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谁的黄昏 -- 黑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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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党内服从于党的政法委的领导。这就导致其不独立。在西方模式中,政党不能领导司法机关,法官可以是党员,但不能参与党派的政治活动。
吴邦国:中国绝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
2008年04月17日 09:23新华网【大 中 小】 【打印】
http://news.ifeng.com/opinion/voice/200804/0417_1937_495291.shtml
人民网-在中国为什么不实行“三权分立”?
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28320/35193/35194/2649491.html
了解中国为什么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引用邓小平的下面这段话很有必要。邓小平说:“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
早说了,我国这个分立是独创的
另外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因为党把党员输送到司法机关,通过对党员的领导间接实现对司法机关的领导
北碚:政法部门开会研究解决执行难
http://www.cqyzfy.gov.cn/N_Info_Content.asp?ID=12064&FatherID=328
编辑:天平的光芒 发布时间:2008-7-7 11:35:31 浏览次数:191
7月4日,北碚区委政法委组织北碚法院、北碚检察院、北碚公安局、北碚司法局和北碚法制办的领导齐聚北碚区人民法院,共同研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会议由北碚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向红月主持。北碚区人大副主任罗蔺、北碚区政协副主席卢兆林参加会议。北碚区法院院长王松江汇报了该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成功经验、面临的困难和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具体措施。与会人员结合各自的职责,就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谈了体会、提了打算,同时还就当前执行工作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明确了初步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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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这段话看,你那间接领导是个什么东西啊?
执政党在这个问题上昏头
落入对方话语陷阱
其实三权分立并非好的攻击点
真正的弱点是军队国家化
你还可以看看这一篇:
司法实践中政法委组织案件协调会的几点思考
http://www.bloglegal.com/blog/cac/2250019621.htm#
编者按 这是我一个来自公安一线的学生写出的一篇调研报告,介绍了中国目前法治发展中的一些乱象,我觉得比较有道理,现转载于此,仅供网友批判参考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由党委中的政法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公、检、法三家对案件的协调会,这些协调会多数是应用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或是有关领导交办的案件,一般由党委有关领导通知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领导开会,由党委有关领导主持,在协调会上案件直接亮相讨论,最终统一意见,对今后案件的办理直接定性,并成了尚方宝剑。案件在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的交接审查中会一路绿灯。此类协调过的案件并无记录存入案件档案,所以无法进行准确的统计。但在公安一线的工作实践中,却是屡见不鲜。在一些媒体报道的有关案件中,因协调会导致的错案却屡有报道。如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2]14年杀妻冤案 "辽宁佘祥林"李化伟案,[3]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错误拘捕张虎、张峰、焦华、王浩等4名青少年学生案,[4]浙江省安吉县夏树理、夏树云、刘晓慧敲诈勒索错案[5]等等。如此协调的结果让人堪忧,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政法委组织召开的公、检、法三家对案件的协调会的法律定位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有何利弊,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研究和思考。
这么说明白了么
某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然后有个党员得知后大叫:我也是党员呀,怎么不找我!
还花花一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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