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薄熙来:有些人埋怨我们“打黑” 自己却不干事 -- 土拨鼠yuanap
李源潮来重庆这顿表扬啊。有种土老冒进城的感觉。
他2007年薄汪交接的时候来了,宣布一下就走了。
3年之后再来重庆,恍然隔世啊
你老大讲讲,为啥是土老冒啊?
看了之后的第一感觉是‘令人赞叹’!”
http://cq.cqnews.net/html/node_85933.htm
说起来,律师也就那么几招,不好好准备案情,看看这次连去公安局复印证据都忘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这次重庆的检察院准备充足法律知识比律师都多。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华龙网4月19日16时01分讯 (数字记者 张一叶、阙影、庞可)辩方律师提出,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有一部分并没看到,手中拥有的证据存在缺失。公诉人对此进行答辩,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据分为在案证据和定罪证据。
证据目录只是反映在案证据的情况,在庭审当中需要出示的证据为主要证据,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公诉机关的在案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向法庭开庭之前,允许辩护人全部查阅复制。这期间时间较长,足够辩护人仔细查阅,而辩护人在此阶段未向检察机关提出。庭审当中使用的全部证据,就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律师已全部掌握,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证据缺失。
这对随便那个法律学生都是理想破灭的象征吧。
到了今天今时今地,事情应该很清楚了。
这个难道有啥疑问吗?
哦,明白了。关键是统治阶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谁来制衡这些法官利益群体?
既然他们不是雷锋,没有制衡,还不胡作妄为?
既然手中有权力,还不是可以寻租?
大爷,这是劝架的?
我怎么就看到刘仰没错呢?
难道上帝,佛祖会定这个程序?那么其实它是包含在老百姓的实质正义下面的一个枝节。
老百姓的方法怎么就不能认定是程序?
改革派不是天天叫嚷要改革吗?把程序改变成老百姓要的程序,那么老百姓自然就同时拥有了实质与程序双重正义。
就已经直说警察,军队什么的是专政的工具了。这一点,太祖从来就没有隐晦过的。
所以人家说太祖玩的是阳谋。太祖就是明着告诉那些人:小样,我就这样对付你,有种你来打败我。
刘仰:被美化的程序正义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104/228126.html
资用文人对于重庆最常用的标签是:重庆将“回到文革”。我曾多次指出,重庆模式绝不可能“回到文革”。“回到文革”的说法,不过是资用文人们为了抹黑重庆而配合演出的大合唱。但是,资用文人们在抹黑重庆时,遇到一个大麻烦:美国也打黑,虽然成果不佳,但重庆打黑的成果却被社会普遍认可。一些号称要推行民主的资用文人,对此愤愤不平。他们曾经说:重庆明明是倒退,居然获得大多数民众的支持!这里且不说这种论调与他们声称的民主是多么地矛盾,我只想就此指出:正是基于上述中外两个原因,资用文人们也不敢公然反对打黑。于是,质疑重庆的重担落到了一些特种兵那里——一批严重西化的法律专家。在“贺氏公开信”和反对我的“公开信”的意见中,最常用的一个专业术语就是程序公正、程序合法或程序正义。
使用“程序正义”这个概念来攻击重庆,包含了资用法律专家们的集体智慧和深刻用意——先排除重庆打黑本身是否有价值的讨论,或者蜻蜓点水、轻描淡写地肯定一下重庆打黑的意义,然后,浓墨重彩地集中到“程序正义”上,向人们宣告——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也没意义,只有程序正义才是第一。为了让这种口号被人们接受,资用法律专家们在不同的场合,异口同声地说着同样的话: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就是你!如果连律师都要判罪,将来谁替你们维护正义?似乎只有公检法之外的、以律师为主的资用法律专家们,才是正义的化身,因为,公检法所代表的公权力,早已被他们描绘为“邪恶”,只有那些收取律师费的资用法律专家们,才是社会公正的保证。然而,当某人不像龚刚模那样有钱时,律师还会替人主持公正吗?
