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我们在嘲笑印度的种族歧视,但是中国的歧视也很严重 -- finalgod
而且,疫苗也是有有效期的。
中国人在美国上学的这么多。 按照10%病毒携带者的比例, 应该很多人会上不了学, 但从来没听说过这样的事情。 想来乙肝病毒携带者有不同的种类, 不是每一种都有传染性的。 中国的10%, 应该是把有传染性和没传染性的都不分青红皂白给算在一起了, 也许把代抗体的人也算在内了。 我父亲就是乙肝病毒某项阳性, 不知道是哪个阳, 我妈妈是阴性, 连抗体也没有, 多年生活在一起, 我妈不曾受到任何传染,我在离家之前也是阴性。 离家后某一年不知在何处接触了乙肝病毒, 身上有了抗体。 那年献血后, 血库寄信来告之血中有乙肝抗体,将不会被采用, 请我将来别再献血了, 而我之前献的血都是没有问题的。 我去医生处检查, 验血后被告知无事, 身上没有病毒, 只有抗体。 美国医生也不懂大三阳小三阳什么的, 就是告诉我这个对身体没有任何影响,献不了血也是因为血站怕混进来带病毒的血,有抗体的一概不用。 我不知道在中国, 像我这样的是否也属于乙肝人群。
其实防治乙肝, 与其拼命歧视带病毒的, 不如推广乙肝疫苗。 把病毒携带者赶在单位之外,就能保证不在社会其他地方接触到乙肝病毒携带者了? 歧视只会让乙肝携带者隐瞒病情,其实对社会危害更大。
如果是公司入职体检之后不要该员工,公司负有足够的举证责任说明不是由于身体原因而不录取,而这一条几乎没法实现。所以美国公司根本不敢要求员工体检,最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声明没有必须省报的法定传染病。即使有法定的传染病如艾滋,雇主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雇。
说到乙肝歧视,那是标准的人权,但看看南都,他们自己也歧视乙肝携带者,并为广东企业的实际歧视摇旗呐喊,不能不说是讽刺。
只有你坚决反对,只能说明自己的顽固和蔽塞,或者“反动”。至于理由,我也懒得多讲。人家免除一定有免除的道理。
都是争取来的。美国的艾滋病人开始也是被解雇一批一批的。
后来有个什么电影,就是说的某个人去法院告,结果告赢了,
后来就不再敢解雇了。后来不久那个告的人也死了。电影上。
这应该属于民事问题,人民内部矛盾,不是要动摇土工的统治,
应该可以争取到的。
汤姆汉克斯演的,奥斯卡奖
就我们单位来说,这个投票最多是一次娱乐活动。
因为大多数人,包括我,都有注射乙肝疫苗。
中国大概已经解决了贫穷,但是解决落后,还需要很大的努力。
乙肝病毒的广泛传播和对乙肝患者的歧视,就是这样一种落后。
关于乙肝歧视,最重要的是要科学宣传,首先要破除普通人心中的疑虑,这才能够谈得上消除歧视。
事实上,如果一种具有传染性比如非典的患者在你周围,你肯定是要远离的,这是因为这的确要传染的,不是你说你们之间是平等的人格就应该拥抱这位非典患者。
楼主的中心意图是认为中国没有一人一票,没有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抬出乙肝患者不过是幌子罢了。
看他说得振振有词,却露了个大尾巴:印度不是很民主、很一人一票吗?不是有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吗?咋还是种姓国家呢?
