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左传》人物事略20:鲁同——可以一战 -- 桥上
《庄十年经》:
十年春王正月,公败齐师于长勺。((p 0181)(03100001))(030)
《庄十年传》:
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遍,民弗从也。”公曰:“犠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p 0182)(03100101))(030)
我的粗译:
在我们庄公的十年(公元前六八四年,周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春天,齐军来进攻我们,我们“公”(鲁庄公)准备迎战。
曹刿请求进见我们“公”,有位和他同在一“乡”的人说他:“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这事是那些有肉吃的人管的,你掺合什么?)”,他说:“肉食者鄙,未能远谋。(那些有肉吃的人小气,看不到长远的事。)”,于是他就去见了我们的“公”。
见到我们的“公”,他就问起开战的根据,我们“公”告诉他:“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我吃得顺口的,穿得舒服的,都不敢独享,必以分人。)”,他回答:“小惠未遍,民弗从也。(这样的小恩小惠不可能惠及所有人,“民”不会信服。)”;我们的“公”又说:“犠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向“神”献祭的犠牲和玉帛,我在进献的时候不敢夸大,必定说实话。)”,他回答:“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在这种小处说实话,不等于在所有地方都说实话,“神”不会保佑。)”;我们的“公”再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平常不管裁决或大或小的官司,我虽不能彻底搞清楚,但必定倾向那些亲近的人。)”,他马上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那些念旧情的人都会追随您,可以一战。如果开战,臣下愿意跟随着您。)”。
一些补充:
我意曹刿的“乡人”应是他住在鲁国城内的同袍,他们都是“民”,而不是现在意义上的乡人——乡下人。当时的乡下人——住在城外的人被称为“野人”:
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僖二十三年传》(p 0406)(05230602))(038)。
会于洮,大子蒯聩献盂于齐,过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定十四年传》(p 1597)(11140801))(134)。
另外,我把“忠之属也”翻成“那些念旧情的人都会追随您”,是要强调那时的“忠”和现在的“忠”含义是有区别的,没有像现在那么专一。
杨伯峻先生注“十年春王正月”曰:
冬至在去年闰十二月十二日壬午,此年又建丑。
杨伯峻先生注“十年春,齐师伐我”曰:
《史记?年表》云:“齐伐我,为纠故。”
杨伯峻先生注“曹刿请见”曰:
刿音桂。《史记?刺客列传》:“曹沫者,鲁人也。”沫、刿音近。关于曹沫事,古代传说不一,详十三年“盟于柯”《传?注》。见,去声,接见。
杨伯峻先生注《庄十三年传》“冬,盟于柯,始及齐平也”云:
庄十年败齐师于长勺;齐、宋联军,又败宋师于乘丘,此时方与齐言和。柯之盟及曹刿事,《公羊》、《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与《齐世家》所述,与《左传》不同。《齐世家》云:“(桓公)五年,伐鲁,鲁将师败。鲁庄公请献遂邑以平,桓公许,与鲁会柯而盟。鲁将盟,曹沬以匕首劫桓公于坛上,曰:‘反鲁之侵地!’桓公许之。于是遂与曹沬三败所亡地于鲁。”《左传》此年既无齐伐鲁之事,且长勺之役,鲁胜齐败,更无曹刿之三败。然而《史记》所述,颇流行于战国。《战国策》屡言曹沫劫桓公,《齐策六》载鲁仲连《遗燕将书》且举此事以劝燕将;《荀子?王制篇》又云“桓公劫于鲁庄”,复与《管子?大匡篇》及《吕氏春秋?贵信篇》所述相合。然而诸书所言,无不有破绽可寻。遂为齐所灭,则《史记》所言“献遂邑以平”者误也。春秋无关内侯之称,则《管子》及《吕氏春秋》所言“鲁请比关内侯”者误也。汶阳之田至成十年鞌之战齐始归鲁,不但载之《春秋经》与《左传》,《史记》亦载之于《年表》与《世家》,则《公羊传》诸书所言“请汶阳之田”者误也。叶適《习学记言序目》卷十曰:“是时东迁未百年,人材虽陋,未至便为刺客。”卢文弨《钟山札记》谓曹沫劫桓公事出于战国之人所撰造,但以耳目所见,施之上世,而不知其有不合,诚哉是言也。司马迁不取《左传》曹刿论战,而取其劫齐桓,已载之《年表》与《齐世家》、《鲁世家》,复为之作《刺客列传》,盖亦好奇之过。汉-武梁祠画像因有曹沫劫桓公图象。((p 0194)(03130201))(029)。
杨伯峻先生注“肉食者谋之”曰:
肉食盖当时习语,大夫以上之人,每日必食肉也。《孟子?梁惠王》论庶人,云“七十者可以食肉”,是一般人民非至七十难食肉。襄二十八年《传》载子稚(雅?)、子尾之食,云“公膳日双鸡”;昭四年《传》载颁冰之法,云“食肉之禄,冰皆与焉。大夫命妇丧浴用冰”,则大夫例得食肉。哀十三年《传》亦云“肉食者无墨”。
杨伯峻先生注“肉食者鄙”曰:
