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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来看看莎车县的判决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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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来看看莎车县的判决

今天看到一新闻,喀什政府信息网说的非常简短,标题为【莎车县教师周某猥亵一名女童获刑10年】,内容是【记者从莎车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6月29日,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猥亵儿童是混蛋,做老师的这么干就是王八蛋,坐牢活该!

不过这个新闻还是看着有点别扭。。。怎么猥亵要判十年?

根据对过往新闻的印象,天朝法律可不是这么干的。

比如这几天很热的【2010年4月22日,中国吉林省公主岭市一幼儿园园长王某性侵5岁女童。昨天公主岭市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决王园长7年有期徒刑,赔偿受害人642元。驳回受害人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要求。】

强奸判7年,猥亵就要判10年?

有疑问,就放狗查查吧。

莎车的新闻有个比较详细的

6月29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9岁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目前,周某未提起上诉要求。

7月1日,记者从莎车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5月9日,莎车县公安局接到一名妇女库丽(化名)报案,称其在莎车县第六小学上学的9岁女儿遭到男老师猥亵,希望警方调查详情。

库丽称,5月8日,孩子哭着回家告诉她,下午放学时,该校周老师将她带到没有人的办公室,什么话都没有说,用一条布蒙住孩子的眼睛,对女孩实施猥亵后,将其放走。

库丽立即赶到学校查证。起初周某不承认,库丽随即报案。

接到报案后,莎车县公安局到现场勘察、取证,经过对女学生衣袖上精液的鉴定,证实了周某的猥亵行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记者从该校了解到,周某今年32岁,未婚,此前一直教数学,性格内向,没有关系好的朋友或同事。

看到这里,思路就很明确了,不过咱不点明。

下面来研究一下猥亵罪吧,这个罪名改自流氓罪。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因为不确定太大而且跟不上时代所以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案取消流氓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提出一个从重处罚的概念,又得放狗了

从重处罚的概念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可以见从重处罚不是随心所欲的定罪,而是需要在处罚幅度内量定刑期。所以猥亵儿童罪最高是多少呢?五年!那位周某为什么被判十年呢?

咱就不多说了。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家园 无产阶级失去的只是枷锁,而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家园 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 之后呢?无产阶级变有产阶级, 这不死循环么?

家园 少民是个宝,几万亿填不饱

杀了几百人,才死刑了十多个.

然后补偿几万亿的钱, 少民真好啊.

家园 就是,对于那些忽悠你去造TG反的

我们根本不屑和他纠缠,直接告诉他:这话当年TG也说过,我们上过一回当了,现在还要在再上一回啊?你当我SB啊

谁还不知道谁啊,就他心里那个小九九。

十万大山今犹在,不见当代毛泽东——与君共勉,别TMD做个口头上的巨人。麻溜的赶紧获得整个世界去吧。。。。还有这个世界的金钱美女,我看好你哦

家园 必须先弄清楚一个问题

这个案子到底是按猥亵儿童罪判的,还是按奸淫幼女罪判的。

要讨论这个问题,最根本的依据是法院的判决书,记者的报道不能作为最终依据,很多记者搞不清不同罪名之间的细微差别。

现在很多跑这种新闻的记者是靠打电话写稿子的,原文中“记者从莎车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记者从该校了解到”,这个了解到底是实地采访还是打电话采访没说清。

我个人倾向于是打电话,查了一下,你引用稿子的作者是亚新网的记者王霞,亚新网在乌鲁木齐,搜王霞的信息我发现她写的稿子对全疆各地都有报道,所以这个人也应该是在乌鲁木齐,最少她在喀什或者莎车的可能性极小。乌鲁木齐和莎车之间车程1500公里左右,为了一个千八百字的稿子,你觉得她到实地采访的可能性有多大?

如果是打电话写稿子,那么这种口头传递的信息出现错误的几率就很大了,加上记者不太懂法,很容易就把奸淫和猥亵弄混了。

如果是按奸淫幼女罪判的,判十年就一点问题都没有。

另外,判决中还有附加了一条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按照刑法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只有强奸罪才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猥亵罪没有这个附加规定。

家园 目前来看罪名是很明确的

我在开篇就写明了来源网址和内容

喀什政府信息网说的非常简短,标题为【莎车县教师周某猥亵一名女童获刑10年】,内容是【记者从莎车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6月29日,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网址是喀什政府信息网,罪名是猥亵儿童罪。这个是本地的政府网站,个人认为出错的可能非常小。我没有加上原始链接,是我的疏忽。刚才我又google来着希望找到原址,但是google马上被断掉了。兄台如果在国外不妨试试看。我只能保证说,我在写上文的时候,是原文拷贝过来,而且就是从我写出来的网站上面。如果以后发现找不到这一条消息了,我不能负任何责任。

