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同侵华日军浴血奋战你拯救出了谁 -- 方军
当时那篇帖子疑问很多,有人还把那个施海潮的老底都贴出来了。我开始还以为凭萨苏的大家风范会把这个帖子删掉。就是一篇帖子,一篇文章而已。不过后来萨苏还是修改了,不但贴出来,还发表在报纸上了,还是他自己担任编辑的报纸。唉,一世英名毁于一旦呀。其实萨苏发现那个施海潮有问题,去掉那些禁不住质疑的,保留质疑不多的地方发表倒是和现在萨苏对方军的态度很一致。咳,今天揭人短,损人品了。。
全国多得是,正常?不正常?俺不想讨论。
1、来个北京的,外甥和舅妈。[QUOTE]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受赠房屋被判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 外甥马某因未履行与舅妈富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而被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富某赠与的房屋。
1998年朝外大街进行拆迁,富某在朝外大街吉市口6条50号的一间私房也在拆迁之列。因富某没有子女,1990年12月7日,富某与马某双方协商达成赠与抚(扶)养协议。协议约定:①富某愿将其拆迁补偿所得的67平方米的回迁房一套赠与马某个人,马某本人同意受赠;②赠与抚养协议签订后,富某将其所有的吉市口六条50号平房一间及拆迁所补偿的67平方米的回迁房一套的全部权益一并赠与马某个人,由马某个人掌握使用收益;③赠与协议签订后,富某应会同马某,向住总拆迁公司说明情况,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直接由马某与拆迁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回迁楼房差价款8.2万余元由甲方交纳,马某与拆迁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即视为富某、马某双方办理本次赠与的移转登记手续;④赠与协议签订之日起,马某应负抚养富某的义务,马某应保证为富某安排提供舒适卫生的住处,居住面积不应少于30平方米,马某每月应向富某提供不少于500元的生活费,富某生病的医药费、住院医疗费用及亡故后的丧葬费用均由马某负担;⑤马某接受赠与后,如出现违背前条所约定的抚养义务时,富某有权撤销赠与,马某应将赠与所得的房屋及其全部权益交还富某,不得提出任何异议;⑥马某在第四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富某同意不得将受赠房屋及相应权益进行处置,或设定抵押、担保等,马某如有违约时,富某有权撤销赠与。
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马某凭借此协议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关于朝外大街吉市口六条50号的拆迁安置协议,马某以其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庆里2号楼住房一套,为购买该房还需的82577.50元系由富某出资。现此房产权证尚未下发。马某在履行抚养富某的义务期间,没有给富某提供协议中约定的住房。马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2004年9月后,就以生活困难为由没有再继续给付。马某现将受赠之房用于出租,维持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赠与抚养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作为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原告把自己的住房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权赠与了被告,被告已经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原告还为被告购买拆迁安置的住房出资,原告的赠与行为成立。现该房的房产证尚未下发,原告的赠与行为尚未生效。被告作为受赠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给原告提供住房的义务,在近期又因故不能履行给付生活费的义务,原告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 [/QUOTE]
2、离婚后,母亲反悔赠与子女财产的,请注意红字。
“双方已经协商好,将两人共有房产赠送给儿子的,没想到前妻却反悔了。”据永川男子张华介绍,今年2月,他与前妻王梅(王梅博客,王梅新闻,王梅说吧)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一致赞同把价值20余万元的房子赠给3岁儿子,儿子跟张华,承诺由其一人抚养。离婚半年后,王梅认为,虽然曾答应将房子赠送给儿子,可因儿子还小,根本没有能力正确行使权利,以此为由,她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赠送房屋,不再办理赠送房屋产权过户,要重新与前夫平均分割财产。王认为所赠送的房屋至今未过户,她可以变卦收回。
该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相关法律规定,赠与是受赠双方都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根据《赠与法》,赠与财产应当办理登记等手续才有效。王在办理转移前不同意赠与,要撤销尚未成功赠与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将未过户的房子重新分割是合理的,经估价后,王分得房屋折价补偿10万余元。
3、赠与的法律解释。
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基本含义
依《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区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至第194条的规定即为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标准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也就是《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在此方面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未作限制性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则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t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三、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标准
(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的基本含义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而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其赠与的理由。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者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均有权撤销赠与。
(二)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法定事由
依照《合同法》第192条第l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在此种情况下,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受赠人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行为。即由于受赠人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因此,受赠人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next]
五、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这就造成了其行使方式和行使途径的随意性,加大其可操作的空间范围,也容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因此,有必要区分赠与撤销权行使的任意性、法定性或授权性而规范其行使的程序。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二)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的行使程序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
六、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的作用在于使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但撤销权的行使有没有溯及力,在不同种类的撤销权中是不同的。
(一)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就任意撤销权而言,其行使就不具有溯及力,在撤销前已交付的财产,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返还。
(二)法定或者授权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其行使就具有溯及力。赠与撤销后,如果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其效力在于免除赠与人履行之责,如果赠与合同已部分履行,则未履行部分不需要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应依法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已全部履行,其效力则表现为使受赠人取得的所赠财产失去原有的合法依据,受赠人应当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赠与人返还财产。具体而言,在实践中此种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赠与尚未履行,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人一经行使撤销权,则使赠与关系消灭,即赠与一经撤销即视为自始无效,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2.如果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者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此时则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权人撤销赠与也使赠与关系消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则失去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人应依所有物返还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赠与人或者继承人返还受赠的财产。返还的财产应当是自有撤销原因之日起尚存的赠与利益,包括赠与物及其所生孳息。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
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的责任承担
赠与合同订立后,受赠人基于对合同履行的信赖,可能为接受赠与而进行了一些准备工作,如为存放大宗赠与物而寻找存放场所,或者为及时实现赠与物的增值而预先进行投资等,势必支出必要的一些费用,一旦赠与被撤销,受赠人的获赠权不但落空,其支出的这些费用也将无法收回,这时,受赠人可否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保护呢?这应视撤销权的种类而定。对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而言,其基于受赠人有过错而行使,受赠人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即使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其造成损失,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终止履行权而言,本来就因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而允其不履行赠与义务,如因终止履行而致受赠人损失的,受赠人应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受赠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针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行为。
文章主旨不过在于借抗日功臣的表,反对现实中的不满而已。
何必如此气短。
整整花了一个多小时才理清来龙去脉,累。
一事,我咋只看到老萨在我相信大多数质疑的朋友是善良的一文里继续为 辩护涅?
