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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影帝对王立军事件定性:必须反思!!! -- Java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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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他火了,一夜之间,同白求恩,司徒雷登,基辛格,等老外,在

中国历史地位齐名。

家园 内勤、公安局长、副局长、区长(可能还有别人)齐心合力,才

给他定好自杀的罪名还真呀这些人的合作。不信,你杀个人看一看, 警察可以在24小时之内发现并且捕获你。. 杀人容易,给人定好非被杀死亡的罪名就不容易了。

家园 事后遮掩和参与杀人是两码事

比如你辖区出了一条命案,你想查,这个时候领导打个电话给你:小夏,有的案子不要搞复杂化,不要诛连,要有政治敏感性。你就明白了。

但是以后出了事情,你最多可以指证领导干扰司法,是没法指证他杀人的。这个既是保护领导,也是保护本人。

家园 【整理】雷文:重庆事变也许只是“第二步”走

抓着石头不肯过河十年,突然在下台之前变凹凸曼了?你信吗?反正我是觉得特雷人。

外链出处

从外网看到的资料是,打击薄是为了清理掉江的女婿还是侄女婿周(永康)。

让人相信王和薄翻脸是为了一个外国人的死,我死也不相信。而新闻给谷开来的名字也很有意思,用的是薄谷开来。似乎在说谷开来的所有行动都是薄指使的,谷就是薄的影子。中国的旧体制恢复的好厉害,连妇女权益也没有了,谷开来应该求助妇女权益组织,30年的改革改塌了半边天。

周要倒了,牵扯的就多了,就是整个政法系统的问题,这是胡和习他们未来要处理的问题。能全面处理的就是文革。而温在薄倒前,可能智囊已经看出了这一点,所以温在薄双规前再提文革。温很清楚,要收拾他们(包括温自己)就必须发动群众,群众起来,他们的问题就全面暴露出来,所以他就攻击文革,让胡没有办法用群众路线来清查他们,这就是和胡唱反调。胡温不是一条心是可以肯定的,胡未来可能还要办温。

要想让人民认可胡,我前面认为不收拾薄(不了了之)可能不对,可能会更狠,可能会用叛国罪来收拾周、江。江、朱非常不受人民待见,我想他可能会以这个为突破口。一定落实下叛国罪,他们就谁也跑不了,温、江、朱可能是第一梯队给干倒的(死不死看胡的态度了),周等可能是第二梯队的,如果那样,薄未来可能还有复起的可能。打击温可能早点,有指东打西的可能性。

这段说实话真心没看懂,感觉像大雄在精神病院呓语。

温给儿子当电信的头,然后加快搞私有制,可能会成为被打击的把柄。他这么急于抢夺财产,一定是同胡二心的!周、温也许在18大前都要倒!也许在1到2个月内,温先倒下!

反正不管这个人如何雷语:王立军一家,薄熙来一家三口都要平安无事。

通宝推:有生于无,
家园 不要脸的多了去了

http://news.sina.com.cn/c/2012-04-14/054624270911.shtml

重庆日报登的这篇《薄熙来、王立军违法违纪不得人心》

我只能说,什么乌龟王八蛋都纷纷亮相了。

家园 只有共犯的口供,可否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案件,除了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以外,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于有两个以上被告人的案件,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可否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

共犯的供述依然是“被告人的供述”,应严格受刑诉法第46条的制约,由于口供自身所具有的易变性和反复性的特点,特别是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使共犯口供一致,可以相互印证,也不能据此定罪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有的观点认为,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然“知道案件情况”,他们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也应当视为证人证言。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证人应当是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也就是说,证人是案件的“局外人”。即使他们与案件有某种联系或瓜葛,也不能要求他们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对案中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证人通常能够客观地提供证言,这是历来特别重视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基本原因所在。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是被追诉、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因而口供中存在较多的虚假成分是绝对不可避免的。况且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相互交织,并非于己毫不相干。也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两者诉讼地位的不同,绝不能将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视同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证言。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仍然应当看着是“口供”,而不能视为“证人证言”。由于共犯的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确定,若将共犯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言来对待,实际上是我们司法人员人为地创造了一种证据,这显然是对立法精神的曲解,而且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只有被告人供述”当然包括共犯被告人的供述或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是指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六种证据,仅凭共犯口供不能定罪当然是立法之应有之意,而如果从宽解释为不包括共犯被告人,把仅凭共犯口供就能定罪当作例外情况,显然于法无据,这是对刑诉法立法精神的曲解或公然违背。因为刑诉法具有“小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应当从严解释才符合其立法的本意,相对于公民和社会的各种危害行为来说,作为国家暴力机器的司法机关的错误行为是最为严厉的。国家与公民地位的严重不对等,注定后者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轻者使公民失去一定的人身自由或一定数额的财产,重者会剥夺其生命。所以,司法机关的行为或范围,应受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刑诉法——“小宪法”的严格规范。

