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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洲车祸中被忘掉的 -- 渔樵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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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应在斑马线之前画减速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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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有一个误区

很多人,特别是在国内的人都说会用高光照一照,查看周围的情况。这是不对的。汽车高光灯的设计只有很小的散射角。目的是要及远。因此对于路边的情况反而会出现灯下黑的情况。因此在可能有非机动车和行人出没的地方,最好的办法就是低光慢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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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那是我误会了,花歉

在没有隔离带的道路上,如果对面有车辆驶来,大灯对行人和自行车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我在某些交通条件复杂路段夜晚开大灯的本意,主要是想提醒一些比较鲁莽马虎的快速横穿马路的行人、儿童以及准备并入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后方有车来了,请注意,别一下子窜出来,我未必反应的过来....

时速30km,就是注意力高度集中,刹车距离大概也要10米左右吧,如果从路边停泊的一辆大巴后猛窜出来一个行人,或本来缓慢行驶的自行车突然猛拐并入前方机动车道,很容易让我这种二把刀司机措手不及。

比如

当然,老兄说的也有道理,以后在那种路况,我还是手勤点,路过常有行人穿越的路口或者遇到非机动车有并入机动车道企图的时候,多用大灯晃晃,不再一直开着大灯了。

所以,引用的法规基本上是在限制而不是鼓励远光灯的使用。

我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低速行驶可能是最安全的

同意,在行人穿越马路频繁,机动车非机动车容易混行的地方,耐心低速行驶是对人对已最安全的选择。

被人滴滴很正常,心态好就成,又不会少块肉。但是偶尔也会遇到那种很楞的司机,强行从黄实线另一侧逆行快速超车,前面被超的车倒是没什么,横穿马路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由于前车阻碍,很难观察到后车超车意图,这时候是最容易出事的。所以,在复杂路况上,如果前车特磨叽的话,我也轻易不选择超车,宁愿慢慢的把这段路熬过去,等到路面宽阔,无行人非机动车混行时再超车。

家园 国内确实有老兄说的情况

但我个人倒不是觉得是认识误区,而是无奈之举。使用大灯的目的不是要观察路边,而是像居庸这样

我在某些交通条件复杂路段夜晚开大灯的本意,主要是想提醒一些比较鲁莽马虎的快速横穿马路的行人、儿童以及准备并入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后方有车来了,请注意,别一下子窜出来,我未必反应的过来....”

换句话说,使用大灯不是想观察行人、非机动车,而是想让一些鲁莽粗心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注意到自己。

所以,居庸也知道低光慢速是应该的,但是有些路段还更愿意选择高光慢速。

在没有路灯,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人行横道,没有隔离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分行道上,路边非机动车道上停满了大巴、卡车、高大的SUV....司机很难观察到便道或非机动车道上是否有行人非机动车试图穿越道路。的确,绝大多数行人和非机动车在穿越马路时会一慢二看三通过,甚至还会有些稳重的人举手示意,但总有一两个身影犹如闪电,一掠而过....

顺便呼吁下,以前好像有规定自行车路口转弯时需要举手示意转弯方向。现在根据我的路面观察,除了一些50岁左右的老先生还保持这种良好习惯之外,基本没人在骑车时候这么做了。希望交通管理部门能加大这方面的教育和监管。

北京一度严格监管自行车闯红灯的行为,违章者则要被半强制当上一段时间的交通协管员,直到发现下一个违章者替换自己。从此后,因为自行车闯红灯而在路口发生的事故大大减少。

家园 根本就应该取消这条斑马线。

  再加上隔离栏。

  本来不远处就有个路口,行人完全可以稍微绕一下。

  象这种没有红绿灯的斑马线可以说是马路刑场,司机在夜里被对面车灯一晃很难看清行人,即使是在限速五十公里也难免撞人。

家园 你还真是自说自话

那条路有10年了,来往的车辆行人成千上万,这个路口也从来没有过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如果经常发生哪怕小事故,早就采取其他措施了,如装闪烁提示灯之类。

可叹胡斌轰轰超速地来了一趟,贵人忽踏贱地,忽然大家都像亏欠他一样,到处检讨反省自我批评,路不好啦,光线不强啦,线不清啦,标志不明显啦,速度其实也不快啦,受害者也有责任没看清啦,斑马线位置不对啦。观众法盲多啦。。。就差修个能飙车的大观园挥舞鲜花恭请他光临了。

真是莫明其妙啊。。。

忍不住发个牢骚啊~~不只是针对你拉。

家园 对,speed bump也很应该

折线用来预警,让司机做好减速准备。而bump则真正能让车慢下来。

家园 斑马线画在马路上,就是限速的
家园 就算没有班马线

这里是居住密集区,且离旁边的一个路口约100米,本身也是属于应该减速避让行人的。

交通法里很明确的。考驾照都是要考交法的。

家园 你说的大观园是指这个?

上海国际赛道

家园 做人要有道德,行车也要讲道德

道德不能至上,但什么道德都没有,那将是一个什么社会偶不知道 —— 反正肯定不是法治社会。

家园 说句实话,完全遵守交法的司机,打这交法公布起,俺就压根

没有见过……完全遵守交法的行人,俺也没见过。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交法实条例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从来没见过哪辆故障车辆把警告标志放在车后五十米位置的,二十米就不错了,两三米倒很常见……有没有警告标志都成问题。

应该?应该的事多了去了……河里也有开车的,也有在国内开车的,看样子,您也是开车的。但是说句大不敬的,这几年司机的素养是越来越低,有个两条腿的基本上就可以当司机了,指望司机来保障道路安全……嘿嘿。

胡某说白了,就是没有安全意识,但与方便比起来,安全早就被抛在脑后了。

全国每年起码要发生五十万起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十万人以上的死亡,这不是简单的个别人的恶意驾驶就可以造成的。真按交法规定一点一滴认真执行,别说死十万人,就是死十个人,那都是不可能的。

家园 中国进步太快,法规和意识会比较落后于现实

法规和意识的成熟需要时间。

交通安全的教育也要跟上。

家园 楼主呼吁的可不只是对这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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