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私有财产神圣性的一点思考 -- 甲戊山人
就像我前面举的南大杀案。如果凶手是一个外星人,是不是那就不是一种罪行了呢?
你以这句话为正确的话来看,那自然没有任何问题。因为你认为这个是正确的。
而实际上呢?
拿现实来举例,欧洲碎成一地的国家之间依然有皇室存在,人家可能依然拥有某处地方的宣称权。在封建时代,这个就相当于某个地方是他们的私有财产。这个其实就是你举得外星人例子的翻版。那么现在谁还在乎这些皇室的宣称权?
所谓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话语,我个人认为是为了维护统治的说辞罢了,目的是减少维护自己所掌握资源的成本。
也要看情况,如果一个人被野狗咬死了,通常野狗会被人道毁灭。但是一个人被东北虎咬死了,我不知道这个老虎会不会被枪毙。记得北京野生动物园发生过惨剧,好像老虎是逍遥法外,动物园有没有责任我没有跟进。
罪行定义是针对人的,不针对非人类的生物,这条界线应该是很明确的。
因为你自己已经给出了答案。
与野兽并不一样。就算你认为这不是罪行,那么该不该对外星人追究责任呢?
比如光速,外星人来测也是一样,无论三千年前还是三千年后也是一样。我并不是支持私产神圣这一观点。但是认为这说法是否合理本身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想很多人都在乎这个说法的合理性,它也是很多法律的依据。
外星人跟野兽都”不是人“,说起智慧,野狗有野狗的智慧,老虎也有老虎的智慧,从某种意义上讲,大家都有智慧,等级不同而已。
至于该不该追责,是价值判断了,对我而言,侵犯到我了,那肯定就是”该“,不是的话,就难说了。
但是目前这个说法我认为是站不住脚。不过西方的许多法律是以这个为基础的。
如果是的话,那你并没有追责的能力。你会寻求群体的力量也就是国家和人类群体吗?如果是的话,那显然你认为就算这不是罪行,至少也是群体都会认同的一种该为之受惩罚的行为。也就是说认可他们及其行为应该包括在我们所设定的奖惩体系之内的一员。如果一个一岁的婴儿伤害到了你,你不可能把他作为一个成人包括到这个同样的奖惩体系来。那么这里就说明这个奖惩体系与是否人类无关。既然如此,那么我们考虑到产权这一点的时候,同样也要把他们包括在我们的体系里来处理,这样才能不矛盾。
现代的法庭,无法将不是人的生物,例如猫狗列为被告,同时猫狗也无法成为原告。记住,这种说法只是说“不是人”就肯定不行,并不表示只要是人就行,例如,一岁的婴儿,也不会成为被告原告。
说回主题,私有产权不受侵犯这条原则,也仅适用与人类,逻辑上讲,假如有个凌驾于人类之上的法庭,那么某个人去掏了某只麻雀的鸟窝,而这只麻雀又可以在这个法庭告这人侵犯了它住宅的产权,那么,这只麻雀的私有产权受到了保护,我们就可以说,私有产权不受侵犯的原则,扩展到麻雀身上去了。
如果不存在这个法庭,可怜的麻雀,房子说拆就拆了,哪来的私有产权不受侵犯?
外星人与麻雀同理。
但是如果凶手真是一个外星人,然后国家或者人类全都说不要追究,那人类社会就要分崩离析了。还有我的那个问题,你没有追责能力的情况下,会不会求助与人类群体?
人类建立了司法系统,就是为了降低个人追责的成本嘛。
但是,对外星人,不一定会用到司法系统啊,对很厉害的,说不定需要联合国出面对抗,对没那么厉害的,可能一杆猎枪就搞定了。
群星计划的法律基础好像是一个什么国际公约,在《三体》里面由联合国保障执行的国际公约,那个联合国比现实这个有力多了。
虽然有力,但它仅限于地球人的自我约定,三体人则不认同。麻烦就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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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西班牙人到达南美,树一块牌子:秘鲁这一片属于西班牙国王。
这个,不列颠王国是认的,法兰西、德意志王国都是认的……只有印加帝国不认可。因为西班牙、不列颠、法兰西、德意志等属于相互约定的同一文明。
印加帝国不认可,不列颠法兰西德意志则会说,你不对,我们到这都是谁树块牌子就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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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河系文明,外星人A族在海沟刨出石板,宣布对自己地球的主权。同为银河系文明的外星人B、C、D、E……族是一定认的,谁让自己没早去埋石板呢。
现在的麻烦是,地球人认不认?可以参考印加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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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是那么神圣,这个神圣在许多西方国家都得不到宪法保证。
英国《大宪章》里就没这么说,美国宪法也没这一条……
美国历史上的94%遗产税,强制黄金收兑令,中国历史上的土改,财产在任何国家从来没有获得神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