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没人说说长沙货拉拉案吗?第二个南京彭宇案 -- 田昭明
政权稳定和文明长久是有区别的,只是为了政权,拉拉曲线,骗骗民众,管我死后洪水滔天,毫无问题。但是这样太小气了。以文明角度,这样做就是在重蹈其他文明的覆辙。
道理其实很简单,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 ,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
就连那些骗子公司,哪怕是庞氏骗局,多数也不是一开始就想骗人的。
如果以国内课本来说,就是名相的问题了,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无产阶级的利益。这种阶级利益,自然就是正义了。
主要问题在于,人民和无产阶级都是抽象概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基础的符号体系,和一般理解是很不相同的。
比如我们讨论统治阶级的时候,并不是以国体或者政体来讨论的,而是官僚集团,这很显然又是一个概念混淆的问题。
而且,就像与海兄的讨论,分清代指的是什么很关键。这样定义法律毫无问题,但是这就和上面说的不是一回事了。这里倾向于司法体系中的法律条文,也包括了相关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构,但不包括暴力机构。是经过限定的概念,是一个事实概念。但我们日常讨论的时候,显然不止于此。讨论的是法律的价值,也就是功用与目的,是价值符号。并不是一回事。
换用上面XXX学主体的说法,这里的法律是政治学或者社会学本体,而日常理解的法律则是多种本体并存的,只是被一个符号“法律”统摄到一起而已。
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法律上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民主、自由、公平、正义,要多客观有多客观。但是统治阶级想对你做什么的时候,还是不受任何限制。权力某种程度上总是可以为所欲为,而且还是以最高级别价值观的名义。
这就是之前经常说的灵知主义,因为把具体的形式和相关的知识当作实质正义了,等于取消了实质正义,换成形式和知识才是正义,进而有相关知识,掌控相关形式的就是正义。
灵知主义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可以假定你“没有知识”,因为你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和处境,所以“需要拯救”,进而可以对你进行干涉……换个说法,就是可以将某些东西强加给你。这是宗教、全能主义干的事情,苏联和美国……其实没有区别。
虽然看上去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有这个问题,但问题在于,已经指定了最高价值——“人民当家做主”,而这个最高价值是怎么也无法被忽略的。进而司法体系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从这个角度讲,不再只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么简单。
另外,暴力论主要是解决(历史上)国家的来源问题,在对应现代政体的问题上有所不妥,比如我们自己。作为暴力工具的国家,只能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法学,不能和社会学、文化学的混为一谈。比较常见的一个说法是——政权实体(政治实体)。
二共应付女拳得心应手:打掉头面人物,安抚底层,闹的小的时候无视,闹大了掐死。不能说应对得当吧,但是非常熟悉。
而女拳的对立面,不知该称为男拳还是男性解放好,则对二共来说有些陌生。他们不反对二共,而是反对二共的敌人。他们信任并且理解二共,但并不认为二共会帮他们说话。他们是自发形成的,不是外来势力培育,也不是自顶向下发动。他们的出发点是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是宏大叙事或者崇高理想。他们目的明确,但缺乏组织。他们的产生完全是出于反抗,而不是主动挑起事端。
他们是一共力量的源泉,也是二共“主要是防止左”中的“左”。曾经二共极力打散拆除这样的群体,但是成功拆除后再产生,反而陌生到不会应对了。
