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抽“@娱乐萧萧”的脸:记者确实没啥了不起 -- 忘情
三次身份证,应该算是政治迫害了。我不是记者,我很鄙视一些所谓的记者。
估计也没几天,答案即将揭晓。
一码归一码,做个头脑清楚的人并不容易。就你这说法,一、酒吧没长JB;二、就算这酒吧真长了个JB,它也没把JB放到不能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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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判断:
1、受害者就是卖淫。酒吧是拉皮条的。
2、李天一等人确实有殴打受害人的情节,酒吧先讹诈,被拒绝然後报警。
瞎扯几句,让我来判,起码是三个案子:
1、李天一等人轮奸、伤害,十年起。从受害者不同意开始算强奸、轮奸,鉴于已经赔偿受害人,其他四人从轻判九年半。李天一第一个,不构成轮奸,又未成年,判九年。
2、受害者触犯治安处罚法。拘留十五日,处以五千元罚款。
3、酒吧组织卖淫,判八年,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
歪楼了,不再扯。
相当一部分可不就是娱乐妓者么。
通天的地头蛇,有的干脆是地头强龙。
经营妓院的必要条件,各位用脚也能想明白是当地公安系统的蠹虫毒瘤。
当年文某以直辖市警察系统大人物之尊,替一个妓院当后台,你以为妓院是一般人开得了的?
如果你说洗脚屋遍地----呵呵,薛蛮子进去了,嫖的不过是千元价位,李公子嫖的身价还要高呢!
我也认为这件事不清不楚。
我也认为妓女也不能强奸,更别说轮奸了。
但即使如此,酒吧鸡头要李家拿几十万摆平----这真的不是敲诈?
话说,被轮奸的“有正当职业的高级白领”连出庭也不敢,究竟是怕什么?
怕一个因斗殴就被劳教的所谓“军二代”?
糊弄傻子呢?
我认为这就是狗咬狗,就算召妓,几个人一起,也够上聚众淫乱,干脆都判了。
鸡头电话讹诈,加组织卖淫,也改判了。
原告被告一网打尽,以警效尤,省的没事乱七八糟的新闻恶心人!
这中间没有余地。
如果是轮奸,李某上了之后立刻走人,也逃不掉轮奸的罪名。
好多年前, 北京西客站,我去接人,到早了,到处瞎溜达。
以前这种情况也有过, 啥事没有。
结果,那天一警察冲我手一指:“你,过来”。我当时火腾就起来了,毫无迟疑的立刻大声说“你跟我说话客气点!”。那警察略一迟疑,换了口气“请您过来一下,请您出示一下您的身份证,配合我们的工作”。我一想,这还差不多,配合还是应该的,剩下就没什么可以说的了。
后来,我估计是那天我穿的太随意了,进入了他们的那种可疑人群。
那个记者确实有点狂妄, 有点托大过了。你可以要求他出示证件,可以要求他说话礼貌,但作为公民,你必须配合警察的例行检查。你托大, 人家反呛你,都正常。接着后面再扯别的,那就。。。。。。
间?
那也不至于跑厕所设卡啊?
如果真在厕所设卡,得向那里的警察致以最香的敬意!呵呵。
别人念叨?
忘情网友有时火气比较大,说话可能不大中听----人家针对的不是你!
忘情针对一个网络ID的事件发点火,你莫名其妙的自动上前躺枪……这么自动自发,太有点高唱“英特纳雄特尔”的雄壮气概呢?
话说,别有事没事自称公民,都是老百姓,装什么装啊?
说公民,你纳税了么?你参军了么?你孝敬父母了么?
这么不积口德,你不是特意来毁“公民”这个名词的罢?
我在北京转车,出来溜达会,就和很多人一起,被单独叫出查身份证,当年没有电脑联网,曾经登记了我家里的固定电话!
似乎没打过去确认,但这种严查的情况,多少年没见过。
你被查,似乎和我的原因一样:单身旅客,
没有行色匆匆或有目的的进出。
火车站其实不是什么闲逛的地方,啥也没有,啥都贵,啥都不好吃,呵呵。
我逛了逛,就被当成自焚爱好者了……
我估计警察盘查的时候对特定的人群模式以及异于当时社会环境的行为进行特别关注。
反省谈不上,尽量地同于大众,倒是避免此类烦琐的不二之法。
现在,你骑着自行车打手机,没人会奇怪,警察也不会查你。放在小20年前,那就不一样了。那个时候,公交车上打手机都会令人侧目。
某天晚上22:00多,我骑着自行车,用手机跟人侃天,就被盘查。被截下来的时候一想,确实有点怪异;人家说话也还客气礼貌,也就很自然的配合了,这是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而已。
忘情马上给这段送了花。
其实,还有半句话是:他那段话的其它都是正确、准确而平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