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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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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是很清楚

大概的过程就是被告是爬到别人的院子里面偷看洗澡,被发现后,在被录口供的时候自己承认有强奸的意图。

当然要说是有点冤,最后好像是按强奸终止还是什么判的,有些话不能乱说的,他如果不说那句就不会有后面的事情了。

家园 歧义

看来是“杀人是正当防卫的范畴”可能有歧义,改成“致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看了你们的一些讨论,貌似比较偏题

当然的,在防卫中如果侵害方“无法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应该中止防卫行为,所以前面我说了适时的问题。

不过,大家都不在现场,证据也都不掌握,这样做假设继而探讨下去,是不大有意义的。

就通常来说,如果确认了“强奸”,而在反抗中杀死了侵害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停止侵害或者无力侵害后仍进行的伤害行为或者出于泄愤等而进行的伤害行为),确实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在法律中是规定得狠清楚的。

如果您家里狠多人做法律工作,可以找他们了解一下

另外,法律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法理上讨论一下。

就本案来说,你下面说的4刀或者位置等,并不足以证明防卫过当——是指仍需做出排除,例如4刀都是侵害进行时作为的(假设一瞬间连续出4刀,连环刀等),就没办法证明过当,依然是正当防卫。

至于你后面的轮奸假设,你也说偏了,这只对“侵害的危险始终存在而没有消除,因为有3个侵害人”有证明,而不是“轮奸比强奸严重所以对受害方有利”。至于精神病,跟脱罪没有关系,可能会对双方量刑有影响。

所以,本案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强奸罪”的认定,以及涉及过多细节“防卫是否过当”的认定。

家园 明白你的意思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杀人就没法子恢复人身自由就好啦

家园 得花
家园 得花,太厉害呵,你这个是切入点
家园 是啊,可惜这个很难

如果她能证明逃跑的时候被发现,然后再扭打中杀死了婆婆和老公那也可以,最多是防卫过当。

说起来,还不知道她到底怎么动手的,该不会是下毒吧,汗~

家园
家园 下次可以把嫖娼改称异性按摩性器官了
家园 强奸可以叫“未经同意的性器官接触”?
家园 就扣。
家园 嘿嘿~ 克林顿如是说。。

。。。小克说啥来着?俺忘了。哪位帮帮忙?

家园 继续讨论。关键还是在判定强奸上

下面回我的帖子说了某个人树上偷窥被判强奸未遂,那我做个假设:

如果屋里那个被他偷窥的她发现他偷窥后用某种方法杀了正在偷窥的他。那么“她”的行为是否适用新刑法的无限防卫权?

我们知道根绝新刑法,如果贵大的行为算“强奸”,那么玉茭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注:以下体提到的“强奸”,是指被威胁者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的“强奸”)。在不清楚如何判定“强奸”的前提下,上述假设中的问题,对思考本案如何判决还是有帮助的:

首先,如果我们假设“只有插入才算强奸”,那么本案中并没有“强奸”发生,强奸还处于“未遂”阶段,那么邓女杀人,是否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权呢?

反过来,如果强奸未遂也算“强奸”,那么,只要证明贵大有强奸的企图,便可使用无限防卫权,贵大死了白死。但是,前述假设中的“被偷窥的她”,用某种方式,杀死“正在偷窥的他(强奸未遂中)”,也算使用了无限正当防卫权?怕树偷窥被杀死了白死,这个在法理上讲得通吗?

最后,如果我们假设并非“所有强奸未遂”都算“强奸”,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未遂”才算“强奸”,这时被威胁者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那么,本案的关键可能就变成如何判断贵大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未遂”了。(我们都知道贵大是没有插入的)。如果这种假设成立,那么似乎可以理解,为什么侦查过程中,对贵大的“动作细节”会有不同的说法,这恰恰说明刑侦机关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正在采取某种行动。

--------无奈的分割线---------

写了那么多才看到说有可能贵大等人意欲强奸邓MM是律师乱放话,没有任何证据。如果是这样,那在这里分析强奸对本案就没什么意义了,不过写了这么多,不想del,大家姑且一看了,呵呵。

家园 看了昨天央视的新闻周刊

那个娱乐场所音涉嫌提供不正当服务,其经理已经被传唤

这样看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邓贵大等人要求邓玉娇提供某种不正当服务,邓玉娇不愿意,双方发生因此争执这点可以肯定。

如此就可往正当防卫上靠

区别无非是事前防卫、事后防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区别

死刑肯定不会判,就算定罪,罪名也应该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家园 【讨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至今为止,关于邓案的讨论中,还没有任何人提出这句在刑事诉讼中的著名原则,实在是令我惊讶!

照例抄书: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又称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当公安、检察机关所获取的证据都不能达到使人们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毫无疑问,此案的关键是邓男是否是对邓女强奸未遂;换句话说,邓女当时是否有理由认为邓男要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明显这是违背邓女的意愿的)。根据警方对案情的描述,我认为,邓女的这个认定是完全合理的。

有人说“被强奸事实子虚乌有”,我完全同意。但我们现在所说的是“强奸未遂”,二者并不冲突。

我们现在讨论的是“邓女杀人案”,不是“邓男强奸(未遂)案”。对邓男是否真想与邓女发生性关系(比如认为他只会“适可而止”共浴一把)的这个疑问,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在本案中,我认为应该采用邓女当时的主观判断。

其实在这种“正当防卫”的案件中,“防卫者”的主观判断是案件的关键。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很熟,想开个玩笑,于是蒙面持刀打劫李四,结果被李四一刀毙命。如果是“张三抢劫(未遂)案”,张三或许无罪;但对于“李四杀人案”,我们仍然可以认定张三抢劫(未遂),李四属于正当防卫。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个判断是否正确还望大家指正。

家园 这个原则,好象国内没有

要是能用,确实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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