鄙,固陋不通。
杨伯峻先生注“小惠未遍”曰:
以衣食分人,不能周遍。
杨伯峻先生注“犠牲、玉帛,弗敢加也”曰:
犠牲、玉帛皆祭神之物,必依礼为之,不使超过规定。
杨伯峻先生注“必以信”曰:
《说文》:“信,诚也。”必以信,谓祭祀必诚。桓六年《传》云:“祝史正辞,信也。”
杨伯峻先生注“小信未孚”曰:
孚借为覆,古音平入通转。《孟子?离娄上》“而仁覆天下矣”,覆有盖被之意,即遍及之意,与上文之遍异字同义,意谓祝史告于鬼神之言必诚实可信。
杨伯峻先生注“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曰:
《鲁语上》作“必以情断之”。《孟子?离娄下》“声闻过情”,情谓实际情况,即此情字之义。或曰,情,忠诚也。见《荀子?礼论?注》,义较长。
《僖二十八年传》有“民之情伪,尽知之矣”((p 0456)(05280303))(045)。
杨伯峻先生于“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之后注云:
《国语?鲁语上》云:“長勺之役,曹劌問所以戰于莊公。公曰:‘余不愛衣食于民,不愛牲玉于神。’對曰:‘夫惠大(各本大作本,依俞樾说订正)而後民歸之志,民和而後神降之福。若布德于民,而平均其政事,君子務治,而小人務力,動不違時,财不過用;財用不匱,莫不共祀,是以用民無不聽,求福無不豐。今將惠以小賜,祀以獨恭;小賜不咸,獨恭不優。不咸,民不歸也;不優,神弗福也。將何以戰?夫民求不匱于財,而神求優裕于享者也,故不可以不大(大,各本亦误作本)。’公曰:‘余聽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斷之。’對曰:‘是則可矣。夫茍中心圖民,智雖弗及,必將至焉。’”
“鲁”推测位置为:东经117.00,北纬35.60(曲阜鲁国故城)。
“齐”推测位置为:东经118.35,北纬36.87(临淄北刘家寨周围有遗址,长方形城,大城西南部分为小城,共2000万平方米;大城:4500╳4000;小城:1400╳2200,300万平方米。大城:春秋战国?小城:战国)。
“长勺”(杨注:据定四年《传》,成王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其中有长勺氏,则长勺原为殷民所居之地。据《山东通志》,长勺在今曲阜县北境。),我估计其位置为:东经117.1,北纬35.75(曲阜-石门山南)。
《庄十年传》:
公与之乘(chéng)。战于长勺。公将鼓之。刿曰:“未可。”齐人三鼓。刿曰:“可矣!”齐师败绩。公将驰之。刿曰:“未可。”下,视其辙,登轼而望之,曰:“可矣。”遂逐齐师。((p 0183)(03100102))(030)
既克,公问其故。对曰:“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p 0183)(03100103))(030)
我的粗译:
于是,我们的“公”(鲁庄公)让曹刿(刿)与自己同乘一车。
这年春王正月,两军在“长勺”那里对阵,当时,我们“公”正要擂鼓让部队前进,“刿”(曹刿)说:“未可。”;等齐人擂了三通鼓,发动了三次进攻,并且没什么效果之后。“刿”这才说:“可矣!”。我们的部队发起进攻,把齐军打得大败。
这时,我们的“公”准备下令追击,“刿”又说了:“未可。”;就见“刿”跳下战车,仔细观察地上齐军留下的车辙,再上车登上“轼”,朝前方瞭望,然后下来说:“可矣。”;于是“公”下令让我们的部队追击齐军。
等到打赢收兵以后,我们的“公”就问曹刿他那些动作都什么意思,他回答:“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所谓战斗,靠的是勇气,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他们“竭”了,我们正“盈”,所以能打胜。而那些大国,都很难把握,我怕他们还有埋伏。所以下车看到他们车辙乱了,登上“轼”看到他们军旗倒了,这才让您下令追击。)”。
一些补充:
齐桓公此时上任刚两年。
杨伯峻先生注“吾视其辙乱,望其旗靡,故逐之”曰:
靡,披靡也,偃也。辙乱则行列不整,旗倒是师失耳目,是知其为真败。
关于当时战车上“轼”的形制尺寸,我见到有汪少华先生的文章《“登轼而望之”的训诂与考古学观察》,其中写道:
《考工记?舆人》:“参分车广,去一以为隧。参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后,在揉其式。以其广之半为之式崇。”这是说,以车厢宽度的三分之二作为车厢的长度,将车厢长度三等分,三分之一在前、三分之二在后,将轼揉曲到这个位置,以车厢宽度的二分之一作为轼的高度。与出土车舆基本一致。孙机(2001)指出:“车厢前端栏杆顶端的横木名轼。商车上的轼起初和輢(车厢两侧的围栏)一样,与车軨(车厢四周的所有围栏)其他部分保持平齐。后来则将轼装在车厢中部偏前处,这种做法为西周和东周车所承袭。”
以下则是此文所附的图,第一图就是上文解释孙机(2001)文章的附图,下面两图则是太原-金胜村251号春秋大墓车马坑所出两辆车的复原图:
如上面图中所示,“轼”的这种形制,其高度不超过七十公分,正可以“登轼而望”。
————————————————————
《庄二十三年经》:
夏,公如齐观社。((p 0225)(03230003))(030)
《庄二十三年传》:
