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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三省六部 -- 淡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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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三省六部

三省六部

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

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

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

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

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

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

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

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

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

中书省主要负责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起草之责主要

由中书舍人负担。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

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

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如

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和加以驳正,称“封驳”。驳正之

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

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

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

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

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

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

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

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

三监(或五监,见卿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

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

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

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

后,移至中书省,玄宗时改名中书门下);但又择他官

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

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

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

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才是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

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决定政策之权

则被剥夺。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之权又为翰林

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

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六部制名存

实亡。

(陈仲安)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吏、户、礼、

兵、刑、工六部。但北宋前期除刑部尚保留审覆天下大

辟案的职权外,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其他机

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

以处理残留细务,三省六部制仍是名存实亡。元丰改制,

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

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门下、中书省分设左、右谏

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掌原谏院所领谏诤弹

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

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

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掌原封

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

书省下领六部,由各部尚书、侍郎主管,以原审官东、西

院,流内铨,三班院所领职务归吏部,以原三司与司农

寺所领主要财政职务归户部,以原太常礼院所掌礼仪职

务复归礼部,以原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覆刑狱及三司

有关审核会计帐册等职务并归刑部,以原三司有关修造、

坑冶等职务归工部,某些次要军务归兵部,并废除枢密

院之外的旧有机构,恢复六部下属二十四司。宋哲宗元

□元年(1086),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

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实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

常统称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实行三省合

一,二十四司也时或省并,如建炎三年以礼部兼主客,祠

部兼膳部,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比部兼司门,工

部兼虞部,屯田兼水部等,还省并若干寺监入六部。宋

孝宗隆兴元年(1163),又进一步省并六部下属诸司,如

以司封兼司勋,礼部兼祠部,兵部兼驾部,都官兼比部,

工部兼屯田等。

  辽代南面官系统中,设三省六部(其中“中书省”初

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六

部,一省,金为尚书省;元、明为中书省。明洪武十三

年(1380)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

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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