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网络虚幻网友真实的悲剧,北京警方果断处置,解救5岁女孩! -- 坎肩也来谈马甲
社会问题是一回事,杀孩子是二回事。
碰到这样的情况,根本不要逮捕,直接爆头!
理由:二条腿的畜牲既不能享受人权,也不能享受动物保护权。
看见几个学校,还有两个幼儿园门口也是警察或保安四个一组在那值勤。神色严峻地很啊。其中一个中学门口我看到的就是已经好几个星期都这样了,一下站了六个保安。你说开会,可不是跟开会似的。
学校门口有保安,有警察巡逻。
但总没法让警察、保安跟着每一个学生回家吧?
所以,一发现这种垃圾挟持学生、幼童而不听劝的,或者已经在伤害学生幼童,就应该一枪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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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见网友是中国娱乐精神的特色,民主国家的公民是有独立思考能力的, 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大多是不会这么沉浸于虚拟娱乐的, 不搞网恋当然就不会因为见不到女网友绑架孩子, 归根结底还是不民主的错。
说56式(AK)可靠性高是因为任何时候都能打响,但是其他功能的可靠性就不一定了。机匣及里面零件在后座强烈冲击下,单打连的情况是常见的。单发因为快慢机没卡住导致连发在部队里不算什么事故,但是放到这里人质就遭殃了,所以还是用半自动可靠。
南京鼓楼区是每年140万专项拨款,70名保安.
好学校自己请的起,普通学校可能就靠政府提供的保安了.
歹徒的真实身份目前已经确认,他是河南省人,1986年生人,名字叫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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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不成88的厂家偷偷塞了钞票?
『天涯杂谈』警察,请不要动不动就枪毙。
作者:TY实习记者 提交日期:2010-5-4 21:49:00 访问:118675 回复:2099
今天看了一篇新闻报道《陕西男子北京街头劫持女童被击毙 特警受表彰》的文章,小女孩最终没事,但我心里却高兴不起来。这本来是可以以比较和平的方式解决,北京公安局却闹出了人命,难道一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就真的要结束掉一个人的生命才能解决问题吗?我对北京公安局的做法不予支持。原因如下:
1. 对方已经和警察交谈过,只是希望能叫警察帮忙联系女网友出来见一面,而且那位女网友家就住在菜市场附近,为什么北京的警察连这件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到?是女网友不肯出来见面吗?为什么不出来,有没有告诉她,你出来可能就会挽回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没有,这就是警察的做法不够聪明,对于现场的反应不够快。
2. 谈判专家在知道事情的经过之后,应该知道绑匪内心最脆弱的地方,以及谈判的突破点,在谈判过程中最主要的是稳定绑匪的情绪,同时谈判专家还要稳定围观者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绑匪的内心是非常敏感的,任何围观者的喧哗起哄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绑匪的情绪。为什么在谈判专家到来之后,事情没有好转,绑匪的情绪反而更加激动,以及做出伤害小女孩的举动?在这个过程中,是否警察不够耐心?急于求成?
3. 当时总指挥刘绍武下达命令击毙的,他又是在何种情况下下令击毙绑匪的?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情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暴力犯罪。二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在15种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但是有三点限制:(1)必须是有暴力犯罪发生;(2)暴力犯罪的发生已出现紧急的情形,换言之,出现了不使用武器,就不能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的情形;(3)必须经过警告,而且警告无效。第三点,可以看作是使用武器的一个程序性的要件。但是该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我国法律对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使用武器有着严格的规定。警察依法动用武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动用武器的范围必须是法定的,即必须是处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人的生命安全的非常情况;二、必须是万不得已,不动枪不足以制暴排险;三、警察依法开枪,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犯罪,排除社会危害。动用武器并非要当场击毙。击毙是种可能的结果而不是目的,法律只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没有规定可以当场击毙。因此,认为警察可以实施“当场击毙”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可以选择不当场击毙,既然阻击手的枪法那么准,为什么射击其手臂而直接选择射击头部。
4. 在绑匪被击毙之后,阻击手笑的那么开心,给人的感觉就像是在玩杀人游戏。而且是真人版的。是完成任务后的喜悦,还是对生命的漠视?
5. 北京市公安局对这件事情没有进行反思反而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表彰,难道这真的值得高兴和表彰吗?警察动不动就依靠击毙来解决问题,这样的处理方式也值得表彰吗?这反而让人怀疑警察处理事情的能力。
最后想说,绑匪成为了最近“校园惨案”的一个大众出气筒。本不该死,大势所趋,不得不死。这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是否又有异曲同工之妙呢?
悲哉! 悲哉。
《陕西男子北京街头劫持女童被击毙 特警受表彰》的文章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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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
可俗话又说:狗改不了吃屎!
俗话说:一口唾沫一个钉!
可俗话又说:人嘴两张皮,咋说咋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