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文摘】以后你想开胸验肺也找不到敢于做手术的医院了 -- 东方红卫士
明显的必须通过企业这一条,将工人置于弱势地位。
我认为还有一个办法,对于高危岗位规定最低工资,以及防护要求。变事后鉴定、赔偿为事前预防和补贴。
河南省卫生厅同时还下发通知明确,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河南商报》供稿)
问候河南卫生厅所有工作人员的老母。
既然你河南的职业病医院说不是职业病,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然就可以看。看了之后发现确实是职业病难道还不能说了?什么世道!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什么,宗旨是什么?现在还有几个所谓的党员干部记得这些?我现在回想年轻的时候入党宣誓热泪盈眶的场景,越来越觉得像一场黑色幽默。
大家能发言就发言吧
否则,有知识和没有知识有何区别。
河南卫生厅的这则通报,再次重申了职业病防治是某些部门的势力范围,不允许其他医院插手。
垄断就是腐败的温床
河南省卫生厅:批评开胸验肺医院有法可依
河南卫生厅的领导,我真的不知道该对你们说些什么好。“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这些耳熟能详的理论应该都学过吧?人家张海超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才去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才在媒体的呼吁下讨得了说法。你们说如果没有郑大一附院的手术,张海超应该怎么办?难道自己给自己开胸验肺才行,还是最后逼得跳楼讨说法。我佩服你们依法行政,但是如果法律不适用的时候,是不是应该修改法律?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违法行为或者是渎职行为,你们依照法律追究了吗?有多少领导受处理怎么没有详细的报道?哎,算了,河南这几年的声誉就是让这些人给毁的。
消息传出,舆论再次哗然,“郑大一附院见义勇为反被批评”成了舆论的焦点。
面对“尘肺病人”,郑大一附院是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还是要正常履行白衣天使的职责?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张海超。
新闻事件
郑大一附院被批评
随着张海超被确诊为“尘肺病”,与这一事件相关的有关部门和个人都得到了相应处罚。
8月12日,在省卫生厅召开的“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上,省卫生厅以文件的形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
在这份7月31日签发的卫生厅豫卫办(2009)40号文件《关于对张海超职业病诊断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查处情况的通报》中,除了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之外,还对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进行了通报批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昨天,通报批评一出,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在大河网上针对的数百条中,大多数网友都对郑大一附院受到通报批评表示不理解。
一位网友说:“不作为的机构受处罚可以理解,但尽到自己职责的医院为什么却要受批评,医院给病人看病难道也有错?”
另一位网友则表示:“如果不是郑大一附院在患者要求下"开胸验肺",估计真相至今还是不能浮出水面!”
甚至还有网友认为,郑大一附院为张海超“开胸验肺”是“见义勇为”。
省卫生厅“黑诊所论”
对于网上的争论,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说,一些网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毕竟“人情”不能代替“法律”,省卫生厅目前没有更改通报批评决定的想法。
这位人士表示,事实上,最后省职业卫生专家经过讨论、分析、会诊后,最终确诊张海超为“尘肺病”,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也是一个参考依据,这说明郑大一附院的诊断结果是正确的。但郑大一附院错就错在,在没有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的情况下,就对职业病下结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这位人士表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一附院当时在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发现是"尘肺病"时,应该立即上报卫生部门,同时建议张海超去上一级职业病防治所进行鉴定。”
“这就好比一个没有行医资格证的赤脚医生开诊所给人看病,就算他刚好给病人看好了病,但我们不能说它不是黑诊所。”这位人士说,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进行通报批评依据的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记者查阅2002年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发现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省卫生厅这位人士还称,针对目前拥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资格的机构较少的现实,省卫生厅在对郑大一附院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专门下发文件,鼓励省直三级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同时也要求每个省辖市必须有专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和1所三级综合医院作为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附院医生
告知病情是职责和义务
对于被通报批评这件事,郑大一附院有什么反应?
昨天,记者联系到郑大一附院有关负责人,他表示目前院方对此事没有任何回应。
但在采访中,郑大一附院的一些医生对此事有自己的看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说,他不认为医院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做法有错。因为,作为医生,对于病人的病情,医生是有义务告知的。如果一个病人去医院看病,医院在做了一些检查后却不告诉病人患的是什么病,那么这个医院也是不合格的,是违背基本的医疗道德的。
记者随后问这位医生,假如他再碰到类似张海超这样的患者时,会不会给他进行诊断,并告诉患者到底得了什么病?
这位医生斩钉截铁地说,只要病人不是来专门要求职业病诊断而是来看病的,那么作为医生我肯定会对他进行疾病诊断,“不管是"李海超"、"刘海超",我都会为他诊断,并告诉他得了什么病,因为我觉得那是一个医生的职责和义务”。
张海超
郑大一附院救了我
在得知郑大一附院因为“开胸验肺”而被通报批评后,身为事件主角的张海超说他很愧疚。
“对郑大一附院通报批评,我觉得不公正,医院很冤。”昨天,张海超在电话中说,对于郑大一附院他一直很感激,因为是医院救了他,“如果当时郑大一附院不接收我,如果医生不给我诊断,那么我只有死路一条,现在因为我的事情,而让医院挨了批评,我心里很难受”。
张海超说,6月9日,他挂号去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看病,随后入住到呼吸内科,当时医生给他拍了片子,上面写的是“双肺阴影,性质待查”。
“我当时也很想知道病因到底是啥。”随后在他的强烈要求下,医生为他做了“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
“如果医生不给我诊断,而是像踢皮球一样给我踢出去,那么我肯定是死路一条。”张海超说,而现在医院的正义之举却被说是违反了“法律”,他很是想不通。
律师
医院行为并不违法
对于郑大一附院被通报批评一事,郑州的一位律师认为,省卫生厅对相关法律的解读有偏颇之处。
这位律师说,他认真研读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规定的实质是对于那些明知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还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情况要进行处罚;强调的是医疗机构在明知相关资质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从事超资质诊疗活动。
而在“张海超事件”中,郑大一附院是在张海超的要求下,对张海超的病情通过“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后做出的诊断结论,这是医院基于患者的病情作出的合乎医疗规范的基本行为。在这一过程中,郑大一附院主观上并没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链接:“开胸验肺”事件
新密市一企业农民工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病,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求真相,张海超今年6月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求医。在张海超的坚持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即所谓“开胸验肺”,最终确诊为:尘肺合并感染。
“开胸验肺”事件被报道后,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与此事相关联的一些部门和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大河网-大河报)
http://news.sohu.com/20090814/n265957019.shtml
都怪那个张海涛太蠢太穷,居然不给刘厅长上贡,活该
人民报头版头条。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9855427.html
新闻背景:曾经为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并为他出具“尘肺合并感染”报告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受到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通报认为,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日前,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
从制度层面看,郑大一附院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确有可能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但要知道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制度才导致了张海超的“开胸验肺”。
郑州市职防所倒是有资格为张海超确认尘肺病,可它无视病情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让这个备受疾病煎熬的农民工肝肠寸断。在公众看来,郑大一附院肯为走投无路的张海超“开胸验肺”,正说明他们还有医者良知,还有社会担当。
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不是从改进管理制度方面着手,杜绝“开胸验肺”悲剧的发生,却以制度的名义对郑大一附院立案调查,难免会让人联想到,这是否是一种“权力报复”?
相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对于张海超们的弱者权利,我们究竟该如何维护“制度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