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将心比心 -- 浆糊
林大人“猥亵”一案,俺稍微看了一些报导评论,一时也闹不清林大人到底是摸,是掐,还是搭,能不能定猥亵罪更不是俺这种草民可以决定的。这里说两个我小时的故事。
俺小学一年级时候春游,公园里有个陌生女人忽然给我递来一根雪糕。当时俺的老师面如土色,生怕陌生人给俺吃有毒食品。后来陌生人的亲戚还是朋友寻过来,说那人轻度弱智,本无恶意。
俺四年级时和另外一个同学上街玩耍,忽然来一操北方口音的大汉,一把抱住俺,断喝道:“找你好几天,哪里去了,终于逮着你了!跟俺回去!”俺大哭大闹,再加上街上还有其他人,那大汉只能放人。回去报告父母,家里都不愿再让我单独上街。
说这两个亲身经历的故事,只是想说,林大人一案,小孩家长反应激烈,完全可以理解。试想您的小孩莫名奇妙在公共场所被醉汉抱摸掐碰,各位会有什么反应。
林大人如果法律上无罪,但至少是公共场合行为失当,事后还口出狂言。如果在毛时代,这种言行,该批他缺乏共产党员修养,给社会主义抹黑是不是。
问题是,许多热血青年,觉得没按“猥亵”论罪,这社会就如何黑暗小民就如何不爆发不行了啊.
一、深圳警方的调查已经推翻了“猥亵”的指控;
二、林嘉祥因为酒后言行失德,已经遭受了超标准的党纪和政纪处罚;
三、林嘉祥已经公开道歉了;
四、网上的舆论依然不依不饶,一方面非要继续咬着“猥亵”不放,另一方面非要把林嘉祥说成十恶不赦的大坏蛋,“打倒在地、再踩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这是不是有点“过”了?
从刑事法律操作来说,林的猥亵指控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法排除林对小姑娘身体接触出于善意的可能性。必然按疑罪从无处理。
而从猥亵定义来看,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http://www.ccthere.com/article/1882225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猥亵的定义核心是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并未排除任何一种身体接触作为猥亵的可能。
但既然没有仪器能够探测当时的身体接触是否来自性欲,因此刑事法律不可能以这一点为客观判断依据,更具可操作性的客观判断依据就在客观方面定义。这样能尽可能避免把善意的身体接触判断为猥亵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身体接触是否是猥亵,本质上并非由接触的方式确定,而是接触的主观出发点而定。
下面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法律因为需要从完全客观的证据出发,无法确定林的行为是否是猥亵。
但舆论监督就无此限制,舆论监督可以由录像,由小姑娘的客观描述,由林之后的嚣张行为去推论。
刑事法律上固然可以否定林是否案件成立,但舆论上却不一定要和执法司法机关得出一致的结论。辛普森案民调结果就是例子。
我觉得中国社会目前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不是什么下岗工人无工作民工。
而是象林一样以为官衔决定了人的等级的公务员。
他们制造激化社会矛盾的本事,可比前面的人,大太多了。
是这么回事.
这种人现在不少.
毛泽东对付这种想当人上人的家伙就是让他这些人生活到普通人生活的阶层中去。
某生为上等人,却要过这种凡夫俗子的穷生活----往事如屁的作者就是这么想的
这帮人和他们的子孙至今仍对毛泽东耿耿于怀呢。
还把万万岁的老婆弄到政治局委员,侄子女儿一起安排为高官?
那女子和大汉的行为,是一上来就发生的,我注意到你用了“忽然”来修饰,两次都是。之前,你没和他们有过正常的接触或认识。
而那个小姑娘,有一个指路和带路行为在先,这这短暂的几分钟的时间里,她对林高官是信任的,因此态度的突然变化,可以推测,林高官对她做过什么事情。
我不相信林高官是无辜的,猥亵未遂至少可以肯定,现在只是证据不足罢了。
我有过……所以,不能单纯用小孩子的态度变化作为证据来推测,需要全面的调查。
请拿出证据来?我想你手上是没有的吧,因为
第一,当时他可能是喝多,未必是喝醉。
第二,当时没有给他做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因此证据可能采集不到。
所以,你用醉鬼的例子,不合适。
另外,我小时候,没被醉鬼吓过。
林嘉祥当时喝了八两52度白酒,当天晚上去派出所调查处理的时候也做了酒精测试,醉酒,而且超标不少(醉酒的标准是130mg/ml,林当晚抽血化验超过了200[更正,这两个数字应该是80mg/和ml123.7mg/ml,我记错了])。这个细节在小女孩父母一方也没有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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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其他可能性存在,就不能说“肯定”,哪怕是“未遂”。
在我的理解中,林某向小姑娘询问厕所所在,而小姑娘也欣然指点带路。 在这个时候,双方是彼此存在一定好感的,或者说,至少相互之间没有恶感。
从林某的角度讲,将手搭在小姑娘肩上,或许确实是出于谢意。萍水相逢,举手之劳,何以为报,我们平时问路,得到指点,为了表示感谢,性格内向之人或许只是点头致谢,而性格热情之人可能会拍拍对方的肩膀手臂以作示意(主要是男人间),而对方若为小孩,则往往会抚其头顶,拍拍脸蛋以表示感谢--这些都是很正常的社会经验。
林初时作出此动作时,是在人多嘈杂,明亮开放的饭店大堂里,在这样一种环境下,虽然林某由于力量控制不当,以及小姑娘穿着肩颈皮肤裸露的汗衫而感觉有所不适,也不会感觉害怕。但由于身体上的感觉不适,而导致的心理上产生反感,并逐渐积累,是可能的。
而当两人转入拐角,进入通往厕所的职工食堂(过道),则进入一个相对安静、封闭,甚至是昏暗的空间,这样的环境,本身就容易使儿童产生恐惧心理,加之林某此时仍将双手搭放在其肩上,由此产生了心理和身体的双重不适,在某种心理暗示下,使小姑娘所积累的不适转化为恐惧,而瞬间爆发,才有了“扭动身体挣脱”,一路跑回家人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