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当流氓学会了武术 -- 吴刚看你跳舞
法律这个东西考虑到威慑力是没错,但有一个前提,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危害公共安全要判不是那么容易的,必须达成罪名成立条件。
你认为这个能警示后来者?错了,你没有考虑到连带问题。
我打个比方吧:
抢劫罪如果不问轻重一律处死,或者判20年以上或无期,能起好作用吗?否!
法律这个东西其实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这个能吓住你我这样的良民百姓,但是对罪犯却不行。真要抢你,哪里还会怕法律?到时候就是几乎所有的抢劫案都会变成杀人抢劫。
(反正被抓住要重判,我还留你活命干什么?留着暴露我的罪行吗?)
要把逃跑的罪犯抓住或打死也要付很大代价,让他们投降是不可能了。
到时候,你吓住了一些摇摆不定的潜在抢劫犯,却多出了另外一些亡命杀人凶徒,社会环境更糟而已。
往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也不是不可以,在这时候,背景就显示出影响力了吧?
法律面对的是全体。你为了达成你心目中的“远景目标”,要用法律的公正性去换取吗?用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去体现社会正义?以不公正对待不公正,那何必诉诸法律?直接找个杀手把他宰了比较快吧。
不是不可以?就是不可以。你肯定没有看过相关司法解释,可我为了看这个案子是否公正,一条一条查的。70码和李刚案不能往这个方向去判,如果要是明显的不公正,我不会在这说这些。我也懒得再普法了,这么说吧:
以中国目前现有的法律结构和内容而言,这两个案子只能这样判。法律制定的不好?我承认。70码事件就是一个法律漏洞,这个案子应该定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司法解释里没有“非法赛车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条款,现有条款只能解释为交通肇事罪,在法律修改之前只能判3年而已喽。
自己事前不做一点工作,就抱着想揭露当地政府的黑锅去,准备政府干什么,他就反着来,先自己找一个观点、结论来搜寻证据,即使找不到也是“自由心证”;哪知政府不吃你这一套,他该干的继续依法律程序做下去,同时也放手让你来,你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当时锣鼓喧天、沸沸扬扬的过来,以为又是一个自己可以扬名立万的时刻,哪知自己那半瓶子良心全无半点用处。。。
估计他们连处理自己的交通事故都只能依赖交警和律师了
可是现今,这些“分子”面对的却是两个尴尬:第一个还是没有权力,第二个更可怕,就是没有“知识”。
没有权利,那监督权,媒体、舆论监督权你们不是都用的得心应手么
其实,自由知识分子的监督权还少么,媒体的话语霸权不就掌握在你们手里么。微博中随便一条小消息就闹的尽人皆知,这个从这次埃及撤侨事件就可以看出,宁采臣前后两条微博的转帖率
公公们到哪里去,当地的条子、官方都要把你们当神一样供着。。。长沙那个拍上访照片的法学专家,人家跟处长们称兄道弟的,甚至为了最后一个小兵的道歉不道歉问题纠缠不休;却忘记了自己当时拍照的那对上访者的结局如何?
其实,原来公公们期待的结果是这样的
说到底,那些公公们关心的弱势群体,他们只是这些公公的可资利用的“道具”吧,说的恶心点,借用《黑金》话说,就是“夜壶”,有用时,就用,用过了,就扔到一边。
至于“知识”,公公们既然自己不知道,就学习吧,或者咨询专业人士再来啊。为什么知道自己什么都不懂还一点都不准备呢,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信息到处可以找得到。。。某些找不到,也可以翻墙啊,我想公公们翻墙应该还是都会的吧
当然,公公们恶心tg我们看着也高兴,毕竟tg的吃香是太差了。。。特别是地方官员,山高皇帝远,一点都不长进。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条,规定了一些法律明文未列出,但是造成的后果与列出的一样严重的罪名。司法解释里没有“非法赛车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两条摆着好看的?你可能找到所有的罪名都列在目录里?所以,背景就是在这种可轻可重时候显出作用了!
孙启铭还是无证驾驶,主要是这个不同点吧??
公布帐号让大家捐款,钱拿到手才是真的。
当然,顺道还可以敲地方政府一下更好,但是要小心,风头过了,人家还是要把这钱拿回来的,屠夫这次就是榜样。
骗网友可以,敲政府那是死路一条呀
这个打击拐卖儿童可是无比政治正确的事情,我举双手双脚的赞成,MBD政府wbd警察,没人催就不干事情。。。
这次我支持这群自由主义者,要深挖三尺,把这个事情狠狠的打下去。
如果他们再继续打击街上的偷拐抢骗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那这些自由主义者的形象大概会大有改观。
不过,听说南方周末,就是从关注弱势群体开始赢得声望的。。。
o(︶︿︶)o 唉,希望他们能回归
你连我逐条去看的是什么都不知道,那只说明你随便看了两眼那两条罪名的介绍,也没细想就觉得应该判这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前没发到河里,介绍我找来了。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70码事件如何?李刚案就更别提了,你自己看看,能够上罪名标准吗?
我看到了一篇大连的报道
182名乞儿DNA验亲 都是亲爹亲妈
重点是这段
随后我搜索了一下关于这个DNA数据库,原来是在09年就建库了
这个是北京2009年5月的报道
“打拐”DNA数据库建成 流浪乞讨儿须采集血样
谢谢您的普及。
这帮公公们,我现在不稀罕说他们是自由主义者了,就是一般极端个人自由主义者,范跑跑就是他们的一面。
哪里有桃子摘,他们绝对跑的比谁都快,都想出风头,挣眼球。
特别是现在微博这种名人效应的方式
什么叫自己编一条?那两条罪名在那里,还用编?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能理解这句话吗?
你大嘴一张,就说自己逐条看了,看了什么也没列出来,当然没人知道啊,我只关心这两条,所以说出来,正常啊!
你认真研究,觉得不该判这个,好吧,一校园醉驾,或限速区超速行驶,算不算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有没有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三是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方法吧?
说说看,怎么够不上标准?莫非觉得死亡人数不够?
莫非你认为言论要治罪?或者,根据言论能推导出他的心理状态,然后根据他的主观心理来定罪?
公安局副局长,换个区县有什么奇怪的。
就算他换到新疆去,你还是会说,cctv都替李刚说话了,说明李刚的能耐都到中央去了,换到新疆也不行,那你要换到哪?
我看换到火星上可能好一些,不过还要先查查李刚他们家有没有韩国的亲戚和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