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和许霆案已经可以不说的故事 -- 天马行空
这样主观定罪不好,起码缺乏可操作性。许的案子不是他欺骗柜员机,而是柜员机出错在先。其实可多客户确确实实记不清自己帐户里有多少钱的,如果柜员机发生故障的时候他们多取了钱,那么是定他有罪还是无罪呢。
据我所知,国内因为柜员机故障而有意取款的,只有三四例被处罚,绝大多数都是追回多取的钱的就算了。当然,这些例子多取的钱也不多,一般都是几百块,多就几千块。按兄台的方法,这些客户就算不被判刑,起码也要拘留几天吧。
其实按照现在的行规,柜员机出错造成短款,是厂商负全责,长款的时候,钱却归银行。因此,出事后没几天,本人所在的公司就把这笔钱赔了。后来以银行的名誉报案,其实只是扯大旗当虎皮,潜规则如此。结果弄出这么大的事来,倒是老板始料不及的。我还没有打听我,许霆赔那笔钱,估计公司也没脸要,白白让银行赚了双份。
许霆发现这个漏洞之后,回去告诉他,并且想报告银行的。郭让许霆不要这样做,他自己则办假身份证,用假身份证办了银行卡,然后用这卡进行取款。他一开始就是犯罪,而不是过错。
不过我觉得涉及的金额不多,而且是自首,就算被判一年也有点量刑过重。
再八卦一下,许、郭两人都是广东高等法院的保安,广东高等法院和柜员机厂商为邻。
现在就不必炒冷饭了。
说许霆是盗窃罪无疑,绝对不是什么主观定罪,而是许霆的整个案情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其实你现在说的也没有跑出当时的一些观点--所谓“柜员机”出错在先。这个不说明任何问题的--我上班忘了关门,是小偷把我家搬空的理由吗?
至于客户是不是记得自己账户中有多少钱,这个也不是理由,所为成年人,“不记得”绝对不是脱罪的理由。
国内柜员机故障造成客户得利的事情确实有,但据我所知,还没有哪一例是和许霆案具有可比性的,如果你记得具体的案例,不妨提供出来我们一起分析一下。恐怕,更多的,只能和许霆的第一次取款性质相近,而许霆的罪在于,他在第一次仅仅是不当得利之后,疯狂地取款了170次。
实际上,我也说过,如果许霆当时没有逃跑,而银行也没有报案,双方私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以上两个前提很可惜都不具备,所以,许霆被捕后以“盗窃”入罪是完全正当的。
不过我跟你的行业不一样。我是做网游的。中国目前的第一网游(不要说是WOW,我会鄙视的)也有我的一点功劳。大概人的天性就是要挑战规则。对于ATM机器,由于操作太补方便,而且有监控等后顾之忧,所以对于ATM方面的作弊可以说比较少听说。而网游就不同了。太容易操作了,并且就算给发现了也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至多你把我的角色封了。所以做网游玩法编程的人,如果不慎重的话,很容易给玩家找到漏洞,进而疯狂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牟利。这种事情碰到太多了。所以我经常对同事说,写程序的时候不能光把功能实现就了事,那样的程序至多只能打60分,还要考虑到各种极端的因素,考虑玩家有可能利用的各种漏洞,要写得无懈可击。
别人是用自己的卡取钱,不是到你家里搬钱。
如果按阁下这样定罪法,是不是在许霆同时期在一台柜员机上取款的客户,只要取两次或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他有罪呢?不过起码法院不是这样认定的,同时期其他取款客户都是找到他们要回钱就算了。
假如有个人发现柜员机的漏洞,他多次从里面取钱出来,其实他并不是想占为己有的,而是真的想替银行保管的。他可能觉得,如果他不取出来替银行保管,可能就会被其他用户取走。这个行为,只是主观有善念,其实真正行为和所谓的恶意取款是一样的。这么,阁下应该怎么定罪呢?
作为厂商的技术人员,我觉得对所谓的恶意取款行为断定是没具有可操作性的,而且对比其他行业也有人利用漏洞的行为,我认为只有认定这样故意取款是无罪,是能更有效促进银行改进服务,厂商改进技术。
说国内没有这样的例子,阁下对这一行业没有起码的理解吧?这样的例子多得很,前几年云南就有一起同样的例子,当事人也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知道是不是现在已经翻案。至于少金额的相似例子,更是不计其数。
顺便纠正一下阁下的笔误,许取款不是170多次,这个数字差得太远了。
也许我们谁也说服不了谁,就此打住!
谢谢阁下的关注!
没判刑的案例是英国hull的,主要是金额不够(每人才200-300英镑),而且警方在hull案子中用词也是盗窃
我都玩3年了,呵呵
由于柜员机故障,被客户多取几百块钱的例子在国内也很多,不用到英国找例子。
就算在国内,这种情况由于涉及金额少,根本都不报案的。就算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一般由银行追回多取的钱就算了,如果追不回来,就由柜员机厂商赔偿。
我倒记得英国有个家伙从发生故障的柜员机里取出几万块拿去旅游花光了,结果回来被捕,判了几年。
之前看报道到不知道这个内幕,教唆……不冤!不冤!
我可以再重复一边--许霆第一次因为银行柜员机故障得到了1000元,这属于不当得利,许霆没有取得的故意,缺少主观要件,不能构成“盗窃”。
但自第二次始,许霆发现了银行柜员机的这一故障,总共实施了大约170次取款行为(具体多少次已经无所谓了),取得款项17万余元。
许霆主观上的恶意已经毫无疑问,而在客观上,许霆在银行未能察觉的情况下,取得不属于其所有的十几万现金,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之“秘密窃取”的界定。
云南的案子当时我也关注过,这个案子定盗窃也没什么问题。如果一定要说区别,云南那个警校生相比许霆倒还更加“情有可原”一点。所以,确切的说法是--连云南那个案子都判了“盗窃”,就更不用说许霆了。
当然,许霆的无期我也认为是重了,但属于依法而判,问题在立法滞后,不在判决有误。
最后,关于这一句
你把钱放在你家茶几上被钟点工拿走和别人从自己的卡里拿出钱是没有可比性的吧。如果钟点工向要你支100块,你却错误地支了1000块。钟点工发现你犯晕之后,不断地要你支100块,这样才具有可比性。
兄台如果说机器出错在先客户也要负相应责任的,必须考虑种种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比如客户确实不知道账户里有多少钱,结果误取了,是不是就算不把他判刑也可以把他拘留?尤其是我说的假设,客户确实是想取钱出来替银行保存的。
兄台不要说不能假设,如果这样河里学法律的河友会急的。
这是我就许某刑罚和兄台的最后一议,下次兄台说什么本人将不再讨论。
可惜我把郑州的大小书店找遍了愣是没有发现有卖的,真是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