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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交通执法者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对新交法的误解 -- 司马水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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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交通执法者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对新交法的误解

5月1日才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否认“撞了白撞”,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虽然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不公平,让机动车驾驶员甚感委屈:我遵纪守法,行人违章发生车祸,怎能要我这个守法者承担责任?虽然此款后面又加上一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但是,如何减轻,减轻到何种程度,负多大责任,法规没有明确。由于新交法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执法者常以前面一句为准绳:由机动车承担责任(《羊城晚报》9月13日《车撞人一概负全责?原来却是一场误解!》)。我以为,公民之所以会误解此法规,是因为执法者误引用此条文,进行了误判,错误的判决才导致公民的误解。北京市在新交法实施后的第一案例奥拓车撞违章行人案,就是以此为准进行判决的,从而引起全社会极大争议。如果有关部门确实按照新交法公平地判决,就不会在全国引起如此大的波澜。

  本来,新交法体现了以人为本,要维护行人作为弱者的生命权,应该说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争议焦点是不再单方面强调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是行人违章被撞,已采取紧急避险的驾车人究竟该减轻多少责任?最近,广东、四川、江苏等地,都在对新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而机动车一方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例如,江苏省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现代快报》9月11日)。而最近,最高法院正起草司法解释,规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只减轻25%。

  新交法实施后,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争议,原因有二,一是新交法规不完善,给执法者带来一定的难度,虽然法律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但是由于不具有操作性,所以执法者在具体执法时,只能片面地按照上述条款的前半部分进行判定责任,从而导致由机动车负全责,导致新的不公平,有违法律的公平本意;二是本来在新交法中明白清楚地规定,如果机动车已经采取紧急避险的,机动车驾车人应该减轻责任,但是执法者在具体执法时,却没有按照此一条款,而是断章取意,省去了行人违章时应负的责任,只要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从而导致不公平,其实质是违法执法,有法不依,是对法律的曲解。正是由于执法者的有法不依,才导致人们对新交法更多的质疑。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当然是必要的,否则由于不具有操作性,使执法者难以执法,或因为执法弹性空间过大,使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新的不公平。如果执法者有法不依,违法执法,则执法中的不公平仍然存在,但此时已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的问题。一部良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认真执行,甚至违法执法,是不可能维护社会公平的。

  一部新法律在这么短时间内,就引起全国广泛争议,可能出乎法律制定者意料。这也说明,一部法律在制定与颁布实施之前,一定要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尽可能地完善法律条款,一定要有可操作性,而不能总是依靠司法解释或补充说明,否则还不如没有。

家园 请问国外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现在开车,心慌得很:比如等红灯时

自行车从后面闯过来,司机无责任,可也要赔偿。而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只赔偿驾驶者有责任的事故损失。无责任也要赔偿,合理吗?

家园 不买保险是不敢(能)上路的,买了保险也不敢不让人。
家园 【文摘】轿车被自行车追尾遭索赔 新交法再遇尴尬

想不通,张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车祸后,交警已经认定:刘女士所骑自行车的前部与自己所开轿车的左侧后部相接触,说明自己被刘女士骑车“追尾”,不应对刘女士所受伤害再进行赔偿了。但刘女士依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认为交警定错了,张先生要“负全责”,因此起诉张先生,索赔4944元。9月6日,宣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两车相撞 “自行车”一方索赔偿

  刘女士介绍,今年7月6日上午7时45分,她骑自行车经过和平门路口时,被张先生所开轿车撞倒。张先生开车将其送到附近急救中心后,就以“钱不够去取钱”为由离开,至今没有取来(钱)。医院对她进行检查治疗,结果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在此期间,她自花医疗费。她就此要求张先生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只得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其医疗费881元、车费333元、误工导致的损失173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共计索赔4944元。法官听完原、被告的陈述后,当庭驳回刘女士精神索赔请求,认为这样性质的事故不符合精神索赔构成要件。

  

  谁是谁非 双方各执一词

  张先生对刘女士陈述的事实提出异议。他认为,刘女士完全颠倒黑白,不是他开车撞了刘女士,而是刘女士骑车和他所开车辆形成追尾,也许撞车后的惯性导致刘女士摔倒。因此,刘女士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此,张先生向法庭出示了“(0054711号)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的“事故事实”一栏中载有如下内容:当事人A(张先生)由北向西行驶,当事人B(刘女士)由东向西行驶。造成B(刘女士)车前部与A(张先生)车左侧后面相接触,B车骑车人(刘女士)受伤。认定书上有张先生和刘女士的认可签字。

  庭审时,刘女士再三声称,不是她骑车撞了张先生的汽车,而是被张先生的汽车撞了,交通警察的认定有误。因为和交通支队、张先生交涉无果,她决定提起诉讼。

  

  法律碰撞 保险公司不“认账”

  张先生认为,他的车辆加入保险了,他为此找到保险公司交涉,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赔偿处理,但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只有参加保险的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才负责理赔。现在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证明,并非投保机动车辆“肇事”,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另外,没有划分出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理赔。所以,张先生认为,如果如刘女士所述,是他撞了刘女士,事情就变得简单了,直接交由保险公司理赔就可以了。

  究竟该谁赔偿,这让张先生和刘女士很困惑,按照5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张先生应该“负全责”,而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张先生的行为又不符合理赔条件。

  事主莫慌 普通处理派用场

  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国度律师事务所田爱京律师。她认为,在处理这个事故时,张先生和刘女士可能都没有预料到这样的后果。当时,他们应该提醒交警启用普通处理程序,而不是启用简易处理程序,因为启用普通处理程序,就会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出责任比例。这样,保险公司也好理赔,即便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也好处理。

  另外,张先生已经和刘女士对簿公堂,那就没有必要谈先行赔偿等问题,只能等法院判决。如果判决张先生负全责,那么,张先生就可以拿着这样的判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信报记者谢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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