就自己以前的了解来看,有女权、男权和直男三种情况。直男中经常被拿来批判的那种就不说了。
女权,是指正经以女性诉求出发的女性主义,为什么会反对女拳呢?因为女拳只会制造对立,所采用的策略和方案没有一个是有益于女性的,甚至是在钳制女性的精神,挤压女性的生存空间。这点深有体会。有些原本熟悉的人,已经变成这样了,实在是没办法多说什么。
男权,是指因为女拳和社会现实的冲突而提出解放男性理论的男权,他们大部分说的都是对的,但问题在于,根本立场和目的有问题。比如认为应该重新平权,却无视了现在男女不平等的现实,忽略了主要原因是资本而非女性,主张和资本主义女权主义并无区别。立场方面,强调获得更多权力,不止于现在已经获得那些自由。无视了现在女性普遍遭遇的问题,是他们连想象都想象不到的困境。比如去图书馆时刻可能面对的骚扰,不得不用手臂护住部位,到哪里都需要谨慎,哪怕是对方稍微高大都要注意,再加上媒介传播得恐惧,能想象那种心理状态吗?但总的来说,这类男权问题不大,毕竟和那些女拳的问题相通。这方面也有很多著作提供支持,比如男权的神话、雄性衰落。他们说的也不能说有错,毕竟真正的问题其实是“家长权”或者说“父权”,男性只是表现形式的主体,在封建时期,女性作为最高家长的表现是一样的。
直男,这个情况就很复杂了,只不过是以自然主义态度行事的普通男性,观点可能符合男权,也可能符合女权,大部分时候,是共存的,通常会被以上两个群体代表,而他们也有自己的意见。基本上不想加入任何阵营。这和女性主义阵营也有拒绝女权这个称呼的一样,但他们的观点和方法和女性主义并无区别。还有几个比较出名的代称,但自己记不得是什么了,移动设备也懒得查了。
其实最诡异的是,作为所谓女性主义者,自己其实是没怎么认真深入了解过那些理论和著作的,最多是知道点百度或者文献里的简短描述。因为自己觉得那完全是不必要的。很多时候,我们只知道女性主义的目标是什么,有最基本的不忍和同然之心就可以支持女性主义了。完全没必要去听他们的理论建设,尤其是那些理论存在明显误导的时候。
但这也就是为什么最后不得不某种程度上远离那些女权主义同胞的原因,因为混淆概念和肆意造作、情绪化叙事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可是由于问题的存在,这种情感是值得同情的。也就导致大家根本没办法多说些什么,只能任其存在。某些势力的人也就有了参与的空间,进行诱导和混淆。
最明显的一个事实是,我们在讨论N号房之类严重事件的时候,推特还有人在传播,腾讯群还有人在询问,微信上还在销售下载。(举报没什么用。甚至特定形式的导向,数年没有删除。)宣泄情感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有必要去澄清他们所描述的究竟是不是问题所在吗?
所以这个事情,其实没法说清楚的。
有时候女权群体内部也是非常可怕的,和左派无限可分一样。亲身经历过刚有所了解的同胞被一群人逼得最后只敢跟几个人说话,甚至到最后只信一个人的说法(自己),然后没过多久就离开了。所以哪怕是没有任何资金援助的女权,也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
类似的还有司法援助和自我书写,大体上没问题,但总是会有幺蛾子出现。不过问题最大的还是媒介宣传类,总是会有意无意带上点国家级歧视。以《女性自我保护手册》为例,很好的东西,但细节有不妥之处。比如PUA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良好的两性关系,到了中国与xx产业合流,将原本纯粹的……明白问题所在了吗?如果了解过TheGame一类的著作,就很明白问题所在了。因为没到中国,PUA就已经是这样了。所谓的良好关系,从传播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不存在了。当然为了预防,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至少很多人觉得不是。而自己无论是接触还是实情,都比近几年事情发酵要早得多,都不敢说这样的话。
大家的动机当然都是好的,而且手册也不过是引用别人的说法,并没有可靠的文献依据,这才是觉得不妥的地方。当然自己还是传播了很多。(至于女拳,大家都清楚,不在讨论范围内。)
像这样的地方,都是某些势力的操作空间,扰乱原本的空间状态,让所有人都无法稳定下来,无法获得一种确定性的精神秩序。就像之前说法律的帖子,无非是用恐惧来胁迫,谋求利益,谋求权力的渡让。
但我们可以引用毛主席的一句话:难道我们越怕“鬼”,“鬼”就越喜爱我们,发出慈悲心,不害我们,而我们的事业就会忽然变得顺利起来,一切光昌流丽,春暖花开了吗?
