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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昆山骑车男反杀黑社会案尘埃落定——属于正当防卫 -- 大胖子
因为。。。据说,死者不是死在现场的。
而是。。。逃走了,过后死的。
换言之,没有人能够定罪说,死者是因为骑车男不放过他继续砍死他,或者看着他重伤不予他施加救护而死。
恰恰相反,是因为死者自己跑走了,距离骑车男至少约30多米远。。。骑车男并未持续不舍地追砍之,而是追了几步后返回取出车内的死者手机(怕死者打手机叫人),等在原处等警察,再将手机,砍刀交予警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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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付恶人,一定要表现得比恶人更凶更凶,砍不死也吓走他
换言之就是他自己跑走了。后来伤重不治的。
骑车男并未当场砍死他,也未穷追不舍跟上去砍死他,也未离开现场。。。
这样的话法律上律师有的给骑车男辩护的。
具体可以参照几十年前“严打”期间的强奸犯
法律界当然仰天长啸扼腕叹息痛不欲生,我国这么几十年的法律都是朝着“程序正义”的路子在走,具体来说就是可操作性越来越强,富人越来越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破除死刑这种陋习简直指日可待
今天昆山的案子一出,法律界立刻把此案树立成了民意干扰法律办案的典型,颇有不受庭杖誓不还的东林党遗风
但是对党来说,这案子也是典型,对于一个可判可不判的案子,如果不判成正当防卫,那就说明今上完全失去了对司法界的控制,如火如荼的“打黑除恶”,也就雷声大雨点小,打左转弯向右转了
舆论起码是透明的,此次舆论导向恰恰与正义相符,也与法理相符,与人大案可不一样。跟行政干预司法,司法内部黑箱(腐败)相比,舆论反而契合正义的多,可喜?可悲?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此案引发的自卫权讨论,还是有正面意义的。
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一直都写在法律里,现实中恐怕很少适用。对于警方和检方来说,各打五十大板,有方便工作节省精力的吸引力,所以凡有纠纷统统以争吵,斗殴行文定性,不问是非,这个就算在美国恐怕都是差不多,不管三七二十一控上去再说,但是美国法官权力和自行其是的空间比中国大得多,找个好律师还有个出路,中国法官就是排除所有干扰因素,有几个愿意坚持正义去做争议性大的判决?所以还不如按古人的杀人偿命(起码坐牢)的老说法来的四平八稳。
论影响响,应该没有当年邓玉娇案大。
舆论绑架司法,根本就是法律党和讼棍们的话术。目的就是为了垄断法律
古时所谓的清流,拉长历史长河来看,都是为了自己背后的利益或者朋党的利益而站台。当时迷惑人,过后都被历史证明了,其实是民族的垃圾
该案定性的关键是验尸结果。
怕担上本辖区有黑社会组织的嫌疑。
都是被砍死,不影响定性。如果靠玩文字游戏帮骑车男脱罪,后果会相当严重:以后杀人犯都能减刑一等了。因为被砍杀的人没有傻乎乎站在原地直到被砍死的。
我理解公众对此案的焦虑,但帮骑车男脱罪,不能靠强词夺理来硬拗,否则这一案例日后难免为众多黑恶势力的律师所借鉴,反而帮了黑社会。
虽然此案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争,但本质上就是构不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问题,与普通刑案是有一定相似点的,理论上对今后的案件处理(不只是正当防卫案件)会造成一定影响。
我们换个方式说,骑车男要是今天没遇到黑社会男,他依旧只是个赚钱养家安分守己社会稳定的老实男人。本来就毫无危害。。相反,黑社会男,今天不砍骑车男,说不定哪天还是要砍别人的。他生命的前半段就是不断砍人中度过的,不砍人他就不舒服。所以,你就别替骑车男操心了。也别替黑社会男洗地了,,送你两个字,X心。。
我不是专业的。所以有点乱讲了。不过感觉上还是有点区别的。嗯,
一是,昆山反杀黑社会被定性为“正当防卫”。
二是,厦门大学开除田佳良,解聘周运中。
三是谣传,谣传FBB真的被抓了。
感觉痛痛快快地出了胸中一口闷气。
中国的现行法律里,“连砍多刀致死就是防卫过当”的条款在哪里?请贴出来,不要满嘴跑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