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芝加哥屈打成招含冤入狱23年的犯人今天获赔537万 -- 领班军机
我理解的盖然性就是可能性,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盖然性优势,换句话说就是很有可能。
还是回到辛普森杀妻案的case,首先我要做一下更正,之前说真凶是不合适的,毕竟未经法庭判决,还是称之为疑似真凶更恰当。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对同一个人、同一件事做了截然相反的两个判决,而且都生效了,背后隐含的逻辑就是,证据不能直接证实辛普森杀妻(beyond a resonable doubt),但是也不能排除辛普森与前妻被杀有联系的可能性(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这也是刑事和民事两个判决做出的依据。
假设疑似真凶的确是接受了辛普森的指派去其前妻处盗窃首饰,并临时起意杀死了两名被害人,那么辛普森就不是谋杀罪的凶手,但是两名被害人死亡的间接起因是辛普森派疑似真凶去实施盗窃行为,在民事上就要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没有无辜的惩罚,没有逃脱的责任,正义就是这样在事实真相还没有完全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正是这个案子有趣的地方。
我相信全世界的警察都会打人,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不是没有理由的,如果没有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一定会有刑讯逼供,有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完全排除刑讯逼供,但是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警察使用刑讯逼供的倾向,或者说阻止了刑讯逼供想要达到的效果。
警察、检控官里有滥权、腐败的,也有不问穷富贵贱,只唯证据和事实的人在,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信仰,我觉得还是要对司法体制多一点信心,如果制度设计得当,虽然不能避免个别人的错误和腐化,但是对维系社会运行和社会正义还是有价值的。
最后感谢老兄推荐的书,等拜读后再写体会交流。
做一点更正,称为疑似真凶更合适。
不是您想象的那样,小案子用用,大案子不用,是否应用辩诉交易还是要看证据是否扎实充分,逻辑链条是否完整。
盗窃案没有赃物去向,杀人案找不到尸体,有组织犯罪没有目击证人,案子有大有小,但是在庭上有什么区别吗,没有,构不成证据链条,一样要败诉。
被告律师精明,检控方也不是傻子,证据确凿的案子肯定是钢牙铁嘴,一定会把被告钉的死死的,别说辩诉交易了,除非被告低头认罪,辩方律师想找点破绽,那就是检控官最露脸的时候了,非得要在庭上把辩方律师驳个张口结舌、哑口无言不可,为什么敢这么强硬,归根结底还是证据确实带来的底气呀。
但是风水轮流转,总有证据不那么充分的case,检控官在庭上被辩护律师驳得下不来台的时候也不稀罕,遇到这种案子怎么办,明明知道案子胜率没那么高,谁会等着在庭上露短呢,这时候就要端出辩诉交易这个利器了,检控方要的是胜诉,被告方要的是轻刑,一般被告也是见好就收,有些案子的被告人直接就转为污点证人了,假设有三人涉案,两人被定罪的结果总好过三人都被判无罪吧。
大体上就是这样了。
打架斗殴,也就罚款拘留,至多两三年牢饭,真误判了也不是什么挽救不了的罪过。至少不会误人一生。
而重罪,真的是要99.9%的确认才能定罪。因为这种罪,遭到误判一辈子就毁了。
所以重罪慎用。什么叫重罪?个人认为五年以上的就算吧。
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审终审制等等,这些制度都是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那些证据不足,不能构成犯罪链条的案子,在检控部门就直接过滤了,甚至不会起诉到法庭,虽然检控方是代表政府起诉犯罪,不等于说没有标准,会为了某种利益随便起诉无辜的人,案子无论对控辩双反而言,说到底还是要看证据。
辩诉的前提就是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必然意味着不能完全确证。
这就是冤狱的肇始。
而且都辩诉了,其他嫌犯权利也就那样了。
您忽略了辩诉交易的一个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刑事诉讼中还有一种简易程序,就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涉及轻罪的情况下适用的,一般只要符合条件,庭审的形式也会相应简化,控方和法官量刑的幅度也会相应降格,这也是一种辩诉交易。
退一步讲,如果警方、检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庭未必就站到检控方的立场,而且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到时候被告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就可以了。
辩诉交易中,只要达成交易的,一般情况下都是双赢的结果。
因为这个理论,出发点已经不是正义和公正了。
而且,讨价还价(辩诉)本身就是证据不足。这一点从你的言论中是再三得到证实的。
而你一再强调的补救措施,是依赖于人的,依赖于检方法官和辩护律师,甚至依赖于嫌犯口供。口供不是已经不能作为证据了吗?
任何达成的辩诉交易都是达到纳什均衡点的,如果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就达不成辩诉交易,能达成的都是被告人选择有罪答辩。
证据瑕疵不等于没有证据,假设一天晚上,一个人甲在公园散步,与另一人乙发生争执,乙打电话叫来几名帮手,将甲打伤后逃走,警方根据甲的描述和监控录像,抓到乙,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但是由于检控录像不清晰,加上几名帮手未到案,仅凭甲的证言(其是由乙打伤的)不能确定就是乙直接将其打伤,这种情况就是属于证据瑕疵,警方也可以寻找其他几名帮手,但是要耗费大量时间、资金,有可能几年之后才能找到,这期间乙就一直被羁押,可能羁押期比刑期更长,如果检方提出辩诉交易,给予其轻刑换取有罪答辩,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辩诉交易。
口供属于证据,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
看过一个统计数字,大约90%的美国刑事案件是达成辩诉交易结案的,而且德国、意大利这样的老牌大陆法系国家也在用,这就说明了辩诉交易的价值是巨大的。
这两天媒体在报道袴田冤案。
1966年发案,1980年判死刑,昨天释放。
48年的冤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