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且看什么时候路灯上挂满尸体 -- Levelworm
让你白奋斗一辈子。没钱还好,最怕你有点钱。
车保险有保三十万的,有保一百万的,但是如果对方告你的数目高于这个你就惨了,谁知道撞到的是个什么人,又有什么故事在后面,反正被撞没死的人比撞人的人有福就是了。在美国开车最怕的就是行人,再怎么样也肯定不是三四万美元(几万十几万人民币)打发的了的。
袋鼠国也算西方发达国家了。
俺一个朋友他的亲戚在东北小城撞死人,08年的事情,赔了2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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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一哈,俺说的几万十几万指澳刀(现在和美刀差不多了……),上个帖里没说清楚,8好意思。单就车祸而言,印象中肇事司机只要有CTP(类似国内的交强险,不过只管人身伤害不管财产损失),自己是不用出啥钱的。至于伤者能否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俺不大清楚。但袋鼠国不是鼓励诉讼的国家,像米国那样在麦当当被咖啡烫了嘴就能索赔100万在袋鼠国是不可能的,民事索赔的标准是不能超过你的实际损失。就一般情况而言,基本不大可能超过十几万澳刀的水平。而且实际执行起来更加困难,full time的工薪族还好办,法院可以直接把超出生活必需数额以上的工资转到受害者帐上,怕的是那种没有稳定工作的或是自己开公司的。前者就一口咬定自己没钱,然后天天蹲在家里吃救济,他还落一清闲,后者把财产一转移再办个离婚啥的你也拿他没辙。
到底是
还是近些年来,政府官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下滑得太厉害?
像米国那样靠打官司发财在这里是不大可能的。对车祸受害者而言,CTP的保险理赔金最多能有个几十万(我听过最高的是三十万左右),民事赔偿再加个十来万,加起来顶多50万左右吧。也许有更高的,但我是真没听说过。
BTW,单位是澳元。
但是情理上说,
老陈向包工头追索或者向徐追索都是正常的。不过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找一个赔得起的人打官司更好。
不过你把管家作为第一责任人不正确的,狗主徐是狗咬人事件唯一责任人,管家并不是狗的所有者,如果徐的损失确实由于管家失职导致,徐可以向管家追索。但这个与老陈无关。
律师自然是为雇主服务的,如果能把老陈置于一个小偷或者无业游民的形象上,对官司还是有些好处的,估计也就是想吓唬一下。徐本人未必真的会这么说,但是记者这么一写,帽子都扣到徐头上。读者可没有记住律师某某某,记住的都是这个徐某了。
我觉得多半不靠谱。而且我对《知音》编辑的科学素养表示怀疑。
这种对于医学界来说,该是大新闻吧, 不会没有一点反应的
特别是一些没有上下文联系的单独语句。就此我吃过记者的亏,话是我说的,但报道时的引用和我说的时候的原意是完全相反的。
打个广告。链接出处,赚点钱啊,赚点类似的狗主(能养三条藏獒的主)的钱,反正给律师也是给,那还是时候诸葛亮,我这提前给出主意,你看着给点不也挺好嘛。
被告律师的这句话,撇除了带有侮辱成分外,在法庭上可是一件反击的利器——被告试图证明原告并非在该处受的伤害,从而洗脱责任,但这恰恰是最容易被证明的,小区的保安、工友、工头……随便一个的证词就能反驳被告律师的话,就象有朋友说:即使是小偷被咬伤,也能索赔……那后面就不用再打了——你不是说人家进不来就不是这狗咬的么?现在人家证明能进来,那你就赔钱吧……当然,前提是原告也有精通庭辩的专业人士才行。
能说出这样的话的律师,水平十分低下(不单止道德,业务水平也低),所以,法官判决被告败诉赔偿是合情合理的!整个报道中,能令人气愤的也就是这句话,至于狗主没有看望伤者,抵赖养藏獒,也只是末节,放其他人身上多半也会这样,关键就是,这样水平低下的话,是不是被告律师的原话,是的话,原告有没有及时抓住这点来反击?报道比较模糊……
进来传媒有不少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例如彭宇案,还有一些助人反被诬的案件的审理,记者无不使用煽动性的语句,不免让人对公理失去信心,我也不例外,但我一个法律界的朋友质疑了传媒报道中一些问题,有些很可能是夸张失实,而更多的是当事人不善用法律保护自己,没有辩护律师是很大的原因,受到境外影视的影响,律师都是一付小人形象,即使帮你打赢官司,也瓜分了你的钱,于是,毫无庭辩经验的小民大咧咧的走上法庭,在对方专业人士的狂轰滥炸下,体无完肤,众多网友不是整天呼吁“法治”么?要公平的“法治”,手段首先得对等,“弱势群体”、“伤害深重”,在法律上是没有优待的!很遗憾,这一系列的报道,只使人们有骂娘的借口,而没有教会人们怎么保护自己,读者看完报道,骂得舒坦了,整个社会的风气也败坏了,当某天事到临头时,依然还是这个下场,这真要怪别人“为富不仁”还是怪自己?
是发表在《科学美国人》上的,应该算比较严肃的科普读物了。时间比较长了,记不清具体内容了。不过肯定是最近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