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青蒿素到底是由谁最先提取发现的 -- Silvia
这个可以算是同一条路径上的另外一项工作了。
在青蒿素的基础上得到了蒿甲醚,效果优于青蒿素。但蒿乙醚的专利被美国人获得了。两者的效果差不多吧。
但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悲情
中国1985年才颁布《专利法》,但不承认药物专利,直到1993年,专利法进行了修订,才承认药物专利。
即使申请国外专利,首要的一点也是“新颖性”,也就是说在申请之前不能公开发表或投入使用过。而国内研究者为了抢在国外同行之前发布成果,已经在1977年3月的《科学通报》上发表了论文《一种新型的倍半萜内酯——青蒿素》,并于次年投稿于SCIENTIA SINICA(1980年5月期刊登)。
所谓国外公司拿去的专利,应该是指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广泛使用的药物Coartem,是蒿甲醚与本芴醇的复方,由诺华公司生产。实际上,由于主要用于非洲贫困国家,这个药赚不到什么钱。国内还有青蒿琥酯、双氢青蒿素等产品,前者也属于WHO的采购范围。由于WHO的采购,带动了国内的青蒿种植与原材料提取。国内的昆明制药、华立股份等公司就是靠这个概念经常进行炒作。
没有人不承认屠呦呦在青蒿方面的工作,但问题的关键是她不承认别人在青蒿和青蒿素分离方面的工作在她之前!在《迟到的报告》一书中提到了余亚纲和顾国明的工作,也提到了钟裕蓉等当时年轻人的工作,而这些名字从不被这个单位,这位学者再提起。
专利的问题已经忽悠这个产业很多年了,实际上是用现代的眼光来评价历史。青蒿素没有专利,大多数中国的青蒿素类药品有的是在中国申报的生产工艺专利以及后来的药品发明专利,但这样的专利是有局限性和地域性的,对国外市场根本没有什么意义。
感谢你对周克鼎老人的怀念!事实上周克鼎作为523项目中的秘书和后来青指的秘书长,对523项目和青指工作中的科技管理贡献很大,很多当时的老科学工作者都愿意向他吐露心声,但屠呦呦除外,像你这里所说的她总是敌视这样的组织机构,因为在文革和文革后一段时期,非左即右的思维充斥着各个单位,这样的组织机构被她看成带有文革的色彩,而不是从科研管理上尊重523项目。不过现在她总算承认了她自己也是参加了523项目工作后做了青蒿方面的研究工作。
至于说人缘不好,估计还不够,应该是实事求是的作风不好!虽然523项目是在文革中的科研管理机构,但科研作风上还是尽了最大的努力!因此在《迟到的报告》一书中把523项目办掌握的情况和人物都一一列出,就是为了还历史本来过程。如果把这些人物都能认真列出和拜访,相信应该有更多的故事。不过最令人担心的是科学讨论不足,而个人攻击、砸场子的现象总是出现在各个角落,很令人对科学历史的研究担心。
确实在文化大革命中推选组长的首要标准不是学术水平,与现在的科研课题组长的意义和含义是不同的。另外从经费角度来讲,当时举国体制与现在课题组长负责制也是不同的。
送花得宝~~~~
青蒿素的研究充分体现了当时全国一盘棋,大会战的特色。单纯的归功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是不合适的。
老人们经常回忆起当年搞青蒿素的情形,基本上半个中国的力量都动用了。听中药所的同行说过一些情况,当时屠教授的一些研究不是她完成的——她也没这个能力完成,是所长书记出面协调,请动某些大佬搞的,中药所加实验药厂为了青蒿素搞攻关会战,人人参与。
结果,最后,光荣属于一个人。屠做人上也不是没有缺陷,据说青蒿素被她视为禁脔,不许别人研究。不说国内其他单位,就是本单位对她不满的人也很多。
她评院士,评过两次,每次消息传来,老人们都会说,她得罪的人太多,不可能评上。果然!
确实屠呦呦出版的书中在青蒿素历史上依然是老调重弹,科学性差的原因在于文中对其他单位在青蒿素类药物上的进展没有任何正常的学术内容,也有很多地方在重要文献引用上做手脚,用后来的荣誉来强调自己,却不是用更多的科学历史文档来证明,很是说明其特征的。
http://www.sciencenet.cn/m/user_index1.aspx?typeid=127282&userid=396469
如果《青蒿及青蒿素类药物》也上网,读者就可看到双方的描叙,自行比较判断哪一方更可信。
自己,只要这个成就来自某个国家的科学家,获奖人是这个国家的科学家就足够了,这是全体国民的骄傲,值得每个科学家在这个时刻自豪而不是为名利争得一地鸡毛。我仅指诺奖理工类,诺奖其他类奖项可以无视!
当时大家对青蒿素群起而攻之,认为有毒,屠呦呦提出在她身上试药,要是被毒死了自己就认了,要是没有毒性,必须上临床。这个时候屠呦呦是一个人啊,也就是说人家用自己的命换来的,你让她怎么提别人?
承认屠呦呦,周院士往哪里搁,周院士的徒子徒孙往哪里搁?
送花成功。感谢:作者获得通宝一枚。
作者,声望:1;铢钱:16。你,乐善:1;铢钱:-1。本帖花: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