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许标志着美国进入黑暗的中世纪 -- 夕曦
美国最高法院刚刚裁决了一起案件,这起案件的主要内容是美国纽约州出于防疫需要而限制宗教场所活动的做法,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
“在今年6月和7月,这样的争议在美国加州和内华达州也曾出现过,并也闹到了最高法院。在由9名大法官组成的美国最高法院中,当时有4名自由派大法官认为州政府限制宗教场所的活动是正确的,也有4名美国保守派大法官认为加州和内华达州的做法是错误的。但由于立场相对中立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站在了自由派这边,于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以5对4的结果裁定那两个州没有违反美国的宪法。”
“在如今面对纽约州这个与之前的加州和内华达州几乎一样的案子时,美国最高法院就给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决——虽然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这次仍然选择站在自由派一边,认为纽约州也没有做错,可他们一共只有4人了,而随着巴雷特的加入,保守派的5人很容易就凭借人数上的优势做出了不利于纽约州的判决。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就这样以5对4的结果,裁定纽约州因防疫需要而限制宗教场所的活动是错误的,必须取消。”
美国政教分开的立国原则被破坏了。在新冠疫情中,宗教过得了更大的影像力。
不过好像新冠病毒传灭各种宗教不服。
类似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最高权威,不得质疑,是最后审判,还是终身制。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美国还是有个终极权威,社会的稳定有保证。没有终极权威的社会,是翻来覆去的社会,连基本的秩序都无法保证的社会。
美国的如果陷入大混乱,标志就是最高法院的权威不被承认。
1、宗教大于科学,大于法律;
2、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判案,因人而异,随心所欲,与法律无关,与他们标榜的英美法特征之一,遵循过去判例,无关。
2006年再版,自由主义大师福山写序,称此书一出,斩杀了西方战后的现代化理论, 现代化的研究失去主心骨,至今乱成一团。
感觉美国现在确实需要集权了。
1、同样的案例,不同州可以给出不同的裁决,这样的法治太随意了吧,莫非法律也可以因地制宜?
2、裁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际上是认为多数人的意见永远是对的,这就更儿戏了。
以前《东方快车谋杀案》时,就被英美的法治观念所震惊,被害人的亲朋好友居然可以联手将罪犯干掉,并被一致认可,令人惊叹,还有王法吗。
想说你有罪就有罪。
中国的法律要求证据链完整指向犯罪。
因此在中国完全实行无罪推定实际上是纵容犯罪。
平时实际上执行的是普遍性立法,然后选择性执法。不信看看中兴和华为的遭遇就知道了。
即使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中,司法权也是最弱的。
原因有几个:
1. 司法权没有广泛民意的支持。以美国联邦政府为例:立法权(国会)的下院(众议院)由各选区选出的议员组成,各选区人数大致相等,最直接地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上院(参议院)由每州选民选出的两名议员组成,虽不如下院的人民代表性强,但也终究是选民选出的。行政权(总统)由全美各州选举人票选出,名义上是间接选举,实际上是一种直接选举,民意支持也很强大。唯独司法权(最高法院)并非由选民选出,而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表决,在民意支持上就差了很多。
2. 司法权本身受到另外两权的诸多限制。首先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表决;其次,最高法院的人数是由法律(而非宪法)确定的,而法律的通过是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最高法院对此无能为力。实际上,罗斯福1937年就威胁要把最高法院由9人扩充到15人;在他的威胁之下,最高法院不得不和罗斯福合作,判决新政的一系列关键法案没有违宪。
3. 司法权属于被动权力,只能对上诉的案件进行判决,而不能主动制定规章制度。
4. 尽管美国法律制度中联邦法院实质上具有司法审查权,但法院大多数时候推翻的是行政命令和部门规章,而较少地挑战立法机构所立成文法。
所以最高法院保守一点,问题倒不大,也算是给越来越自由化的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一个制衡。要想靠这几个大法官把美国拉入神权社会,太高看司法权了。
川普这四年的折腾,更不敢集权了。党争大于政争,命令大于法律。乱矣。
或者是违宪案件不必服从判例?这样的判法恐怕会损害最高法自身的权威。美国的故事一书里,讲到最高法是怎样从一开始无事所所到逐步建立起权威的,全靠一个个案子判决积累起来。
二次大战前后,大批欧洲的科学精英流亡美国,冷战中大量东亚的知识精英来美学习定居,冷战胜利后,大批东欧前苏联的科学精英来美打工谋生,制造出了美国科技繁荣的局面。
现在,一方面随着中国科技发展,截留了东亚去美的知识精英流,另一方面而吃东欧前苏联的老本也快吃光了。时代的红利吃光之后,又没有借机培养起自己的造血能力,久而久之,美国的底色自然也就暴露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