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河南开封小偷的幸福生活,每帖必花,花请河内大拿 -- cococal
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举棋不定,乃兵家之大忌。
当然,110是可以偷偷的打的,这点没有问题。
不过我也不知道有没有带刀,估计应该没有吧?
如果没带,小偷就不能带吗?
即使带了,就一定打得过吗?
如果动手前,发出警告,或者有类似开灯、大喝、向屋外大声呼救的行动,可能过当防卫的情节就会轻很多,甚至算是正当防卫了,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其中,开灯的效果最好,能告知对方:你被发现啦!看,咱手中的鬼头大刀可不是吃素滴!还不走?咱就使劲砍啦,砍成啥样咱都可以不负责。
其次,“大喝”,不仅能告知对方,还有防卫的意图。但如果环境太暗,让小偷无法看到大刀,那么砍了后,还是有部分过当防卫的嫌疑。
最次,“向屋外大声呼救”只能意味着:小偷被告知,但自己防卫的意图没有“大喝”强烈,这样砍了,过当防卫的嫌疑更大些。
估计事主是没怎么警告,直接轮刀就砍了。
看了一下网上的介绍:外链出处
其实,就事主被判的刑期和赔偿来看,还是相当轻的。
利刃,杀气腾腾,他没尿裤子就不错了,还下什么手
而且我觉得他唯一可能比较过分的就是“猛砍数刀”。
如果是一刀搞定,即使砍死了我也觉得应该是完全无罪的,钱也不应该赔。
小偷也许是乳臭未干,但是未必不是身经百战的。
在这件事上,人家都已经被砍成重伤了;早些年,还有过小偷半夜逃跑不成,高楼摔成重伤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嘛。
我个人觉得,还是事主不冷静,有点过激了。
在这个案子里,事主发现小偷时,是处于防盗门窗的保护下,而且小偷始终没有完全爬进厨房。
此时,事主是占优势的。
如果他当时采取了恰当的措施,吓跑了小偷,那当然好。
如果小偷仍主动进攻,那事主砍他就是正当防卫。
小偷固然可恨,甚至还有入室盗窃后,杀人灭口的小偷。但入室偷盗是不可能杜绝的,还会有人干。
这件案子,还是事主不冷静,不光害了自己,更让一个小偷一辈子要让家人照顾。
另外,要维护小偷日后正常的生活起居,不知要花多少钱呢。
如果由小偷自己负责的话,那费用就不是按照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了,额度的变动就比较大。
没钱的话,可能营养品、保健品也买不起,更别说治疗了。
嗯,还是各负其责比较好。
这事发生后,事主坐牢三年,出来后还是一条好汉(估计当初想都没想过)。
而小偷,他这辈子只能靠家人了。
如果家人都走得比他早的话就更糟了,但愿他能有个象西西河里“二宝”那样的朋友,而且这个朋友还得长寿。
80年代、贵州车匪路霸横行、利用重车上坡的机会扒车盗抢货物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相应地、车主也纷纷配人押车防范,但是最厉害的手段、也不过是用锋利的长刀剁匪徒的手指头、同样要尽量避免造成严重伤残。
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无限防卫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深夜遇见这种事情,担心家人安全,谈什么冷静?
判刑会有后果的,比如不能应聘银行保安。应该尽量想办法洗刷。
法官混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