还是等老尹来回答这段时间方军去哪逍遥去了吧,唉
而是又去陕西采访老兵了。不是每个人都像我们大把的时间用来网上挂着的。他除了在外面跑,在北京连出门应酬都不乐意,基本都是在家整理资料,有大量的录音、采访资料、来信都需要去整理。不知道这能否替方老师辩白清楚?
不因人废言,同样也不能因人尊言。
方军的采访以及整理工作,只要能如实地、系统地展现出来,我想肯定是能得到大家的赞许的。
没有人对他的这些采访工作有异言。
与今日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两个问题。
论语里不是有说吗——
“始吾於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於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
别个人怎么说的话他都可以当看不见,就是窝自己那点眼界里,唠叨叨地照本宣科,一大篇下来净是自说自话和主题八九成不搭界——主题是专门说TG如何亏待国军老兵的除外——的玩意,任你有千万道理,我只死钻牛角尖。真是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
即使他真的有事,以他在河里有那么多自称朋友的河友,帮忙通知一声都欠奉?
而且你也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我上面说的那些事情,尤其是仵德厚的事情,我放狗搜了,也没有搜到他对此作出的解释,更不用说更正甚至道歉了。仵德厚的那篇文章出来好久了吧?起码一两年了吧?莫非整整一两年,他天天都忙着到全国各地去大哭咆哮,不能上网?没空上网?还是不让上网?这说不过去吧?
我从来对事不对人。我敬重老尹,更敬重双石。那不是因为我认识他们两人,而是因为他们表现出来的严谨的态度和扎实的治学和考究的功夫。但是如果楼主这篇和仵德厚那篇也是双石发的,我上面的帖子,把方军的名字换成双石,我照发不误,哪怕他以前的四度赤水写得多么的好。所以,搬出老尹对我没有任何作用,除非老尹能解释方军在发出仵德厚的文章之后:一直不能上网、不能打电话、不能和亲友联系、不清楚外界对他文章的反映、不知道别人对那篇文章的质疑。
好了,现在我就静等方军或者其他什么人出来现身说法了。
ps:我刚才放狗搜了一下,方军关于仵德厚的那篇文章,最晚应该不会晚于06年,距今至少三年。但是他关于此文章的解释、说明等等什么的只言片语,一概搜不到。这说明了什么?大家自己作判断吧。
你已经判定他错了,你还需要他解释什么,不是在气势汹汹来要求他来道歉了吗。这是交流吗
我不是法官吧?
我没那么大权力吧?
我判定了某人有错,某人就连解释的机会和权利都没有了?
天哪~
您太抬举我了吧?
ps:说到解释,不是我要他的解释,因为如你所说,我不需要他的解释。而事实的情况是,是他需要解释,他需要面对他的读者、面对他的诚信去解释,如果说得更重一些,那就是面对他的道德去解释。而我,仅仅是提醒他,需要这么做而已。
这是我上面刚放狗搜到的结果,再贴一次:
那么既然在三年之内都没有搜到他(在网上)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作出解释,那能算他有过关于此事(在网上)的交流吗?既然起码三年来都没有做的事情,你觉得他今天会为了我破这个例?
说实话,我不大相信。
所以,您如果要问:“这是交流吗?”
我会老实的回答:“不是,因为他根本不想交流。”
没想到方军大哥的帖子进了争鸣争议,不知从何说起。世界是多极的这话真没错。
俺的看法也不多,就是两点:
其一,作为打官司的老兵,老兵打官司的时候也是社会的普通一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希望权力人士或者知名人士高于法律之上(当先现实是什么相信大多数人都知道,不用俺多说),同时也知道,老兵也不能高于法律之上。官司,尤其是民事案,本来就无法做到完全公平。官司讲证据讲程序,有时候“正义”还真的无法通过官司来实现。这个时候我们作为局外人,有时的确帮不上什么忙。
其二,作为打过仗的老兵,理应获得社会的尊敬、爱戴和回馈。不然我们的这个国家就活该受人欺凌。对老兵的照顾,政府没有做到的,我们普通民众难道不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吗?
老兵也是一个人,也有喜怒哀乐,也有优点缺点。老兵又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人,他们是我们民族的精神化身。我们民族得以存续、得以自豪,不仅仅是因为某个具体的人,而是因为这些精神。作为一个具体的人,我们可能不喜欢、不认同他们的每一个方面,但是作为民族不屈不挠前赴后继的精神的象征,值得我们去爱护,值得我们去做些什么。
怎么做呢?很简单。先做些能直接改善老兵生活的事。比如,请张启元老战士开一张银行卡,请每个有意愿的人向方军大哥报名,得到卡号后给卡里汇一点现金。不拘多少,能贡献一点是一点。官司可以慢慢打,不过这些钱却能马上帮助张老的生活。一点个人浅见,盼方军大哥俯允。
那些质疑方军大哥的人,那些质疑老兵的人,让他们慢慢质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