你会发现,不管是女拳,还是民主,其实都是一样的。所谓灵知和代表,从来都是只会吓唬人的纸老虎。不能因为他们就忘记了真正的女权和民主。
前文说了PUA,就继续就着这个说吧。
像PUA这样的名词被大家熟知以后,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用来代指套路、任性和恣意妄为,进而也就有了PUA大师和降头系男子之类的说法。可是,由于语境的变化和语义的泛化,所指称的事情已经和PUA毫无关系,只是一种情感和意见的表达(就像情感主义)。
而这样做在逻辑上的后果就是,最大的PUA实施者……是女性。
PUA=控制与伤害的系统行为≈控制与伤害≈伤害(以控制)≈伤害≈情感关系中不好的行为。
前面部分错误对应了最后部分。结果是把施压、质疑等行为内在化,将日常冲突演绎为严重的特定行为。(像不像之前一直说的序列?这就是名化积伪。)
如果认可这些泛化概念,那么绝大多数女性对男性的不满、要求、比较都将变成PUA行为,而且也符合依赖关系、奖励(赏赐)训诫等表现。(实质上有相当多写给女性的著作灌输类似观点,只是以前没有PUA这个词形容而已)进而导致现代男性才是主要受害者这一荒谬结论。
所以PUA需要严格定义整个过程,包括目的、过程、行为、结果、要求等,也即系统化的行为结构。不能轻易比附,或者类比的同时强调性质不同。
关键在于,PUA所指代的是一种很严重的事件,不是可以随意用来攻击和开玩笑的。这不只是贬低男性,也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潜在诋毁。即便没有,也是在拿别人的血泪开玩笑,很多人连这点基本认识都没有,就在那里大谈女权了,真的没法说些什么。
如果司机疲劳驾驶或者路上存在没注意的塌陷导致翻车,到时候还是司机背锅,司机就该有拒绝这种深夜订单的权利。
那你认为卖刀的应该负什么责任?民事的;还是刑事的。现在网上大多数人都认为司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有民事责任。
当年药家鑫闹出过 “激情杀人” 的一幕,虽然被舆论骂了个狗血淋头,但是故意杀人罪当中,确实有这么个子类。另外一个子类,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教科书里面,有以下典型案例。
(1)小偷偷了某甲的钱包,某甲追逐小偷,小偷慌不择路跳入水中。某甲在岸上看着,没有报警也没有施救,最后小偷不再浮起(淹死),某甲离开。
判决是某甲放任小偷死亡,间接故意。
(2)两公司经济纠纷,某乙与某丙争执,某乙开车离去,某丙用身体挂在车上,试图阻拦,某乙继续开车,某丙摔下死亡。
判决是某乙 “继续开车” 是放任某丙死亡,间接故意。
老实讲,这跟我们普通人的理解不符合,这里某甲和某乙都没有(主动)故意杀人的动机,只不过是 “管我鸟事” ,认为责任不在自己身上,对方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法律还是认定他们有责任,从某种角度上讲,这跟人类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也是矛盾的。
TG也不敢这么说吧?我国国体是什么?国家机器为谁服务?
当然你说丑国法律不主持公平正义我没意见。
第一个,小偷落水,是某甲是在维护正当权益时出现的意外,人命关天,理应施救或报警,判间接故意杀人没有问题。
第二个,某乙驾车离开,乃是正常行为,某丙阻拦本身是非法行为,而采取高风险方式,应自负风险,承担主要责任,某乙顶多是过失致人死亡。
反正工作上,我的部门一个女的都不会再让进来了,怕了。少数民族和女性是‘更加平等’的那批人,我惹不起躲得起。
生活里我会教育我儿子,再有上甘岭,让少民和女人上,你一个汉族男性贱民没义务爱国。
这次的货运司机,你说冤吧,那确实有点。但是人都死了,你要说完全摘干净,纯粹意外? 好像也很难。
货拉拉司机应很难预料到对方会坠车。到底为何坠车,可能有不同原因,比如不小心失去重心?或者点刹幅度有点大?或者干脆就是乘客傻逼自以为没事,硬从窗户钻出去了?
这些现在都不能求证了。而且司机本身确有过错,俺也觉得不能无责,不过刑责确实不太恰当。毕竟是乘客主动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的。
个人倾向,检察院可以考虑给出意见为,司机有责,但是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让家属转民诉。后面民诉,该赔钱赔钱。感觉这样比较好。
无意识的碰到老太太了,舆情发酵,这些都是没有提的。
长沙货拉拉,基本原则是司机是强势群体,跟车人员是弱势群体,而且跟车人员还死了,够得上刑事案件立案。货拉拉司机业务不熟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