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以阴谋论的眼光看救狗事件 -- 天煞穆珏
你需要证明这几点
1.打狗的和压老头是同一拨人
2.打狗发生在压老头之前
3.打狗之前是文明执法
4.排除掉其他因素对这些人行为的影响
我刚才打了个哈欠,刷新了一下屏幕,发现你回帖了。我能说我打哈欠和你回帖有联系么?
另外,重庆爱心者逼人下跪事件,我要问你多少次你才能正面回答呢?
你拿这句话去感叹日本人吃鲸鱼可以,拿来论述不能吃狗?
抒情就抒情吧,不要扯上逻辑。以这种逻辑水平,你竟然好意思在前面说别人没有基本逻辑......
并借此谋利,确实是残忍不人道。将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人的确不对,这个看法我是赞成的。
但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即这批保护者这一次是针对之前所说的谋利者而做出的偏激行为,我认为如果舆论只在乎什么道德强加而无视谋利者自身的无道德就很荒唐了。
无论何时,人总是将自身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这勿需辩论,早已成为即成现实。我承认这一点,也承认自己也未必就能免俗,但是如果整个社会都把某些人对于弱者或其他形式的生命的同情看作是一种矫情,就未免太可怕了!
那只能佩服您的眼力了。
各位还是跟着党走比较好,从经济层面,我国在裘皮贸易、生产、加工方面,在世界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但是一些国家以我国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为由设置了种种贸易壁垒。海关统计的数据显示,2005年出口是25亿美元,2006年是11亿美元,2008年是8亿美元,2009年大约是10亿美元。出口下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有虐待动物的问题。因为一小部分人贪吃,使国家损失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应该反省。
作者:常纪文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1733
中国清朝的晚期就有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条文。如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京师协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大车规则》第五条剖定“不准虐待牲口”。此前,中国早已有“虐待”一词,其适用的对象为人,而《管理大车规则》,把虐待的对象由人扩展至附则第1条所指的骡、马、驴、牛,是立法的一大贡献。
民国时期,制定了专门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国民党政府于1934年2月启动以“礼仪廉耻”为理论基础的新生活运动。该运动把虐待动物纳入愚民陋习、不良风气的范围,通过立法予以克服。
《南京市禁虐待动物施行细则》于 1934年7月23日分别报请南京市政府、宪兵司令部、首都警察厅备案后公布。 该细则具有如下特点。
在法律适用对象方面,该细则第 2条规定,适用于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可见,除鱼外,该细则涵盖了国民生产和生活所接触的大部分动物,还是比较广泛的。
在基本定义方面,该细则虽然没有给虐待下一个定义,但是该法第6条至第10条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马、骡、牛、猫、狗、其他供食用之禽兽的虐待认定标准。如对于马,细则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为虐待:一、冬季继续工作超过八小时以上,夏季继续工作超过六小时以上者。二、食料不足,瘦弱不堪者。三、任意鞭打者。四、病或受伤,不加医治,或仍令工作者。五、设备不全,仍令工作者。六、肌肤遭木质、革质、金质物擦伤者。七、马车连车夫在内载客至六人以上者。八、空马驮载金属重物,或驮载其他重物,重量在一百五十公斤以上者。九、其他装载货物之马车载重在二百公斤以上者。”这些列举性的立法界定模式,具有可操作性,不比概括定义式的立法界定模式效果差。
在执法体制方面,细则明确了警察和军队的专属执法职权。警察的执法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细则之规定主动执法,即“警察未接受……之报告,而直接眼见有虐待动物之情事者,得依本细则各条之规定,自动取缔之”;二是依举报的线索执法,即“见有虐待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者,均应就近以口头报告警察,予以取缔,不得径自执行”,“警察接得报告后,应实地履勘,视其轻重,分别予以本细则第11条及第17条所规定之处分”。对于军事机关和军人虐待动物情事,细则第19条规定,“由宪兵依照禁止虐待军用动物与普通动物诸法令及本细则之规定取缔”。
在公众参与方面,细则授予“南京市禁止虐待动物协会”会员或者职员一定的专属参与权和监督权,如第2条规定:“凡本会会员或职员,于本区内任何地点,见有虐待马、牛、羊、狗、鸡、鸭及其他禽兽者,均应就近以口头报告警察,予以取缔,不得径自执行。”
在民事责任方面,细则第15条规定:“留养动物,如已回复健康,由本会通知物主领回。物主于接得本会通知之三日内,应即持证向会领取,逾期应按日计算饲料费,由物主照数缴付。”可见,虐待者要承担救助的相关费用。这项措施,目前已经被有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国家所普遍采纳。
2010年3月,台湾地区发生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案子:大陆的一个厨师到台湾表演活拔鸡毛,未对鸡进行击昏和放血程序就把鸡丢进滚烫热水,迅速拔除鸡毛、切块,结果被台湾当局以残忍为由,处以10万元新台币的罚款。一项在大陆地区可以炫耀的“绝技”,到了海峡对岸竟成为“违法行为”,同是一个中华文化传统,为什么会出现了这么大的立法差异和执法碰撞呢?对于这些偏差,应予以纠正。如何纠正呢?对策就是,对于历史上出现的法治亮点和世界文明发展的经验,我们不能妄自菲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丰富和发展。最近10来年,中国经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既影响了国际形象,也影响了动物产品的出口,更伤害了公众的情感。一个虐待动物的道德沦丧事件发生后,道德也谴责了,但是类似的事件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这说明,仅凭道德说教的力量,难以发挥有效的阻却作用。在法治的年代,对于一些虐待动物、伤害社会风化的现象,还应当采取法律制裁的手段。现在,中国的专家借鉴历史的经验,立足于现实需要,起草《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体现了中国反虐待动物法制建设的继承性和发展性。那些指责《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为纯粹的舶来品、起草专家为洋奴甚至卖国贼的观点,其实是对中国的法制史和文明史缺乏了解。
(2010年第31辑《法学家茶座》常纪文)
一千多年前,中国传统法律中就对如何对待牲畜有了严格规定,特别是对照顾工作动物、经济动物的官员、饲养人员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违法的话要受到严格的处罚。中国传统法律中对动物的保护规定比英国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早了大约一千年左右,反虐待动物立法并不是西方人所特有的。
我只能继续认为你不懂什么叫逻辑。
是那些救狗的人,还是在网络上批评他们的人.