从司法实践看,可能导致共犯口供一致的情况大致为,一是共犯的反侦查能力较强,为了误导侦查方向或干扰案件的侦破,在案发前或被抓获前就订立了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二是由于口供的诉讼成本低,侦查人员极力追求口供一致性的惯性;或案件已事过境迁,其他证据较难取得;或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急功近利,为了尽快破案,采取非法手段使口供一致;三是案发后或羁押时已经通过各种方式串供等等。当然如果排除虚假或非法取证的情况,共犯口供一致也可能是真实的。由此可见,共犯人数越多口供也就多,证据虽越充分,可事实上并非确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共犯口供其实和单一口供一样,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是无法确定的。正是因为口供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口供在言词证据中的可信度是最低的,我们绝不能以若干口供简单的机械相加,就认为已达到了其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从表面上看,口供一致似乎朝着确实的方向迈进,但仅仅凭口供互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仍然可能是无法确定的。以口供证实口供,无异于以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去证明另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其结论将依旧是不确定的,也极易造成错案。

实践中,由于仅凭共犯的口供定罪,有的案件因为真正的被告人被抓或投案,不得不推翻原来的裁判,而重新作出新的裁判;有的案件因为被告人的翻供,案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来定案的依据就成为空中楼阁,司法机关便陷入两难的境地,即使翻来覆去,真假仍以难辨,这直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裁判的稳定性和公信力。实际上,案件是客观发生的,其证据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事实上几乎不存在仅有共犯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只要我们的侦查人员仔细分析、细致侦查,每个案件应该有许多除共犯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至少可以搜集到如作案工具、赃物去向、现场勘验等间接证据予以佐证。这也是国外一般都规定并坚持共犯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强的道理所在,即使被告人翻供,仍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前后口供的真伪。其实刑诉法第46条已经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和口供补强的规则,这也是在坚持有效控制犯罪的前提下,顺应日益重视保护人权的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所以,为保护人权,避免因采信虚假陈述而造成冤假错案,必须坚持确定仅有共犯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

另一篇:

阳明:刑事研究--“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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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瓜瓜在牛津住的带门童的公寓也不贵

2000英镑以内可以搞定。

万宝宝在港游学的时候住的房子可比他贵多了,四季酒店的公寓,最低消费5万港币(折合4000英镑左右),她住的那种十几万一个月。

家园 这个死者被背景不是一个马路上的乞盖

这个死者被背景不是一个马路上的乞盖。说重庆系统的最高级警察都有分,我相信。没有哪个警察这么傻,为了领导一句不着边的话,篡改侦察结论。除非篡改结论的是行政要求。这办事人还会自己备份,王里军估计就是这么干了的。

行动之前都打招呼了,那么其他的人就是共犯了。

家园 周是江的女婿?

我到感觉周和温比较近。利益交叉点比较大。

家园 所以薄要求公审,就是怕被黑吃黑了

估计是个量变的问题,不是质变了。证据肯定有,但是牵扯到什么程度,多少人的头上,这个应该是薄怕的,被人做文章了。

家园 那是一篇网上登的据说是王的坦白交代

在河里被扔草无数,找找应该还在,不记得是谁转过来的了。现在这些事慢慢都付出水面了。

家园 人在江湖混啊,哪有不挨打啊,一刀砍下去啊,怎么没砍着啊

两刀砍下去啊,还是没看着啊,三刀四刀砍下去,咋就砍不着捏;

妈呀,这是啥刀法啊。。。

这个手机铃声谁有。

家园 很简单,知道的人越多,保密越难,事后还得再灭口

干掉杀人的人,看肯尼迪被杀后,又有多少人被杀,直到查不下去。

家园 西南这件事在更大的尺度上要与美国的春季攻势联系在一起了。

之所以说是春季攻势,那是时间上的巧合,现在是春天嘛。

堡垒被攻破有多种情况,最有可能是从内部被外面攻破的。

西南之事参与博弈的人等级高无可高了,这个级别的人所在环境出的事有分量提供美国以抓手,刮刮手里的东西,还是其它?总之有东西吧。是什么呢?

