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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 猪头猪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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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是学法律的,

您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不外乎的不止人情,应当是“天理国法人情”(此六字在平遥县衙还有)人情排在第三位的,呵呵,诚如您说“何况在这部片子里,恐怕秦奋救了李香山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吧。”但是道德能起到法律所起到的警示和惩罚的社会作用吗?,在您的这句话里已然看到这个情节的社会毒害作用了。没有任何人拥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但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所以更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简单的一所谓的道德来处理。“道德”,有多少人打着道德的幌子来做下犯罪的事实。依法办事就是法律怎样规定就怎样来,例如前两天有个案子,一个四十八的老保安性侵一个18的男保安,所有的人在感情上认为属于强奸,但是刑法的强奸的规定是”违背妇女意志”,所以法院按故意伤害定罪。各位,在刑法未修改前,还是依法办事。感情和道德替代不了法律。秦奋的故意杀人是一定的,我们在这里讨论,凡认为秦奋救了李香山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其实已经受到影片的负面引导了。呵呵

家园 我觉得你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

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说人情大于法律。而是说法律制定的时候就是按照一个大家普遍能接受的人情来制定的。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时也要考虑人情,不能简单机械地去看法条,否则对于法条的理解就很容易出现偏差。不然,我们就不需要法官,只要编好一套计算机程序,这边输入案情,那边自动就把判决书打印出来了,既快速又能避免其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岂不是更好?

现在有很多判决大大违背了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我们去看看这些判决,也都能在其中找到法律依据,貌似也没什么大错误。但为什么不被公众所接受?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结果反而造成了更大的争议,难道仅仅是我们民众的法律素质不如国外么?

在非2中你所说的问题,其实是安乐死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世界上一直是个争论很激烈的问题。在西方,更多的反对原因是因为他们受基督教的影响很深,认为生命是上帝所赐,人类无权剥夺。在我们国家,更多的原因是安乐死可能会被人利用来杀人,还有一些就是一些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话,很难听取他本人的意见。但在影片中,从头到尾李香山都是清醒而理智的,他做出的自杀决定让秦奋承担刑法责任,这是难以令人接受的。在实践中,我们一般也不会将秦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一是社会公众不会同意有罪,二是由于刑法的特殊性,一般法律不是特别明确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无罪。

关于影片中秦奋的行为为何在法律上不构成故意杀人,我在前面也已经详细说明过,你如果认定为有错,可以通过论述来反驳,如果简单的用你认为秦奋的行为是犯罪,不定为犯罪就是不依法办事这样的逻辑来说,恐怕不会被人所接受。

我为什么要讲前面那些人情国法的问题,是觉得你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有了偏差,恐怕走上社会,如果是从事的法律职业,可能要吃一些苦头,希望说的这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家园 你怎么定义这个“危害社会”呢

如果说危害社会,李香山也可以解释为他苟活着也是一种危害社会,那么秦奋做的事情又是有利于社会的。

家园 侵犯他人生命必然属于危害社会?

如果那个他人正在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呢?

家园 二个人在一条船上也没有救助义务吗?

如题.

家园 看什么关系和情形
家园 这已超出不作为的界限,但不是故意或过失杀人

不管故意或者过失杀人,杀人这个“动作”,须由被告参与完成。

勉强地说,被告具备导致李香山死亡的意图,他也创造了李自杀的便利条件,但李自杀这个“动作”,完全由是李自己完成的。

楼主举了一个内蒙古的案例,但这个案例和电影情景本质上不同。区别在于案例中被告参与了杀人这个“动作”(把钉子钉进大脑)。假如电影中,被告出手辅助李从船上进入水中,则两个案例就很一致了。

家园 这个才是法制精神啊...

