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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邓玉娇事件终于定性 -- 空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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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好像有问题啊

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

镇党委撤销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招商办究竟是政府的部门还是党的部门??

虽然目前体制下,党政实际上是一家,但遮羞的衣服还是要穿一下啊!

话外话:以前的一位老师在劝我入党的时候说,入了党,就算以后犯了罪都会罪轻一等的,党帽先给你顶了一部分啊。

当时年轻听不进去,事实证明,我这老师所言的确是真言。

家园 邓女该怎样防卫才算“正当“?

两个男人对一个女人施展暴力,并且已经限制了女子的人身自由,这时候要怎么样算正当防卫?是听之任之,还是进行说服教育?还是运用擒拿手在不伤及对方筋骨的情况下将其制服?还是扎一刀检验一下对方的行动能力然后酌情再扎(假定对方没有反扑把邓女掐死)。

在中国法律下为自身防卫难度真的很高,因为你必须是武林高手,力道分寸拿捏得恰到好处,你还必须心理素质超强,能够完全不受愤怒恐惧等极端情绪的干扰作出最理智的决定。建议今后中小学开设正当防卫必修课,以充分维护罪犯权益,体现中国法律的公正严明。

家园 说得好 一针见血!

一针见血,见血了啊,过当过当

被3个大男人围攻(那第3个是被吓退的)的小女子应该有无限的防卫权利才是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

真不知道当地警方是怎么依法得出防卫过当的结论的

家园 这个案子基本定性了 那么杭州那个呢?

有两周时间没出任何新消息了吧?自从那个113万的赔偿方案公布之后

家园 是啊

假设一个妇女被十个彪形大汉控制住, 她刺死一人逃脱。 只要剩下九人咬死没有强奸意图, 该妇女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理由。

如果某男头脑坏掉, 承认了有强奸意图, 那么多看了几眼都能判强奸未遂。 见成都某男爬邻居家的树,被判强奸未遂案。

所以强奸的关键在施暴方的口供。 否则就算邓案里"异性洗浴",也和强奸没有关系。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情啊?

家园 有宝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

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家园 她还是得扎...

没扎死的话,属于正当防卫;扎死了一个就算过当。关键是她自己不被奸,那时关键。所以以后碰到这样的话,那就是扎了再说。

家园 还是过去那句话

具体得看法医的鉴定啊。

个人觉得,如果只是一刀,不管邓贵大有没有挂掉,邓玉娇的辩护律师都要好辩得多,如果是争取正当防卫的话。

子玉兄觉得呢?

家园 看新闻定性,似乎说:可能被强奸,反抗可以,不要往死里抗

至于真的扎死了要不要紧,目前还看不清楚,还得等后面的演变看怎么走。

官僚机构做事,你不推它走它自己不会动,只会选对官僚机构最有利的方式处理问题。不过群众意见太大了,它自己也可能会改一改。官僚们基本都属于毛驴派,不打不推不会动。

这事情现在还在纠葛,先看看再说。

家园 这个正常

乡镇一级正式编制有限,很多聘用人员,财政养不起,自收自支。招商办是临时机构,从各站所抽调人员帮忙是常态

是啊
家园 所谓爬树偷窥强奸案件说还有后文

从铁血的警察版看来的,不知是否准确。所谓爬树偷窥强奸案件,还有下文的,犯罪嫌疑人爬树偷窥之后,直接进去就要……还掐住了女受害人的脖子,结果一道闪电,照亮了他的脸让受害人认出来了,于是仓皇逃窜……所以定为强奸未遂是正确的。不知道为什么在网上就只剩下爬树偷窥一个情节了。

家园 我对女孩们的建议是...

大多数情况下,就是要扎到对方害怕。否则他们反扑过来你就死定了。不但可能被奸,更可能被搞死。

家园 如果邓玉娇这样做也许就是正当的

前提是邓贵大和邓玉娇之间还有一定距离,而不是邓贵大紧紧地抱住邓玉娇。从夏霖、公盟和警方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似乎是这种情景。如果邓玉娇拿出刀来,不是藏在背后,而是直接亮在胸前,并警告邓黄二人。如果邓贵大还要扑上来的话,再扎。这样是不是就正当了。当然只是事后的设想,处在那种情况下,邓玉娇是很难把握分寸的。扎就扎了呗,无非是触犯法律而已。好人同样会触犯法律而成为罪犯,有时这种犯罪是不得已的。

家园 那是当然

如果遭遇性侵犯,那反抗致使对方丧失行为能力(当时)是必须的。

不过针对邓玉娇本案,还是得由法医来断定,到底第一下或者前两下有没有已经致使邓贵大丧失继续进行侵犯的能力。

家园 看来是差不多要收尾了

巴东的具体情况不知道,上海这里,所谓聘用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与单位仅是合同关系。也就是类似于警察和协管的区别。但招商办一般现在也不是外围部门,虽然只是个副主任,仍然又不象只是个小喽罗,从他们的气焰来看也不象。他们的具体根本身份恐怕要请当地人来解释。

邓玉娇定性为防卫过当,在现有法律下基本也算是尽可能开脱了,下一步估计就是缓刑,然后不了了之。

虽然我认为,在防卫暴力侵害时,受害人在摆脱危险前应该拥有无限自卫权,防卫过当只有在犯罪者完全丧失犯罪能力或意图后继续有意识进行(也就是被惊吓过度也应该例外)才能成立,否则对受害者不公平,因为没几个人有把握在反抗时控制住所谓的防卫恰当的分寸。但现行法律确实把防卫权限制得非常严格,这倒与巴东警检关系不大,不客气的说,这主要是法学界的责任。在制订和修正新刑法时,法学界通过一大堆法学理论原则(主要是人人平等,犯罪者即使在犯罪中也有其合法的权利等等理论上绝对正确的P话)和过度防卫被非法利用的可能性(比如什么有人可能会利用正当防卫权设计谋杀,要防止这种副作用啦),导致现行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对于防卫权的限制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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