绑的?八九十年代我多次去观看宣判大会,即使是一般犯人,宣判时都是五花大绑的,照片中犯罪分子甚至双手都不绑起来,不怕他们垂死挣扎啊?

而且死刑犯罪分子背后要背亡命牌,无论是死刑犯,还是普通犯,胸前的牌子都写什么犯的,比如杀人犯、抢劫犯、投机倒把犯,哪里会写“投机倒把分子”?

我看这照片优点像八就十年代一些蹩脚的影视作品,兄台如果认为是真的,请确认这某地是哪里?这三人现在平反了吗?即使按照当年的法律,倒买倒卖农产品也不会被判死刑的,文革之后一定可以平反的。

家园 请问在座各位

可曾见过如此讲逻辑与事实的滚刀肉?

如果你说不出我帖子的逻辑谬误,或者违反事实的地方,你这种说法,徒增笑尔。。。。

家园 你这么说,那就只好请曹德旺出面了

让他自己解释一下他为啥有这种担心了

家园 晕倒,79年以前就没有刑法

刑法直到79年才第一次颁布,所以不管什么罪都是79年才首次入刑,那前三十年偷摸抢劫杀人放火就都合法了吗?

之前投机倒把判死刑的规定,比如1963年颁布的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贪污盗窃分子,应当集中审查,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退赃、开除、法办的处分,个别情节十分恶劣的,应当处以极刑,决不姑息迁就。

1970年颁布的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直至枪毙一小批最严重的贪污盗窃犯和投机倒把犯。

连市场都没有硬是给说成市场经济,连刑法都不存在硬是给说成刑法里没这个罪就没事,还是直接开个笑话楼吧。。。

家园 没有市场经济,还不好说没有市场吧?比如华西村卖货咋说?
家园 这条够判老曹死刑吗

1963年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有如下规定。老曹积蓄的暴利远超过一千元的线,又算是企业内部人员,情节极为恶劣,死刑还是有可能的。

(四)应当结合清理商贩证照的工作,依靠和发动群众,对过去从事长途贩运,转手批发,以及其他投机倒把活动,获得暴利的商贩,分别进行一次罚款或补税的工作。

(1)积蓄暴利(指由暴利取得的现金、存款、货物和用暴利购置的资产)在一千元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百分之六十到八十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全部没收,该法办的还要法办。

(2)积蓄暴利在一千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追补偷漏的税款,加成征收临时商业税,一般不罚款。

(3)积蓄暴利在五百元以下的,应当追补偷漏的税款,一般不加成征税,不罚款。

在(2)(3)两条,积蓄暴利虽然在一千元或五百元以下,但情节十分恶劣的,也可以处以罚款,甚至法办。

(4)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手工业合作组织、运输合作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从事投机活动获得暴利的,也应当按上述办法办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获暴利如果已经用于集体生产或者集体收益分配的,可以不再补税。手工业合作组织和运输合作组织,所获暴利如果已经用于添置生产设备的,也可以不再补税。但是必须加强教育,保证以后不再重犯。

(5)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贪污盗窃分子,应当集中审查,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退赃、开除、法办的处分,个别情节十分恶劣的,应当处以极刑,决不姑息迁就。

家园 人家说以物易物就算是市场

按照这个理论,人类自从有交换以来都是市场经济。。。

家园 肯定不能这么说,但是,集市、市场解放后确实有
家园 残忍!

刑法直到79年才第一次颁布,所以不管什么罪都是79年才首次入刑,那前三十年偷摸抢劫杀人放火就都合法了吗?

第一句话就把这场辩论打个半死了,加上这贴 这条够判老曹死刑吗,这场辩论就被活活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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