关于后面的记者采访,按照兄台的说法,中间可能发生【口头传递的信息出现错误】,但是强奸和猥亵的中文发音相去甚远,很难搞错。而且罪名是很关键的新闻要素,很难相信记者会草率写出。另外记者还提到

接到报案后,莎车县公安局到现场勘察、取证,经过对女学生衣袖上精液的鉴定,证实了周某的猥亵行为,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从衣袖而不是别处得到精液,与猥亵的罪名一致,同强奸相去甚远。

综合来看,兄台的猜测恐怕是不能够成立的。

至于剥夺政治权力,同猥亵判十年是同样的问题,就不多说了。

家园 呵呵,搞清楚一个案子就是造tg的反

阁下的逻辑真是强大阿。

按照您的思路,我出门跳一下,就蹦到火星上去了。

家园 唉,您的逻辑也差不多

我没直接回在你的帖子下面,就说明和你的帖子无关

你这强揽过来,我哪说理去

家园 历史就是死循环,王朝更替

谁有解?无解

家园 你肯定不是房奴

你肯定不是房奴或者连作房奴资格都没有的那种人,就是说你不是无产阶级.那你还是歇歇吧

家园 我所希望的,是让这个循环周期久一点

每一次循环,都是上千万的死亡,近百年的财富灰飞烟灭。

如果未来数百年,中国会有几次循环,如果每次周期久一点,那循环就会少一点。

看守所死几个人如何?富士通跳十几个人如何?校园血案死几十个又如何?不过寥寥百人尔。烽烟四起,生民涂炭,又何止百千万?如果今天我们还能够探究每一个死难者不幸,那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就是幸运的。

我不是房奴,因为我连做房奴的资格都没有,但是,我的家族,和这个民族一样,在战乱年代经历了太多的苦难。比起他们家破人亡,骨肉分离,租个房子我还TMD不知足了?

一个把百年循环挂在嘴边的人,眼光是不会只盯着当下,更不会只盯着当下这些微不足道的苦难。除非他真的只是一个把百年循环挂在嘴边的人。

乱世出枭雄,一将成名万古枯,百姓何乐?

是龙你他妈给我盘着,是虎你他妈给我卧着,这个时代至少还是个有希望的时代,不想玩给我一边呆着别捣乱!

家园 租房子很知足?

不知道你丈母娘答应不,我觉得你还是信上帝更好点

家园 不是怀疑你的新闻来源

现在能在网上查到这条新闻的主要出处共有三处,其他的都可以判定是转载的。

这三个出处和登载时间分别是:

1、天山网,新疆自治区宣传部主办,登载日期是2009年6月30日12:21。

2、喀什新闻网,喀什地委宣传部主办,登载日期是2009年7月1日17:40。

这两个出处实际上是一个,内容都一样: 天山网讯(记者田山报道)记者从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6月29日,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注意这个记者田山

3、亚心网,新疆经济报传媒集团主办,登载时间是2009年7月2日01:13。

内容就是你引用的比较详细的那个报道,署名是记者王霞

你说这个消息来源于权威的官方网站,这个我没有任何异议,新疆区委宣传部的网站当然是权威的官方网站。但是,官方网站一样会发生错误。

先说一个关键的问题,记者田山和记者王霞是什么关系。

我的判断是田山和王霞就是一个人

原因有两点:

第一,田山不是一个现实中存在的人,而是一个代号。如果你熟悉官方媒体的运作,你就知道一个事情,很多官方文章的署名不是写作者的真名,而是一个代号。比如,你是组织部的一个干部,你在本地报纸上发了一个组织工作方面的消息,这个消息的署名往往不是你的真名,而是祖志,就是组织的谐音。还有一个很著名的例子就是文革时的梁效。田山很可能就是天山网的天山两个字的谐音。

这样做的原因很简单,天山网是新疆区委宣传部办的网站,但各级党委宣传部自己是没有记者的,新闻来源只能由下辖的各新闻单位的记者提供,并且是免费提供、优先提供。这些不同人提供来的信息,通通都以田山这个名字发出来。一个佐证是你搜一下天山网记者田山的文章,五花八门,哪个方面的都有,而且文风不一。如果田山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人,正常情况下他就应该是专门跑某一类新闻的,不可能报道的方面那么多。

第二,从报道内容看,田山和王霞就是一个人。

田山的报道: 天山网讯(记者田山报道)记者从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6月29日,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王霞的报道第一段: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 王霞) 6月29日,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猥亵一名9岁女童的莎车县第六小学教师周某进行审理,依法一审判决周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目前,周某未提起上诉要求。

注意,蓝字部分是完全一样的。如果是两个人分别写的就太巧合了,如果是王霞抄田山的,这么短的几句话都要抄,这个王霞水平也太低了。

我来给你推断一下这个事情的过程:

