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小区的经历:对行政体系极度失望 -- 子玉
[原创 2010-08-24 09:59:58]
字号:大 中 小
小区的官司一审终于在法院拖延历时9个月后判决,可以说区法院是在鼎立帮助开发商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得已的判决。判决有利于业主是因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陈述的,使得法院无法作出违背这一解释的判决。可以这么看司法系统虽然也很差,但是中央政府余威尚在。
但是行政系统处理事情的体验,告诉我们,系统是极度令人失望的。
业委会的上诉上至中央部委,中间是市政府相关局委办,下面是区政府局,所有问题三番五次向各级提出,好的还有个言不达意的回复,差的连个回复都没有。
不管有没有回复,结果都是一个,不予解决。
司法解决的这个问题,就是业委会在业主大会逾80%直接投票赞成,104户仅三票反对(含开发商自己两套),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物业退出小区。
司法判决的基础是业主大会的决议合法。其合法性得不到开发商认同,就是整个退出问题的根子。
开发商之所以不认同,则是坚持它是所谓大业主。就是说他把自己正在开发的面积算作产权,以此为由声称自己占有50%的表决权。
这个问题早在各种法规里规定过:开发商在获得产权证之前面积不算业主产权,因而没有表决权;获得大产证时如果房子已经出售,则业主权益归买房者。所以无论从何时何种情况,开发商都没有表决权,除非它自己买下自己的房子。
在各地的判例中,都有这样的范例,都是开发商败诉的。
但是在这样清楚的情况面前,行政体系却始终不出面帮助业主说服开发商退出。好一些的是口头上表示同情,然后把投诉下发区里解决。区里则更是坚不表示支持业主的权益,反而出面张贴一纸所谓指导意见,指责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的流程不合法(但不敢指责终止开发商物业服务合同不合法)。
这样的投诉/解决过程,12个月了,始终没有任何进度。基层的行政机构,就是这么一个样子。
司法解决,将问题的关键终于定性,就是在小区的事务上,开发商是没有权益的。但是即便这么司法判决了,行政机构会有所动作吗?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业主的权益保护业主吗?
我看不会。
比如,在一审之下,我们要求警察驱离开发商,警察会吗?不会。二审了维持原判的话,警察会来吗?不会。只有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要等多久呢?可以预言,二审要三个月出结果,强制执行还要至少3个月甚至半年甚至更久。
民之于水火,奈何?
- -- 系统屏蔽 --。
这才多少年,就成为豪强的走狗。
毕竟你们还是给行政系统施加了一个依法而行的反作用力,这样的反作用力多了,哪怕行政系统的指导思想不变,它也必然会改变其行为方式。
别的地方不了解,就说北京城里的平房和老小区,没有物业,各方面也非常好啊,水电气暖都是专业公司负责,保洁保安居委会牵头,全齐了!
有物业公司的地方,业主们花钱,而物业公司大部分不干事,业主还得听他们的调遣。
只有实现换物业公司就像换衣服一般容易,物业公司才能认认真真地干好本职。
这个我也仔细考虑过。
要是法院把业主共有部分作为计算执行费的依据,你不就赔惨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放屁
折腾小两年,物业鸡飞蛋打什么也没捞着,不过业主也给折腾的够戗,主要是业主自己内讧内斗。过两天闲下来整理一下回忆写写我们小区业主们和物业斗争的经历。
不过感觉还是我们小区太小,物业也没实力,所以闹腾不起来。
也就是开发商的物业占有什么利益,要把这些利益先剥夺,这样的话开发商不走难道贴钱搞物业?显然是不可能的.
当任经理要吊销物业经理资质。
不收费,服务还挺好,唯一的收入来源是小区门外道路的占道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