十分精当的论述,相比美国那样编纂无限详细的法条,设立极高的门槛,消耗无数资源的“程序正义”法治,“定纷止争”反而更加贴近法律在社会中的本来定位啊。

这个案例即使是在程序上也是完全合法的,更别说本身也是个合情的举动。

家园 这里有一个比较学术的论述,你可以看看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首先涉及自杀的概念。自杀是指基于意志自由,自我决定结 束生命的行为。在古代自杀曾经是一种犯罪,例如在英国普通法中就把自杀未遂规定为 谋杀罪,因而凡是鼓励或帮助他人杀害自己的,被定为谋杀罪的共犯,因为自杀是自我 谋杀。根据《1957年杀人罪法》第4条,凡是帮助和教唆自杀的,只要行为人也同意死 去,他的责任可减为非预谋杀人罪。但《1961年自杀罪法》废除了自杀罪,该法第2条 设立一种帮助和教唆自杀的较轻的犯罪,最高刑可判处14年监禁,它适用于所有这类行 为的案件。如果事实得到了证明,那么,在谋杀罪或非预谋杀人罪的审判中,可以按帮 助和教唆自杀定罪。(注: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 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页。)由此可见,教唆或者帮 助他人自杀行为的单独设罪,是以自杀未遂不再作为犯罪为前提的。 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在逻辑上,杀人能否包括自杀?从语义上看,杀人的人是可以既 包括他人又包括自己的。因此,杀人既包括他杀又包括自杀。但现在已经没有人对杀人 一词作这样的解释,例如日本学者指出:杀人罪的客体是“人”,指行为人以外的自然 人,行为人自身的自杀行为不成为犯罪,法人也因为不具有生命而不能成为以生命为法 益的本罪的客体。(注: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第35页,注①。)在我国刑法中,也都把杀人 罪的人解释为他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注:参见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 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352页。)因此,杀人的概念中不包括自杀 而专指他杀。显然,自杀与他杀在逻辑上是相排斥的。那么,教唆或者帮助自杀与教唆 或者帮助杀人是否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个别学者认为,在教唆 他人自杀的案件中,被教唆者原本并无自杀的意图,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权 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剥夺本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 犯。(注:参见赵秉志:“论相约自杀案件的刑事责任——兼析李某见死不救行为的定 性处理”,载《刑法分则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6页。)根据这种观点 ,教唆自杀等同于教唆杀人,因而使杀人在逻辑上包括了自杀行为,显然是与对杀人罪 的通常理解相悖离的。对此,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或者帮助他人 自杀的行为不同于教唆、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不能用共同犯罪的理论来解释这种教唆 、帮助行为,而应把这种行为理解为借被害人之手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 这种观点甚至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罪状本身包括了教唆或者帮助自杀 的行为。(注:参见吴安清主编:《新编刑法学》(罪刑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 0年版,第154页。)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邵建国案的第四种意 见,实际上也就是本案的裁判理由指出:“邵建国诱发和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其实质 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里所谓“实质上是非法剥夺 他人的生命”的说法,可谓似是而非。教唆或者帮助本身就不是实行行为。只有在被教 唆或者被帮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才具有可罚性,可按照共犯 处理。但在教唆或者帮助自杀情况下,自杀本身并非犯罪,因而教唆或者帮助自杀行为 不能从自杀中获得犯罪性。而教唆或者帮助自杀行为与杀人行为本身也不能等同,除了 教唆或者帮助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以外,教唆或者帮助自杀无论如何也是不 能直接等同于故意杀人的。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指出:杀人罪仅处罚杀害他人之行为,至 于自己杀害自己之自杀行为,则非杀人罪之构成要件该当行为,故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 者,因无主行为可以附丽,故亦无由依杀人罪之教唆犯或帮助犯处断。(注:参见林山 田:《刑法各罪论》(上册),台湾2000年增订二版,第57页。)正因为如此,台湾刑法 在刑事立法政策上认为教唆或帮助自杀之行为,仍有加以处罚之必要,因而设置了加功 自杀罪。而我国刑法未设此类犯罪,因此我认为教唆或者帮助自杀的行为属于法无明文 规定的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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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帮助自杀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个案例跟电影里的类似,应上吊自杀者的要求帮助挂绳子和电影里帮助出海和推到船边是差不多的。

唐新农一边说,一边让唐新雨用绳子帮他上吊,又让唐新海到屋外把守不让他人靠近。唐新雨流着泪央求说:“大哥,我不忍心让你死,你还是让我走吧!”但唐新农却一再说:“看在我们兄弟一场的分上,你就帮帮我吧,就算我求你了!你只要帮我把绳子挂到梁上打个扣子就行了!”见大哥一阵紧似一阵地抽风,且脸色越来越难看,唐新雨在无奈之下按照大哥的话办了……唐新农这才让唐新雨出了南小屋,挣扎着把门关上。

既然死者注定要死,帮助死者提前结束生命为何会触犯刑律呢?法学专家的解释是:根据我国新《刑法》条文的解释,“帮助自杀”即应死者要求而协助其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其中决定和完成自杀的是自杀者本人。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帮助自杀一般也不能直接构成杀人罪。但这种帮助行为,客观上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对自杀者死亡的发生持有希望或放任态度,因而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为妥,不过应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照本案中被告人的情况,法院对两被告的定罪量刑是非常准确的,也是颇具人性化的。

外链出处

家园 这个判决是有一定问题的

可以参见我前面的关于罪刑法定的回复。

在国外认为帮助自杀有罪的国家对于帮助自杀都有特定的罪名。

但我国对于帮助自杀并没有规定属于犯罪。

按照故意杀人罪我在前面也论证过,并不合适。

家园 看到邵兵第二次出场开的“陆地勇士”,好一个公车私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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