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新闻看,中国领导层已经达成以斗争促和平的共识 -- 正名从俗
易中天不是历史学家,他应该是是从事文学和美学的人文学者。
他的意见都是tg不想要的不想说的。
中美脱钩是tg不想的,起码当下不想。
天主教文明”和东亚“筷子圈文明”对决论。。。
这个观点基本就是美国白宫那个什么主任斯基娜(黑女)的观点。
老邓跟韩国建交,放弃了毛主席、周总理的路线,认小钱钱不认道义,一路才到这田地的。
主因是8x8事件后,被美国和西方封锁勒住了脖子,差点断了气,为了活命,借着处理被劫持到南朝鲜的民航飞机事件,在南朝鲜找个出气孔,只好把小弟卖了,结果气死了金日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该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才能解除。“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从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且劳动者在劳资双方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客观事实来看,如果是你那种说法,有违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也起不到保护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的作用。我和你的分歧在于你认为需要同时满足前后两个条件才构成双倍赔偿的标准,而我的看法是结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的制定本意,且劳动条款的上下文是逻辑顺序关系,前面那个才是违法构成的必要充分条件。那个N+1我更倾向于是当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或合同中约定条款满足时的赔偿标准。在李洪元案件中,你认为哪种情形更有可能呢?必须要去做司法鉴定这块,我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也就是在年轻时因为专业关系读过点商法相关的。但在职场经历中,我见到的处理办法都是双方协商解决,依据法律法规,该给的都给足,其中就有双倍赔偿的,并没有去做什么司法鉴定或劳动仲裁之类的。
中韩未建交前,山东地方上,就已经有人去韩国溜达了。
韩国政府资助的文化宣传,都开始做了,高中学生有人就已经拿到,印刷精美的单张双面韩国彦文字母表了。
建交后,山东地方立刻有信息灵通的高中应届毕业生被韩国大公司定向培养留学。
稻公铸成大错,已经走到一个地方,导致朝鲜失去安全感,从而走上了开发核弹的道路,这个时候全面推翻稻公的道路已经不现实。
这个时候需要遏制日本开发核弹,同时需要防止朝美勾兑,牺牲中国利益。因此需要支持朝鲜,维持基本稳定,同时支持联合国制裁朝鲜,遏制朝美勾兑。政治精算啊,兄弟,不要粗线条, 这对那错。
第一,当年六方会谈,中国是希望美朝自己谈的,甚至还创造了机会。
第二,中国就不应该在联合国框架下配合美国制裁朝鲜。因为失去了退出制裁的自由。现在特朗普其实提供了这个自由,中国还不抓住就太蠢了。联合国是用来挟天子令诸侯的,真把它当天子要尽忠就是蠢得不可救药了。
中韩建交前,准备交流工作就已经很充分,但是正式建交太突然了。没有给朝鲜与美国,哪怕日本建交的机会。
看胆量吧。我觉得吧,不止是禁止美资出境,而是应该至少在五年内禁止所有外资出境,赚了钱只能在中国投资。想花钱,可以,什么会长啊,董事长啊坐飞机来中国住就是了。
中方的算盘是中韩建交同时美朝建交。但是老美讲原则,你中国跟韩国爱建不建,我反正不跟朝鲜建交。最后老邓等不急了,贪一点中韩贸易的小利,放弃了原则。
我一直认为这事老邓外交的大恶手,贻患至今。但是照泉畔人家的思路,搞不好这也是一种韬光养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