楼主还抬出黑社会、满清和tg相提并论,其狼子野心不是昭然若揭吗?不过楼主无法掩饰的是,即便民主如美国的国家,黑社会也是很震慑一座小城甚至大城的,是不会考虑你们是不是有一人一票和结社自由的,看你那张选票是不是敌得过我的m-16
这个法规解决的是病毒几乎失去活性的携带者的问题。这个病毒就像电脑的僵尸病毒一样,不影响身体了。对于肝功能不正常的发病者,包括甲肝、乙肝、丙肝,仍然是排除在外的。
比如我有一朋友,曾经感染过,自然转阴,血清在医学上都很有价值了,在某些情况下仍然被当作携带者。
我估计美国入学检查的也是肝功能。
反正官司输了就是1000块,有时会多些,1万左右,对用人单位也是不痛不痒的。如果判处1000万,估计还有点作用。
但是普通民众没法介入立法,所以才有这个局面。
比如学生宿舍,4个人中一个患肝炎,那么另外三个为了自身的安全应该去打疫苗,打过疫苗的也应该重查抗体。如果三者不知情未打疫苗,那就是保证了这个肝炎患者的隐私的同时,将另外三人至于了高传染危险之中。
在这种生活中亲密接触的情况下,不通知他人应该是不道德的。换个方式,如果我们自己得知患有肝炎,会不会通知父母妻儿,让他们尽快去打疫苗呢,而是不是其他人没有知情权就活该倒霉?
我原来在高校,这其实在高校遇到的最常见的问题,和利益团体关系不大。
这个通知,解决的是乙肝携带者(母婴、血液、性接触感染)者的问题,任何患“肝炎”的都在休学的范畴内。新通知排除了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的检测,把急性肝炎甲肝、丙肝纳入了检测范围。
利益团体是指广告媒体、医院和假药生产商的铁三角,利用媒体夸大乙肝携带者的“高传染”,为体检收入、卖所谓的转阴药(屁用没有)服务的。正好比不生病不能创造GDP,生病了才能创造GDP一样。
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的传染性,如果没有母婴、血液、性接触,基本极小了。从中国不再共用注射针头以来,携带者数量急剧下降。
另外,如果没有就业的歧视,其实感染了也没啥关系,乙肝维权人士雷闯和行者发起了一个益行马拉松俱乐部,里面的携带者跑各种马拉松。下面是他们2010年的参赛计划:
近期活动计划,请大家关注并大力支持。
1. 2010年3月28日:郑开国际马拉松 郑州-开封 全封闭高速公路跑道
2. 2010年4月10日:第一届苏州金鸡湖国际半程马拉松(地点在苏州工业园区!!!)
3. 2010年4月18日:大连国际马拉松(全国四大马拉松赛之一) 大连国际马拉松官方网站www.dlmls.org
4 2010年4月25日: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
5.2010年5月8日 北京昌平50公里耐力挑战赛暨北京精诚友爱活动社10公里暴走活动
6.2010年5月15日 黄河口国际马拉松(山东东营)
实际上,由于乙肝携带者很少喝酒,更加适合参加跑步等有氧运动。我也是因为跑马拉松才接触到这一俱乐部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解决好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就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各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把握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要在正在开展的清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三)加强对技工院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开展政策宣传,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一所学校。督促技工院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认真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设立并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处室负专责,系统内各单位相互配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教育、卫生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通知》的落实。要依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服务窗口和社区基层平台等组织开展宣传,采取送政策上门等方式,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规定。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种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我部汇报。各地要按要求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10月底前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一、政策解读类
1、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部分地区对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受限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从去年11月起,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个研究过程遵循“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一方面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了解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有关意见,从传染病防治角度对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可行性进行反复深入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并积极吸纳社会各界意见,从而保证政策措施的科学、严谨和有效。
2、这次文件与2007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文件相比有哪些新的要求和规定?
答:这次文件是对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强化,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2007年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 权益维护范围更广。2007年文件着重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文件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2) 禁查项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这次文件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3)特殊职业更加明确。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次文件规定确需检查的职业,一是强调特殊,可能只有极个别职业;二是强调严格申请审核程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三是强调公开监督,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只要工作到位,不会出现变相检查,影响政策效果。
(4)监督检查力度更大。一是对机构的监督检查方面,这次文件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二是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方面,这次文件也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要予以相应处罚;三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这次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上的投诉和举报。
3、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取消乙肝五项检查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如何筛查乙肝病人?
