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强制拆除,基层政府的两难选择——阅成都拆迁自焚事件有感 -- 谈机
选择相信朋友和其家属了
唐僧语录第二条:不要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听,并把它作为真理。
估计,你当时是没有把话听全,或者人家讲的比较简单,你又想当然了。
估计,人家讲的应该是:在抓捕小偷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导致严重后果的警察要负责任哦。
但需要指出一点,即使有确实的证据,也不可以叫小偷,叫嫌犯,犯有偷窃嫌疑。
这个家属水平如何?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而不是一句依法就可以概括一切的。
小偷反抗我不清楚,但是如果小偷儿在追捕过程中跳楼死掉
这个警察至少要进监狱呆着,至于是不是会死刑,那是另一回事;而且,他的所在局局长一样犯有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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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那么绝对吧,怎么地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你警察把小偷追到顶楼了,小偷说:警察叔叔,你放我一马吧,你不放我我就跳下去。
你觉得警察会因为怕他跳楼就收兵回营么?
要么是她忽略了一些重要的细节,要么就是你领会错了意思。
警察抓捕小偷,本身就是依托暴力的,警察要抓,小偷要逃,你去看看那种现场拍的抓捕画面,警察要么是一脚踹开门,或者从埋伏的角落或者面包车里冲出来,把嫌疑犯一把摁在地上,期间也少不了踹两脚,敲两拳。你说这算不算“先行暴力”?
警察在抓捕过程中致死嫌疑犯要被追究责任的,只有在有证据表明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
对头,就是这句,需要有证据证明,类比本身其实没有什么,可能会有严重的,可能会没事,因此不是严格的界限。
但mm听东西的水平吗
喂,谁扔的枕头
这位家属其实看过我的帖子,批评过我如下几点:1)法律上没有小偷的概念,只有盗窃罪;2)警察没有权力定罪,是否是罪犯,是法官断定的,在法官没有断定前,都是嫌疑人;3)后面的就太法律术语了,我肯定不懂,只是大致意思呢,跟laska说的差不多,就是说,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但是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咔咔,不要挑漏儿,偶是尽量复述的
所以啊,你看看,面对那些啥都不说清楚就知道上来踢馆子的,偶能说啥涅?偶能说啥涅?只好幸灾乐祸的看戏,就是laska,那个回复都是小偷小偷的哦,咔咔,咔咔
偶虽然不懂法律,但是看人的水平嘛,比偶的法律水平,可是要高很多很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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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么说,别人绝对跳不出毛病来,可MM你看你前面说的,就有那么多人,包括我跳出来给你纠正呢。嘻嘻
[/QUOTE]我实话实说哦,你说的有点乱,我不是很肯定哪些是你的观点,哪些是那个亲属的观点。 我再说句老实话哦,那位警监亲属如果被“人身攻击”了(比如蒙古大夫啊什么的),一半责任在MM你呢。因为就你一开始转述那位警监亲属的话,我都觉得她“蒙古”。
接下来就事论事--
1)和2)都是对的,没什么可说的了。
关于3)我还是要说说,
首先,我肯定没说过“对于偷盗罪导致犯人致死,警察肯定要追查责任”,问题就在“肯定”两个字上面。还有,这句话意思比较模糊,我的理解是“对于抓捕有偷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在抓捕过程中致其死亡的,执行抓捕的警察要被追究责任”?是不是这么说比较准确?
“如果一点责任没有,是不可能的”--这句话本身是“不可能”成立的,就像我前面说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然如此,就不会那么绝对啦。
“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的话,10年之下是很有可能的”--这句话也有点问题--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用10年作为一个标准不是很妥当,一年两年也是10年以下,七年八年也是十年以下,但其实五年六年其实已经很重了,一般和“罪责不重或者轻微”相对应的,我认为应该在3年以下,甚至很可能是缓刑。
“如果罪责严重,就可以是死刑”--这个我认为不太可能,一般判死刑要么是故意杀死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要么是严重的故意伤害,但一般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太会出现这种情况,从主观动机上讲,执行抓捕的警察可能会比较粗暴,但和嫌疑人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谈不上很强烈的致死动机,从客观上讲,也很难取证。
你想,连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都不太可能判死刑,何况是抓捕嫌疑人了。
“视情节情况,其主管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将会涉及渎职罪的”--关于这个,我真的认为不太可能呢。可能只有很个别的情况会涉及,我记得去年好像有个青年在商场里拿着刀(被人打了),以为警察也是来打他的,警察让他把刀放下也不肯,被击毙了。后来好像下命令开枪的警官是被追究责任的(虽然我觉得他也挺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