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纪念抗美援朝六十周年】血斗种子山 一 -- 萨苏
你死我活,没有中间道路、没有温情。不少内容书里确实没法详细写,防防止扩散。只有拉开距离,才能评判。
我以前在上海,有一个长辈亲戚常来往的一个老太太,就是以前给大资本家当小老婆的,他们聊天搓麻的时候讲的故事也不少,可惜都没咋记住。
我就是多说一句,对敏感人物的讨论到此为止比较好,不然,怕咱们给老铁惹麻烦了。
全尺寸拷贝,用料完全一样,除了不能击发,算是高级玩具了(所以不要LICENSE),我玩了玩,手感很好,我问了价格还差不多就是500刀左右。
在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评冯象的政法笔记中,后者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正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
郑大一位法学教授更直接了当说:“你没有钱奢谈什么法律!”
别的不说,就是现在的美国,民意也是很重要的啊,远的陈果仁,近的辛普森翻来翻去,更不要说美军在海外犯罪了。
关键是执法必严。
记得以前看过一则新闻,某人做翻盖车牌,堂而皇之地满大街贴广告,后来还是一个买家出事才牵连到他,问起来,还能说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三反五反我觉得更多的是针对法律执行力的低下的一个反应,而不是不依法。比如李这档子事情,只要追查出来,任何时候都够上死刑了。
作为一名志愿军老兵的后代感到无比光荣。
这也是小弟到了韩国的战争纪念馆以后,在广场上看到十六面朝鲜战争“联合国军”方面国家的国旗时的感受。
你们,都不是中国人的对手!
恩,不做任何评论。
你是说三反五反不是依法办事?如果是这样,逻辑上应该不对,因为刑法好像是79年才有,就算依法办事,也得有法可依啊。
土共当时还在尝试着执政,估计还没有对付资本家的经验,所以吃了大亏。
邓先生一句:“抓一批,关一批,杀一批”。好威风,好杀气!可我印象中,他当时只是中央军委主席,连总书记都不是,更别说最高检察长或者最高法院院长了,他有何权利说这个话?难道中国是军事政权?
还有胡先生的“两少一宽”又是什么时候呢?
窃以为,走向法制之路是复杂的,需要每个国民都有认识和努力,这种简单的把问题推到某个人身上,有违公道,当然了,也肯定会给铁老大添麻烦的!
还有南巡讲话,只是普通党员身份,竟然可以遥控全党全军全国,只有当年奉化的蒋雄奇有的一比。党纪国法、程序正义又在哪里
在砸烂公检法(是口号,也不是真的都砸烂了,大幅度精简以及撤销监狱)的文革的典型例子,即使是胡口邦拿来打人的石头——张志新案,也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的:
(在一九七五年,当时的辽宁省并没有死刑的最后决定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权下放给省里是邓小主持推动“严打”之后的事情。)
第一步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改判建议;
每一年度的死刑案件汇总之后,交由中共辽宁省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1975年2月);
然后以辽宁省革委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经过最高法院核准之后,张志新被执行死刑是1975年4月4日。
那一批被处死刑的人共有十五六个,张志新是其中之一,布告上明确写着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江华院长批准死刑立即执行。
最终批准人是最高法院院长江华,既不是辽宁省高院的院长,更不是毛远新。江华并没有为张志新案件额外从严掌握,核准张志新的死刑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
我们姑且假定张志新无论如何都正确,也因此假定:判处她死刑的相关当权者无论如何都需要被追究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那么责任人顺序显然应按照给张定案的作用大小来排列:第一责任人是陈锡联(此人先判处张志新无期徒刑导致她心里不服气);第二责任人是陈一光(此人是辽宁省高法院长,是法院提出改判死刑的);第三责任人是黄欧东(他主持会议通过张志新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院);第四责任人是江华(这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犯法,他核准了张志新的死刑);第五责任人应该是毛远新(此人虽然在党内排位第五,在曾绍山、黄欧东、李伯秋和杨春圃之后,但在陈锡联调走后,他是实际主持辽宁省委日常工作的,所以应该在曾绍山等人之前承担责任)。
张志新案件作为重点宣传,是时任中央宣传部长胡口邦定的调子,因为当时要丑化毛和文化大革命,把张志新案件当作一个“两方对垒”的故事来讲,构造了一个“张志新反对毛,于是毛的侄子毛远新报复张志新处其死刑并安排割断其喉管”的故事。当时还专门拍了部电视剧,剧中张志新直接面对的反派代表人物起名“袁欣”,其用意一目了然。
所以,尊重法制,或向尊重法律努力,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做到的。
我知道您认为我只说毛公片面,罗斯福也有绕过国会的时候,但是他不会把国会关掉,这个各自保留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