答: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以往有些单位在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中检测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对阳性者限制其入学、就业,这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们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的认识逐步深入,关于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的知识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因此,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出发,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乙肝病人与其他肝炎病人一样,其血清转氨酶异常,在入学、就业体检项目中有血清转氨酶检测,因此不会漏检乙肝病人。对于临床上确诊的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
4、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下一步将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一是开展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和地方各级工作平台,开展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对待乙肝。二是抓紧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以及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等进行修订,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现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尽快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三是实施日常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四是结合有关政策专项督查和市场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五是开展专项检查,按照《通知》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二、网民关注热点问题
5、乙肝病毒传播途径是什么?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答: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包括:
(1)经血传播:经血传播主要包括经血液和血制品、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介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以及静脉注射滥用毒品等;其他如修足、纹身、扎耳环孔、医务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传播,以及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传播均归类为血液传播途径。WHO资料显示,通过血液传播乙肝病毒的证据是确凿的。
(2)母婴传播: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重要的传播途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中约有30%-50%是通过母婴传播获得的。母婴传播可分为宫内传播(较为罕见,多数研究表明<2%)、产程传播和产后感染。母婴传播率主要取决于母亲血液中是否存在HBeAg。我国1979年、1992年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均显示我国大部分的感染者是由于母婴感染所致,这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乙肝高流行地区感染模式一致。
(3)性传播:乙肝感染者的精液或阴道分泌物中均可检出乙肝病毒,在密切的性接触时,这些体液可透过破损的粘膜而引起感染。美国纽约的男同性恋者乙肝病毒感染率比对照组高13倍,感染率与性接触对象数目成正比。对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的配偶进行追踪分析,在婚后的第1、3、5年检测,受访的100名配偶乙肝表面抗原检出率分别为20%、31%和42%。对200名多个性伙伴的女性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乙肝病毒感染标志血清学检测,结果显示乙肝病毒感染率达 55.15%,证明乙肝病毒可通过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病毒。
医学上筛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主要方法是通过采集受检者的静脉血,使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SIA)或其他酶免疫分析法检测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也可开展HBV-DNA检测筛查。
6、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有什么区别?乙肝病人能否上学和就业?
答:乙肝病人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都为阳性,但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转氨酶,ALT)异常,而后者转氨酶正常,没有临床症状和体征。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肝功能正常,身体无临床症状、不会因共同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因此,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感染标志物检测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和流行。从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出发,乙肝病人应积极配合治疗,等临床症状消失、转氨酶恢复正常后可继续学习、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被检查出患有乙肝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7、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
答:1月21-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通过三部门网站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立专门电子邮箱收集网民意见。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包括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本人及其亲属、非携带者纷纷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征求意见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收到近7000封,教育部收到约5000封,卫生部收到5000多封),排除同一网民重发的内容相同的邮件外,实收有效邮件约13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相关政策的出台,部分网民还积极献计献策,就限制HVB-DNA检测、特殊职业界定、保护医学和健康体检中受检者隐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乙肝虚假广告打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认真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将反映集中、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吸纳到《通知》稿中。
这次《通知》的出台,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凝聚了社会各界的聪明智慧。在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向参与《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3月10日
种族歧视,被歧视者与歧视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歧视的产生纯出于偏见。而乙肝携带者与非携带者之间确有生理上的区别,非携带者对携带者也没有任何道义上的责任。对乙肝携带者另眼相看,根源是出于对自身健康的维护,何罪之有?要消除这种隔阂,根本办法是普及关于乙肝传染性的医学常识,这是显而易见的。lz大发什么一人一票、利益集团之类的空泛言论,只怕又是习惯性的上纲上线。
中国每十个人中就有一个乙肝携带者,这个数字我感到很吃惊。请问该数据的出处是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