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请注意我说的是“同样会遇到被利益集团控制的问题”
利益集团的干扰不排除,讨论立法还是司法解决问题本身就意义不大。那么讨论如何抵御干扰的政策空间就比较重要。
具体到杭州飙车案来说,对于法官来讲,当然很有可能受到了利益集团的干扰,但是也确实缺乏抵御的政策空间。判交通肇事罪最为稳妥,最符合机械的法条主义。而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需要发挥创造性解释,有较大的风险。法官都是普通人,他们不会去干一件既违背法条主义又得罪权贵的事情。但是如果他们不那么严格的被法条主义束缚,就可以更好的以法律为武器对抗权贵了。
当然,如果不假定法官是普通人,而假定都是腐败分子,那么无论怎样调整制度其实没有意义。或者假定中国的司法仍然完全被权贵控制,没有一点独立性,那也不用讨论这个问题。
虽然从意思上来说确实可以改,但是法院这么干就是说检察院的专业素质不靠谱,等于是公开扇检察院的脸。我更倾向于这个条款是留下一个后门做一些微调用的,比如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像这种3年上限的交通肇事直接提到死刑级别的危害公共安全,对于法院而言风险是很大的,公众舆论也许会乐观其成,但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平衡就会被打破了。
在现实中,这种后门有,但是对于法官来说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压力,不一定敢于开启
但是从理论上来讲,我们的刑事诉讼是流水线作业,每一个环节都可以通过自己对于事实真相的发现改变上一个机关的判断,所以谈不上“公开扇检察院的脸”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要上重刑,我比较倾向于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来判: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再以过失犯罪适用第二款,考虑到自首情节和已经向谭卓家支付高额赔偿,可以判五年左右
从对胡斌的特别预防来讲,三年刑期或许能够起到作用了。我更关心的是罪名,因为其一般预防作用比较突出。即使胡斌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条款的最轻标准判三年,也比以交通肇事罪最重标准判三年要好。因为这样可以警告所有飙车爱好者,飙车是一种最高可以导致死刑的危险行为。而仅仅是交通肇事罪的话,所有飙车的人都早有这样的心理准备了,知道反正不是大不了的事情
美国国会一年开300天会法都立不过来,何况一年就开一个月会,大部分时间还在看政府工作报告的人大。
现阶段如果整个体制不大改,立法肯定是赶不上时代变化的。
从司法的角度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个临时方案。但是扩大的司法权力造成的问题也不会少。这个案子可以重判让公众快活一下,那些舆论不关注的案件,被告其实可以宽松处理的案件呢?恐怕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指望司法对抗权贵是不现实的,他们本来就是利益集团的一部分。偶尔做个秀是可能的,但整体上的本质不改变。
重判和轻判的权限都可以放宽一点点
比如许霆案,也是法官很无奈的判了无期,因为法条主义决定了必须如此,除非请示最高院。
不是简单的指望司法对抗权贵,而是给他们更多的武器,当有法官能做到时,不是仅仅靠自己的良心去对抗。做不到,当然要从别的方面想办法了
如果法院贸然作这样的大改,基本上就等于说无视检察系统自由判案了,如果交通肇事这样相对轻的罪都可以改到危害公共安全,那还有什么罪名法院不可以改的?
这样扩张法院的权限,对于整个司法体系的冲击远远大于个案本身。
就本案而言可能实现了实质正义,但是程序正义付出的代价太大。
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在犯罪构成上有相似之处,因而可以改
如果交通肇事改成故意杀人的话,就是太随心所欲了
而如果两个罪之间差距很明显,即使是轻重程度相当也是改不了的
事实上法院变更罪名在现实中不少,例如抢劫和抢夺
舆论关注的案件可能讲讲良心。
但是大多数无人关注的一般案件呢?有好处就轻判,没有就重判看你下次还敢不送。有这样宽泛的权力腐败起来是很迅速的。
古话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实际操作不可能人人平等,但是对于民愤极大的情节,素来讲究舆论的刀把子功能。(不要小看这一点,这是中国社会维持稳定的传统)连眼泪都没有掉一滴,起码的怜悯心都没有,100万摆平,还是太便宜了。这个情节比酒后驾车撞死人,但是清醒后浑身发抖,苦苦哀求要严重的多。
就拿辛普森对比一下,死罪饶过活罪难免,倾家荡产,此生不得翻身。你可听到辛普森喊冤?
如果不超速,多数不判刑。
就算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
这里面又有一个司法解释,
所以胡公子家如果不赔钱,或者赔不够60万,是很有可能被判7年徒刑的。更别提如果被运作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致人死亡,那起刑就是10年,为了河蟹社会,像胡公子这种富家公子牺牲一两个土共是不会手软的。所以赔这110万还是很有用,至少少吃几年牢饭啊。
现在不过是提前和解了
越来越有趣了
呵呵,看上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