这件事给美方提供了一个攻击点,美攻,中守,至于结果,应该不会直接造成中东北非那样的事情,但是这个事确实是把势往那推的。

给大家另一个视角,非内行。

家园 【原创】小心总结一下迄今为止的已知和可能

之所以说是小心,是不想在此时做任何过于牵强大胆的猜测,更不做感情化的控诉。只是根据目前官方媒体和国外主流媒体的消息,还有一些比较靠谱的海外中文网站,总结一下已知的情况,推演一些概率较大的可能性。

在今年之前,薄熙来入常的形势是非常乐观的。

去年下半年开始,中央有人从辽宁铁岭开始,调查王立军,最终目标是要打击和削弱薄的政治地位,阻止他进入18大常委。王立军和薄熙来在这种压力之下决裂。具体的决裂过程,可能是王出卖薄,可能是薄出卖王,也可能是有人在薄王之间制造误会。过程不重要,关键是这种外力造成了破裂。外力的来源,最大的嫌疑是贺纪委,其次是温家宝。

海伍德的死不是自然死亡,而且的确和薄家有关系。具体是怎么死的,我觉得有几种可能:

1.海伍德在某种情形下自杀,比如对薄家惧怕,或者悔罪

2.海伍德被薄家杀死,但不是那种图财或者情杀,而是一种小集团内部的矛盾斗争。海伍德是薄家长期的核心家臣,他们之间有一种封建效忠关系,

■海伍德背叛了薄家,被执行家法

■海伍德是英国MI6间谍,渗透到薄家。薄家在别人动手之前,先消除隐患

总之谷开来杀海伍德,并不是那种心理扭曲的冷血谋杀,而是在执行一种江湖规矩。证据就是,在海伍德死后,谷开来在重庆约见了海伍德的妻子。谈话内容不得而知,但是海伍德妻子接受了“自然死亡”的结论,并且在其后几个月内保持了沉默。说明谷对于海伍德之死,是有一种她觉得合理的理由,可以给他的遗孀交代的。而海伍德的遗孀也接受了这种交代。

■谷开来为了感情丑闻或者争夺财产而杀海伍德。这个可能性可能是最小的,但是是现在舆论想极力引导的方向。

王立军叛逃到美领馆,是在所有参与势力的计算之外的。这个是共和国30年政治斗争史的一个“黑天鹅”。但是对于王本人的性格来说,又是一种非常自然的结果。历史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交织,产生了一种独特的魅力。王立军叛逃事件的意义在于:

1.薄熙来在一瞬间彻底垮台,而失去了任何缓冲的余地。如果按照正常程序的话,像王立军这样副省级的官员,如果要开展公开调查,必然经过政治局常委会,甚至是政治局全会。这个过程当中,薄在政治局常委中的盟友,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谈判和交换。而从王立军查到薄熙来本人,又要很长的一个过程。但是王的叛逃,使其本人一瞬间完全落入专政机关掌握之中,薄已经没有回旋的余地,而他本人也已经直接暴露在政敌的火力面前。

2.薄的政敌也失去了进行暗室政治交易的空间。对于如此一个高曝光度和高敏感度的案子,仅凭一纸中纪委双规公告已经无法消除公众和党本身的震惊和疑虑。必然需要给出一个具有合理性的解释。这就决定了这个案子的结局必然不同于以往的政治斗争

3.王的叛逃,引入了美国/英国的国际势力。

■从消极方面来讲,他们掌握有王在领事馆的口供,掌握有海伍德之死的线索。如果中国方面以后公布的“事实”和他们掌握的有过大的出入,那么必然面临被戳穿的危险。

■从积极方面来讲,这给了他们一个通过不断地泄露情报,引导舆论,从而牵制中国方面调查方向和进程的机会。

■从最极端的可能性来讲,他们可以和党内一些势力进行合作,以达到各自的政治目的。

现在通过各种渠道泄露出来的薄的罪行有

一、纵容家属贪污腐败,收受钱财,在英商伍德命案中与妻子涉嫌杀人;

二、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透过公安部同意,擅自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局长职务,并在人大与政协“两会”期间的三月八日擅自离开北京,回到重庆。

三、作为重要领导人,与有国外情报组织背景的外国商人关系密切,危及国家安全。据指伍德曾为有英国军情六处(MI6)背景的公司工作;

四、操纵利用网路与海外媒体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

五、监听中央领导人,渗透中央警卫局;

六、践踏法治,胡乱打黑,搞乱政法系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七、在重庆搞政治小集团、“小舰队”,利用民粹搞文革式运动,悖离中央路线方针。

估计以后薄被确认的罪行,不会超过这个范围。因为这个范围已经达到“罪大恶极”的上限,即使他的政敌,也不会再有兴趣去发现/制造新的罪名。这些罪行中,2、3、6、7是确实的,1、4有可能。5最耸人听闻。

但是最关键的问题,不是有什么罪行,而是这些罪行是怎么被发现,或者产生的。因为在中国,这些问题到最后,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即使王立军有供词,有物证,常委会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选择终止调查,掩埋证词。事实被“发现”到何种程度,完全取决于常委会的政治决策,或者政治博弈。从这个意义来讲,事实是没有意义的,一切都是政治。

通宝推:punishment,河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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