而且,这一集中强调“程序正义”的做法,已经预设了一个前提:重庆打黑,先不管实质,程序肯定是不对的。这种观点在重庆打黑刚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出现,所谓“黑打”的说法就是这一预设前提的体现。在“贺氏公开信”后,重庆打黑是“黑打”,仿佛已经成为无争的事实。以至于一些支持重庆打黑的人,也退而求其次地说:只要打掉黑社会,牺牲一点程序正义也没什么不可以。对此我想说,之所以把那些人称为“资用法律专家”,是因为他们在西方资本和西方思想的影响下,头脑已经僵化。他们能否回答:1、重庆打黑究竟哪里不符合程序?2、为何只有西方教科书、西方法律体系制定的程序才是“正义”的程序?3、为何中国人自己不能制定符合中国现实、适应中国实际的程序?因此,重庆打黑是“黑打”,这一预设的前提是完全错误的,它的潜台词就是:只有西方制定的程序才是正义的。然而,资用法律专家们关于这个话题的多声部合唱,丝毫不能改变重庆打黑的正义性,今后也无法阻挡重庆打黑的经验向重庆之外的地区延伸。
关于程序正义,我想说点历史。宋朝是中国古代法治的高峰,宋朝法治的成就,这里不多作介绍。对比一下我们会看到,与宋朝差不多的历史时期,欧洲流行一种审判制度,叫做“神判”。何谓“神判”?比方说,怀疑某人偷东西,但没有证据怎么办?找一大堆人围观,由重要人物主持,让嫌疑人用手去抓一块烧红的烙铁,时间有要求。完了以后,手要包起来,做好封印,几天后打开,根据烙铁烫伤的痕迹来判断此人是否偷了东西。此外,还有烫舌头的。涉及到女人的“性犯罪”,还可以把女人捆起来扔到河里,看她是沉下去还是漂起来,以决定她是否有罪。
欧洲中世纪的“神判”不用再多举例,它说明几个问题:一是无知。欧洲人当时没有获得证据的有效手段,只能靠“神”来判定事实。比较而言,中国人的法治比他们先进太多,比方说宋代宋慈所著《洗冤录集》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而欧洲当时还没有纸,各国文字还在形成之中,绝大多数人是文盲。神判的第二个特点是“程序”。在上面的简单介绍中,读者可以体会,围观、主持、烙铁大小、抓握时间、包扎、封印、监督、开拆、判断等等,它是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违反了任何一项程序,都可能导致最终结果产生歧义。但是,“神判”这一复杂严格的程序,与事实的真相没有必然的关系。它之所以能够在欧洲长期存在,还有第三个特征就是:做出判断的不是人,而是神。那些愚昧无知、不识字、没文化的欧洲人认为,神是最客观公正的。因此,神判就是无知的狂欢,但它确实就是当今资用法律专家们所称“程序正义”的重要起源之一。
“神判”在欧洲被取消后,出现了一些替代形式,比方说,资用法律专家长期鼓吹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神判”的替代物,不同在于,神判是根据“天意”来定罪,而陪审团是根据“人意”来定罪,它同样与事实真相没有必然关系。西方的律师就是在那个时期出现的。某当事人如果有钱,能请一位专家,当对方没钱、请不起法律专家时,有钱者几乎就赢定了。这里的程序正义在于:法官维护双方辩论的过程,不负责揭示真相,真相由陪审团成员去判断,而陪审团的判断,取决于律师的口才、表演、导演、长相、性暗示、等级身份等等。必须强调是的,英国出现陪审团、律师庭辩制度时,依然没有证据法,比中国的完善法治落后太多。换句话说,英国出现陪审团制度最初的判案,只是靠“吵架”技巧来决定的,所谓“程序正义”,就是吵架双方公平的发言机会而已。这一特征在西方另一个历史遗迹上体现得更加充分。
前一篇文章的结尾我曾经说,普希金就是死于“程序正义”,什么意思?普希金38岁死于决斗。决斗在欧洲和美国长期存在,直到19世纪末才基本消失,除普希金外,西方很多名人都进行过决斗。当决斗是合法行为时,裁判者所要求执行的,仅仅只是“程序正义”。例如,裁判者要检查枪、检查子弹、检查场地、发出口令;决斗者持枪反向而行,走多远,转身、开枪,等等,对于程序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它无关事实真相。比方说,决斗双方枪法水平有高有低,打枪准的,就能代表正义?此外,欧洲决斗还可以雇人,花钱多就能雇到高手,钱多的就是正义?在这样的决斗中,“程序正义”与“司法独立”的含义本质上是一样的,就是:独立地不干预。所以,普希金之死与真相和事实无关,它只是利用程序正义来杀人而已。程序正义貌似给双方公平的机会,事实上,独立地不干预双方,必然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延伸为法律面前的不平等。
西方历史上的程序正义严重缺乏实质正义,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正义虽然同历史上有所不同,但是,现代西方法律中程序正义的来源的确就是与实质正义相去甚远的“神判”。在等级制度下,程序正义只是社会不平等特权的延续。在资本主义时代,社会不平等只在理论上消除了,实际上大量存在。因此,现代西方法律的程序正义,依然是特权者保护自己的工具,比方说有钱,就可以拖垮没钱的对手。律师们趋之若鹜地追求高额律师费的案子,并且在表面程序之外,大量动用非法的黑箱手段,这些声称代表公正的资用法律专家究竟代表谁,其实一目了然。
美国打击黑社会100年,依然打不完。在美国打击黑社会的法律较量中,律师经常站在黑社会一边,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他们赚够了钱,践踏了法律,分享了黑社会非法攫取的社会财富。前几天,日本最大黑社会组织的头目又被放了出来,这一切都是玩弄程序正义的结果。因为,号称民主的西方政治实际上就是利益集团瓜分的政治,法律也是利益集团定的。在这样被利益集团左右的法律体系中,程序正义很多时候只是利益集团保护自己的合法外衣。律师,则是替利益集团涂脂抹粉的宠物。所以,重庆打黑问题,不是程序公不公正的问题,而是摆脱利益集团控制的法律,能否有另一套程序的问题。按照那些被西方洗脑的律师们、资用法律专家们的“程序正义”,中国的黑社会将像美国一样难以清除。资用法律专家们,便能从黑社会、既得利益集团那里,分一笔赏钱。所以他们要用资本控制的话语权,拼命夸大他们的程序正义。
他这篇更像政论文,或者程序无用论。风格么,激情多过理性,列举多过思辨,更重要的是他没有回答为什么既然程序如此不堪但中国的法律依然有程序规定,既然法律有程序规定,又为何不能在程序之内解决问题,答案是要么法律有问题,要么他的论述错误。
不讨论这些了,法律就是政客下的蛋,扯来扯去,就成了。。挖河泥更有乐趣,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