被弃的流浪狗是弱势无反抗力的,那么饲养的呢?猪呢?
你吃的任何东西哪样是强势的有反抗力的?
我不养宠物,但我自认为比养宠物的人更尊重自然界的动物.这你能理解吗?
您的这种推导能力只能让我认为您和那位笨笨的思维方式如出一辙,没有过多回应的必要。
看来看去,这个主贴里也泛滥着我之前提到的所谓网络暴力病,用简单无知来替代客观逻辑,发泄一时的粗暴快感,让人反胃。
食品安全问题。
跟人道什么的无关。
反虐待动物立法:事关社会经济文明的讨论
其中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信息,比如北京人与动物环保科普中心主任张吕萍认为:可以从猫狗肉的市场价格来判断猫狗的来源问题,进而采取相应的保护对策。北京的一些屠宰厂,狗肉屠宰好的价格是8块钱。这个价格比猪肉的价格低很多,说明大多数狗不可能是真正养殖来的,是通过偷盗来取得的。
2010年7月下旬,国家林业局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的观赏展演行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立即停止低俗广告、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
2010年10 月下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切实保障动物福利,保证动物健康”,“动物园要保质保量供应适合动物食性的饲料;建设适合动物生活习性、安全卫生、利于操作管理的笼舍,配备必要的防暑御寒设施;加强兽医院建设,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和救治措施,为动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死亡动物的尸体;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让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不能提供上述基本福利保障的公园不得设立动物展区。”“不得进行动物表演”的规定,比国家林业局的通知规定更进一步。
两个部门的迅速回应,说明我国政府对反虐待动物立法早就有所考虑。这两个法律文件虽然针对的仅是野生动物,但它们的突破性规定,把动物福利保护和反虐待动物的理念法制化了,在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史上,将起里程碑作用。我们相信,中国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将在近期得到快速的发展。
无论从物种多样性,对保护自然环境的意义,对人类生产生活意义看。狗这种人造动物,只配和猪鸡等相提并论,与鲸鱼没有丝毫的可比性。
顺便告诉你一句,狗这种生物,本来就不该在大自然中出现。自然生态物种多样化什么的和狗毫无关系。
你这段话
与狗没有任何联系。
而那车都是不道德地偷来的宠物狗(所谓的谋利者无道德---这里的‘无道德’用的是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道德标准,也就是偷宠物狗才算不道德),则是无法证明的某些人脑补的‘事实’。
不满意别人只批判那无可争辩的事实,认为别人必须同样批判另一些脑补出来的‘事实’(运狗者不道德)才算持平,这才是荒唐。
当然,根据你的行文,你大概认为任何渠道获得的狗拿来食用都是不道德,所以卖狗运狗屠狗者的不道德是肯定的,被堵活该,亏钱活该,被骂活该,所有人都应该批判这种‘无道德’,但这就不是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道德标准了,更不是在伦理学上有坚实理论基础的道德标准,只是你们这些人异常的,矫情的,却又偏要强加给别人的‘道德标准’而已。你一方面承认这是不对的,另一方面又要继续坚持这种不对的言论,指责别人没有接受你强加的道德观去批判‘谋利者’,这只能说明你的逻辑早已混乱了。
呵呵,看了民国的立法。我只想笑,这待遇恐怕比同时代的人都高吧。整这些华而不实的东西,难怪被赶到岛子上去了。
这篇文章作者是常纪文,那个拿国外基金会的钱炒作《反虐待动物法》鼓吹吃狗肉要行政处罚的家伙什么时候变成共产党的领导者了?《学习时报》什么时候代表了党的方向了?要跟党走,要看《人民日报》,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
拿着鸡毛当令箭,当年常叫兽炒作动物保护法的时候就玩这一出,今天你又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