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请对已故国家领导人稍存敬意! -- 巴山夜雨

共:💬862 🌺3256 🌵96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58
下页 末页
家园 主要是朱镕基讲话不管对错

至少这个自信心是有的 而且是大大的有

对大多数明哲保身为主的官僚们来说 这一点就很难

家园 国内法学界虽然有点jy化

但是在鄙视严打这方面是毫不含糊的

家园 ‘但十年期间真正枉死的人数有多少?’

没有人问这个问题...因为文革造成的群众矛盾实在是太深刻太严重了。

文革很多问题不能谈,就和民族矛盾不可深谈一样。

当两家手上都有对家的血的时候,谈?

谈什么?

家园 是的,那时共产党对台湾民意把握不准,以为吓一吓

就吓回去了。现在吃了亏,这次大选,就没有谁跑出来吓人,马哥顺利当选。

说句玩笑话,按大棋论,一切尽在党中央的掌握中。当时朱总理就是要帮阿扁临门一脚进去当总统。谁知道阿扁是不是地下共产党员?总之效果看,胎毒的基础被他消耗得差不多了,没有地下党能比阿扁做得更好更完美了。

家园 地主也不该都杀,但是杀了也就杀了

一个道理。

法学,是政治前提下的法学。

家园 把文革中的矛盾和民族矛盾类比我不赞同。

民族矛盾的不可深谈,什么原因?关键在于民族的可继承性——你一出生就固定是这个民族了,那有什么谈的?再怎么谈也不能把犹太人谈成巴勒斯坦的穆斯林。那只能是谈的越深入,仇恨越强烈。

如果说有什么和民族问题相类似的话,那只能是宗教问题。原因也就在于这个“继承性”。很多人一出生,还什么也不懂呢,就固定下来是什么宗教了,并且一生也不能改变。

群众矛盾多是什么问题?阶级间的矛盾?政治立场的矛盾?这东西继承性太差,农民的儿子可能是工人,而左派的女儿可能是个右派。没有一个可继承的用于分类的标记,这东西再怎么谈也不会造成恶劣影响——除了直接的仇人,现在有谁在乎别人30年前是造反派还是保皇党?现在哪个头脑清醒右派会因为30年前左派曾经收拾过右派就要收拾现在的左派(说实话,连头脑不清醒的都很少有这么想的)?而要掀穆斯林和犹太人的矛盾,那可是一竿子能支到两千年前。

家园 严打对于老百姓来说也是支持的

绝大多数老百姓最在乎的是社会安宁,刑事犯罪让他们缺乏安全感,他们当然要支持严厉打击

控诉严打的文章看的也不少了,基本上都是几个重复的例子每篇都用,也没有哪篇文章列出一个数据,恐怕很难看出“冤杀的轻罪或无罪的人又有多少?”

至于和文革对比的话,文革是全社会失去控制的自上而下的混乱,道县大屠杀的那些死者是不是老百姓,是不是枉死的?重庆大规模武斗的死者是不是枉死的?文人们往往只谈精英的死而不谈老百姓的死,但这不代表老百姓在文革中受的害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和严打比起来,完全不是同一个量级的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家园 严打的实质是官僚对百姓亮剑?

也不是吧,当时大案,恶性案件比较多,群众对社会治安反响很大,严打还枪毙了几个高干子弟。

家园 主要功绩是杀了朱德的孙子

据说还是转康大姐亲自批的。老革命可欺之以方~~~那点儿事儿搁现在恐怕说风流了点儿都得算吹牛

从此创党三巨头的子女:毛的都关、管了,朱的都老实了,周本来就没有。

以后的严打你还见过动高干子弟的么?

家园 WG是不是老百姓更支持呢?

否则根本搞不起来嘛。

提供几点事实供考证:

一、当时判处死刑权下放到县级。

二、上诉期从十天缩短为三天。而且出现了一审未判死刑,上诉后反而被判处死刑的现象。

家园 严打中滥用重刑的现象是存在的

我身边就有这样的例子。

一个小学同学因强奸未遂被判15年徒刑,此人颇顽劣,多次留级,比我们其他人都要年长几岁,但判刑时也不足18岁。

另一个也是同学,高中的。品行没多大问题,只是贪玩,过年时点了几个草垛(在我们家乡,很多顽皮的小孩都干过这种事,大人打两下就算了),当时倒也没事。几个月后,一轮严打开始,被抓,判了三年,当时也不足18岁。

家园 文革的判处死刑权在哪一级呢?公社还是大队?

不是说严打不存在问题,而是说不能拿来和文革这样对比,说成官僚对老百姓亮剑

家园 这个现象当然是存在的

我不为严打辩护

你提到的例子,强奸罪和纵火罪都是14岁以上即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18岁以下判刑不违法。当然,确实判的太重。

我所反对的是和文革作对比,严打至少还讲个定罪量刑,审判虽然从重从快,形式上还是不太离谱。文革可是打死了就打死了,连个走过场的审判都没有的。

法的确定性比法的道德性还要重要。可以说对于流氓罪判处死刑的法是恶法,但是人们至少知道这个法禁止什么,可以控制自己不去做来保护自己。而文革中间,人们连这种自我保护的能力都没有。

家园 有层次低点的,把上海市委第二书记胡立教的养子给毙了
家园 我无意拿严打与文革比较

只是想说明严打中存在大量超越于法律之外的处罚的事实。

文革中失序下下的罪恶固然应该谴责,严打超越于既存法律之外的滥施刑罚虽然表面上看仍遵循一定的程序(至少在很多农村地区,这些程序也因为从简、从重、从快的原则而经常被削减乃至取消),但本质不同样是对作为秩序基础的法律的藐视和侵犯吗?

建设法治国家,这两方面的教训都应该吸取。一时的政策变动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论文革还是严打(或者两少一宽),所造成的伤害都将长期侵蚀法治国家的基础。

全看树展主题 · 分页首页 上页
/ 58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