王霞是新疆经济报传媒集团一个专门跑社会类新闻的记者,她的文章是发在集团下属的都市报和亚心网上的。2009年6月底,她通过自己的渠道得到了一个关于教师性侵幼女的新闻线索。

这里得先说一下社会新闻记者是如何获取新闻线索的。现在城市里的都市报竞争非常激烈,最快地获得新闻线索非常重要。一个办法有奖征集,比如哪里发生火灾、车祸等突发事件了,你第一个打电话爆料就能得到几十元钱,现在甚至出现了专门干这行赚钱的。另一个办法就是建立固定的渠道,我偶然的机会知道一个事情,就是很多110民警都和一些都市报的记者有合作关系,及时把自己出警遇到的事暗中爆料给记者,就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法院中也有这样的人,或者报社给某个部门发一定数量的宣传稿,然后这个部门给报社提供本系统内有有新闻价值的信息。

接着说王霞的事,王霞的信息来源很可能是喀什或者莎车法院系统的某一个人,但消息提供者很可能不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或具体经办人员,而可能仅仅是法院的普通干部,甚至司机什么的。他提供给王霞的信息是很可能是模糊的,仅仅是因为什么什么事情,某个人被判了几年之类的。从时间上看,王霞先写了那个天山网发的简短消息,都市报的编辑觉得有新闻价值,就要求王霞写一个详细的能在报纸上发的社会新闻,王霞经过与消息提供者的再次联系,或者根本没再联系,加上自己的推测就把稿子写出来了。因为后来的报道是在原来的消息基础上写的,所以第一段与原来的消息几乎是一样的。

我为什么会说王霞报道的罪名和实际判决的罪名很可能不一样,原因就是前面这个过程的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猥亵和强奸的确发音不容易搞混,但如果你让一个法院的司机给你描述这个事情的话,他很可能给你描述了他知道的细节,而没有明确的告诉你猥亵还是强奸,因为他自己都可能分不清两者的区别。很可能王霞听了一个故事,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就用了猥亵幼女这样一个罪名。

你不要把记者想的太神圣了,尤其是报道社会新闻、娱乐新闻的都市报记者,他们都是合同制的,多发稿才能多赚钱,没有那么认真的。而且,除了重大案件、敏感案件需要统一口径之外,各地的法院系统也没有向宣传系统提供消息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书格式基本都是固定,最后基本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某条什么什么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多少年。

你觉得前面明明引用法律原文时说最高判五年,后面就说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年,这样的判决书不是很奇怪吗?这么明显的矛盾,即使法官是笨蛋,被告和辩护人也是笨蛋吗?

还有,如你所说,法院重判是为了优待少数民族,那为什么不直接用刑罚更重的强奸幼女罪而是用猥亵幼女罪宣判?

通宝推:隔路山贼,
家园 还是无法赞同阁下的猜测

兄台认为:我的判断是田山和王霞就是一个人!

并给出了几个原因,我来说说我的不同看法

首先利用google

检索:天山网 记者田山,结果有About 1,090 results

检索:天山网 记者王霞,结果有About 2,540,000 results

可见王霞和田山同时为天山网供稿,那么兄台原因一中认为王霞是真人田山是代号的说法不能成立。除非王霞在别的新闻都用真名,对某些新闻就用田山。但是从搜索结果来看,田山的稿子五花八门,没有特殊性。所以认为田山是王霞的代号的说法很难让人信服。

另外二者结果的巨大数量差异,也无法用田山是代号而王霞是真人来解释。我倒觉得可能田山是新人或者生手来解释比较合理。本来想搜索一下天山网 实习记者田山,但是google又被断了。。。真是无语问苍天。

还有就是王霞和田山的稿件内容都五花八门,我看不出来田山的五花八门和王霞的有什么显著不同。至于文风,说实话俺的不懂,而且这个除非专家否则也很难给出个鉴定结论吧?我简单看了看,田山的文章不少是那种刻板无味的文字,风格挺一致的。

所以我无法认同兄台说的发出该报道的田山和王霞是一个人的判断,我觉得他们是不同的两人,都是自然人。

至于报道内容的雷同,个人觉得也不是不能理解,因为这段是涉及到官方的,报道方面有很多套话格式也很自然,而且王的报道很多而田的很少,所以不能据此判断王的水平。

后面您对这个报道的推断,虽然有一些常识,但是具体到本案,还只能是一家之言。到目前为止,您希望我采用您的推测,而不认同官方的消息,个人无法接受。

还有就是,你认为法院不会如何如何,但是我想天朝的很多案子已经说明法院当然会如何如何,这种例子就不再这里举了。而且最重要的是,这篇文章说的本来就是天朝法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按照官方报道应该是问题--所以您的这个说法就更不是地方了。

现在这个案子已经开始传播,希望会因此而多一些消息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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