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非礼也。曹刿谏曰:“不可。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习之。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p 0225)(03230101))(030)
《庄二十三年经》:
公至自齐。((p 0225)(03230004))(030)
我的粗译:
十三年后,我们的庄公二十三年(公元前六八四年,周惠王六年,齐桓公十五年),夏天,我们“公”要去齐国观看他们祭祀社神的仪式,这不合“礼”的要求。
曹刿劝谏说:“不可。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习之。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不可。所谓“礼”,就是用来训导“民”的。所以要举办“会”,整合上下的关系,梳理财用的流向;又要举行“朝”,明定不同班爵者的行为,遵循长幼的次序;然后才是征伐,惩治那些不肯服从的人。诸侯之上还有王,王也会出来巡守,大规模的演练这些仪典。如果不是这一类行动,作为主上是不会参与的。主上的行动都会记录在《春秋经》上。要是记录下您不该效仿的行为,还怎么让子孙后代看呢?)”。
一些补充:
我猜测鲁庄公“如齐观社”是去相看未来的老婆并且给霸主、未来老丈人齐桓公相看,曹刿有点不知变通了,或者也是吃肉久了吧。
杨伯峻先生注“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曰:
社,祀社神也,《诗?小雅?甫田》“以社以方”可证。襄二十四年《传》云:“楚子使薳启疆如齐聘,且请期。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则齐之祭社,亦可以藉以蒐军实。此盖特为楚国使者为之,未必祭社必检阅军队。《墨子?明鬼下》云:“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则齐之社如宋之桑林,所以聚男女而相游观者也。参沈钦韩《左传补注》。
杨伯峻先生注“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曰:
盟会宜节用财物。
杨伯峻先生注“朝以正班爵之义”曰:
义读如仪,正班爵之仪即《周礼?司士》所云“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说详王引之《述闻》。
杨伯峻先生注“帅长幼之序”曰:
帅同率,循也。诸侯之序,依爵位之贵贱,不依年龄之长幼,此云帅长幼之序者,其爵位相同者,乃依年龄。
杨伯峻先生注“征伐以讨其不然”曰:
然读为戁。《说文》:“戁,敬也。”讨其不然亦犹宣十二年《传》之“伐不敬”、成二年《传》之“惩不敬”。说详杨树达先生《读左传》。
杨伯峻先生注“诸侯有王”曰:
《诗?曹风?下泉》“四国有王,郇伯劳之”,郑《笺》云,“有王谓朝聘于天子也”,正此有王之义。
杨伯峻先生注“王有巡守,以大习之”曰:
《管子?幼官篇》云:“千里之外,二千里之内,诸侯三年而朝习命。二千里之外,三千里之内,诸侯五年而会至习命。”此所谓大习者,盖习会朝之教命也。说见惠栋《补注》。王巡守之大习,于古无徵。
杨伯峻先生注“非是,君不举矣”曰:
是指会、朝、征伐、有王、巡狩五者。举,义与二十七年《传》“诸侯非民事不举”之“举”同,谓出行也。《周礼?地官?师氏》云“王举则从”,郑《注》云:“举犹行也。”实则一切举动均可谓之举,可各依上下文义解之。《曲礼》云,“主人不问,客不先举”,则举犹问也;《王制》云,“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则举又指祭祀而言。
杨伯峻先生注“书而不法”曰:
不法犹言不合法度。
杨伯峻先生注“后嗣何观?”曰:
《鲁语上》亦载此事,末云:“公不听,遂如齐。”《年表》及《鲁世家》省曹刿谏语。
《魯語上》2:
莊公如齊觀社。曹劌諫曰:“不可。夫禮,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終則講于會,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其間無由荒怠。夫齊棄太公之法而觀民于社,君為是舉而往之,非故業也,何以訓民?土發而社,助時也。收捃而蒸,納要也。今齊社而往觀旅,非先王之訓也。天子祀上帝,諸侯會之受命焉。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臣不聞諸侯相會祀也,祀又不法。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公不聽,遂如齊。
————————————————————
曹刿奇人,鲁庄何尝不是奇人。
这不是被前面的“小惠未遍,民弗从也”批驳么。
觉得还是这个翻译--“但是处理的时候必定要合情(合理)去办”更对一些。
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情者,情实是也。
大小案件,即便不能说全部都明察,至少也可以保证是依据案情据实办理的。
意思其实是说我虽然不能保证每件案子都办得没有错漏,但是我可以保证所有的案子都是秉公执法。
用现在的话讲大约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翻译成据实办理才对。
“但是处理的时候必定要合情(合理)去办”这个翻译是课本上常用的,也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