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谈谈最近的高速路救狗事件 -- 莫问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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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吃牛肉是很少见的事。
黑社会分子们拿出来说就和现在的瘾君子们炫耀什么违禁品一样的行径。
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有这种极端的动物权益恐怖分子(Animal Rights Terrorist)。这些组织一般针对进行动物实验的大学,研究所和公司。他们把这些机构的雇员的名字,住址公布在网络上面,寄恐吓信,邮件炸弹,烧汽车,往住宅墙上喷标语,或者堵在这些机构的门口,阻止和骚扰雇员。
2004年在英国有一个案例。有一个家庭农场专门养几内亚猪(实际上是一种更接近鼠而不是猪的动物)提供给研究机构做实验。一个动物权益恐怖组织几次要求农场关门未果,就把人家去世的老奶奶的尸体挖出来藏起来。他们归还尸体的条件是农场马上关门。尸体最后在2006年才被找到。
所以现在纵容这些极端分子实际上是鼓励他们用更极端的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至少正经的人家都不会吃这个东西的(偷鸡摸狗这话可不好听)。 好像狗肉馆遍地的地方,贵州湖南等等, 都是比较落后的地方。 早几百年的时候, 都是偏远的非中心地带(广东是流放犯人的)。严格来说不能算中原的。
没病, 样子好等等, 而且比野猫容易抓.. 以前有专门文章.
当然是给狗狗猫猫们养老送终,披麻带孝。只要他们作得到,我还真不吃狗肉了。
高速路堵狗车事件所反映的,实质上就是这么一对矛盾。
爱狗人士有几个共识:
1、自已有可能是不吃狗肉的,但他们大多数也清楚不能反对其他人吃狗肉。不清楚这一点的,是原教旨主义爱狗者,至少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
2、农村或肉狗养殖场所养的土狗,不在宠物之列,是不能(也无法)阻止人们贩运及食用的。
3、宠物狗在爱狗者眼里是家人、朋友,忠实的伙伴。原本这个角色并不局限于宠物狗,但由于无限放大的爱狗之心极易妨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再加上无限放大的不可操作性,因此只能收归到宠物狗这个相对较小的概念上来。
4.16事件的根本起因,是有人发微博声称“不法贩子偷宠物狗当作肉狗卖到东北”。如果属实,那么这种行为即便在非爱狗人士眼中都是不道德的行为,在爱狗人士看来简直可耻。你想想东北是什么地方?吃狗肉出名的地方。
4.16事件中的爱狗人士,除开不一定符合法律精神的同情心之外,其行为的出发点只能是两点:
1、那些狗是偷来的宠物狗,将心比心,它们的主人一定很难过。
2、那些狗受到了虐待。虐待动物尽管并不符合中国的社会道德,但国人对动物生命的珍视度还是相当低的,而且虐待非野生动物在中国不违法,所以只能凭借个人力量去保护那些宠物狗。以至于看起来,这么做甚至有一些英雄主义的色彩了。
问题在哪呢?
首先事实表明,除了十余条狗(比如那条哈士奇)属宠物狗外,其余500条基本上都是土狗,而且人家还有证书,是合法贩卖。行动变成拯救土狗?这与爱狗人士的出发点并不相同;而将错就错不惜妨害社会正常秩序,更是违法行为。但4.16的志愿者们错误地任感情泛滥,不计后果地实施了拯救土狗行动。正如志愿者行动中的主要人物所说:花费巨资救下来的这么多土狗,它们的命运将如何?土狗是不会有人领养的。
如果这些狗受到了虐待呢?
爱狗人士的道义是包括阻止他人虐待狗狗的。从520条狗的贩运方式以及现场状况看,很容易认为它们是受到了虐待。但是,对不起,俺国法律目前只保护野生动物,不保护猫狗的任何权益。所以,即便如此,违法的仍然只能是4.16事件中的志愿者。
至于合法贩运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些是怎样获得的,似乎可以另行讨论。反正从那些狗的实际状况看,鬼才相信它们能通过真正的动物检疫。如果你不较真,会说嗨,在中国这算个啥,容易极了。较真呢?那就是监管不力的行政问题。
回到动物保护的话题上来,如果建立了相关法律,志愿者们报警就行了,泰山是丛林英雄,进入人类文明社会他就失去了作用。动物保护本身不是坏事,但滥用动物保护之名去行违法之实,就成了坏事。总的来说,如果我们希望这些人不要意气用事,那么最好的方式还是建全法制,尽可能用法律去制约那些违反道德公义的坏事。如今的中国,特别在大城市里,养宠物的人虽然称不上大多数,但他们可能比拥有私家车的人数多得多。所以无论你喜不喜欢,现实已经在要求法律对他们、对他们关注的事情进行管理了。
我个人认为,出台反虐待动物法案,将是社会的进步。
与此同时,更多的人能增强公共意识,也将促进社会的进步。
建议同时出台《宠物饲养者素质提高法》,用法律的手段强制那些遛狗的人士负责自己拣狗狗们撇的大条,现在在帝都晚上走路都得低着头,不是期望能拣到钱,而是实在怕踩上狗狗们撇的大条!
监督+重罚。
或者干脆把宠物随地排便当作宠物主人随地大小便等同处理。
我相信你所谓以立法来提高人的素质是玩笑话,但我前文已经提了两方面的并行管理:建全法制,既要规范养狗者的行为,也要开始试着去管理养狗者普遍关注的事情-动物保护。两边都规范起来,然后该怎着怎着,不用再争吵不休了。特别是解决动物保护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二者并非必然的矛盾体)方面,国外若有好的管理经验就拿来学习一下。
打个也许不恰当的比方,世界上第一辆汽车产生于1769年,但直到百年后才出现第一部交通法规(英国议会于1865年制订的《机动车法案》)。可想而知,交通法规的出现正是适应了交通的发展需求,之前必然堆积了各种各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