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给美国联邦法官当实行生的日子 -- me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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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在任何公开场合谈法律问题,都可能有liability。一个人随便听律师的谈论后,按照其所说的做了并受了损失,可以去告律师。所以,比较谨慎的律师是不会在公开场合谈法律问题的。
网上谈法律问题的人,大部分应不是美国的执业律师。
向海明那样的律师,最好不要找他打官司。
花
被人咬住或者咬死就不好混了
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 陪审团管“ matter of fact", 法官管 "matter of law". 比如说证据,法官可以决定某个证据是否合法证据,陪审团是否需要看;而陪审团则决定证人是否说谎,证据是否可信。也就是说,客观的法律问题由法官来决定,主观问题由陪审团来决定。法官的决定可以被上诉,陪审团的决定不可以被上诉。上诉法庭是没有陪审团的, 上诉方会说,“我认为审判法官这一条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或着“审判法官用做根据的某个案例是不妥的”上诉法官如果决定有理,就推翻案子,审判无效,把案子打回审判法院重审。 通常还是同一个法官审理(一般谁的案子被打回来就要谁审理)。 所以有时候做法官也很忧郁的,上司说你错了,案子打回来,还要自己审,而且是按上司说的方法重来。
拿唵啊吽的陈果仁案做例子吧链接出处
因为州法院判刑太轻。 亚洲维权律师在联邦法庭告E 和 N (杀害陈果仁的凶手)侵犯陈果仁人权罪,使得E 和N被判25年徒刑。 E和N上诉第六巡回法庭,理由是他们申请让原告律师和原告证人面谈的录音带被公布给陪审团,法官拒绝。 他们认为法官这个决定对他们不公。上诉法庭同意,案子被驳回重审。重审的时候这个录音带就被公开了。结果我不想多说。 我唯一能说的就是,一切都是按程序来的。法律有时候也很无奈。
在故事一里我说W有决定过上十亿的经济纠纷案。看起来是很大权力。 不过也不是随他自己的喜好来决定的。 有的时候,特别是经济纠纷案, 双方对发生的事实都是承认的,只是在对事实的理解上有纠纷。比如说侵权案,甲说乙的行为侵权,乙说这样的行为不侵权。 双方律师都找出一大堆案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双方的案例都看起来很对,很有说服力。有时候,法官或者替法官写判决的实习生也会摇摆不定,但最后要选择一方,虽然他不管选哪一方都看起来都很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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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是关于一个老太太,叫A。
A去做一个手术,好像是屁股那里换一个什么骨头(故事有年头了,实在记不清)。 给她动手术的医生据说是这个领域里最好的医生,叫他YY吧。 手术的过程大约是医生把骨头水泥(bone cement)混合,放入一个类似针筒的一次性放置器中(applicator), 然后挤在需要骨头的地方,骨头水泥被混合后大概过半小时会凝固,在凝固前,医生可以把它整成想要的形状。 然后完全凝固后,就可以缝合了。YY做这个手术已经很多很多次了。
这一次,YY把骨头水泥混好,放到放置器中后,发现混合体太稠,挤不出来。混伴的固体和液体都是厂家事先一次性的剂量装好的。所以不可能是YY多放少放了某物。一般医生的反应大约都会是让助理去再拿一套放置器和骨头水泥过来,重新来过。 但YY不知是太会过日子了还是怎么的。 拿了用来混拌水泥用的小勺,把混合物从放置器中勺出来。 然后用同一把小勺把水泥抹到老太太的骨头上。 YY的动作是很快的,这一切花了他不到十分钟时间,这意味这他还有二十分钟时间去整形-如果这包骨头水泥的凝固时间如说明书所说的话。就在YY刚抹完水泥的时候,水泥凝固了。 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YY拿了一把榔头(外科用的,不是铁匠用的那种), 试图把凝固的水泥敲下来...
结果是,老太太那天坐在轮椅上来法庭-她瘫痪了。
YY没有被告。 他出钱和老太太私了了。
老太太告的是骨头水泥的生产厂商。 根据产品序列号和药厂内部记录。当时生产的这一批骨头水泥, 第一次没过检验,某些数据不达标。本来应该倒掉的,但工头拿回去再加工,回来还是不行,第三次才勉强通过。这是药厂的玩忽职守。责任在药厂。
老太太很可怜,法官很同情老太太。 但他什么也不能做。 法律规定,类似这种药厂失职,由FDA处理,没有法庭的事。而FDA并不需要履行所有法律赋予其的权力。所以,当时FDA对药厂进行了处罚。但没有审理老太太要求药厂赔偿的申诉,因为FDA从来不处理个人案件,虽然它有这个权力。法庭倒是原因让药厂赔钱,但没这个权力。 这应该算法律的漏洞,但在立法者补这个漏洞之前,司法者无能为力。 法官只是解释法律,不能延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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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后来用这个话在西藏问题上将了W一军
这个能否详细说说?
以后慢慢讲,如拒绝提供disclosure, 断章取义和违反法律和律师有私人联系,更改法庭记录, 采用技术手段打断Trial,扰乱辨方思路等等。
法律给它这个权力,但没有规定他要执行。 FDA有内部法规,凡是按法规办。 估计它没有这种个人赔偿的法规。就是FDA的头想办,他也没办法走这个程序,因为没有。 不是一个领导说药厂给赔老太太多少就好了。一切要按程序来,告方有申诉的权力,被告方也有申辩的权力。而且整个过程都要有专业人员supervise. 法庭倒是有现成的程序, 所以应该法庭管的。 这个是立法方的漏洞 (美国法律漏洞很多的)。 老太太能做的只是写信给国会会员,呼吁他们完善相关漏洞。
也许有人觉得这样很迂腐。 但一个法制社会就是这样的,一切都要按照规章办事。 虽然有时候缺少灵活性, 但可以避免人为的错误。 人是偏见的动物,非常容易被偏见左右。法律把条条框框定得死死的就是为了简单偏见与不公 (假设腐败不是问题)。当然法律是人定的,难免会有错,难免会有漏洞,所以社会养着一大帮议员们,时时修改法律。 法制社会不是最好的选择。 但目前看来,是最不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