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一个偷自行车的人 -- 悠闲
如果有,
那么受杨母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就根本没有辩护的资格,
在高院死刑复合的时候,整个案子就应该发回重审。
好象杨母在替YJ请律师时正在医院接受强制(?)精神病治疗.不知法律上这属不属于高院死刑核准的范畴?
若如此,则这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教育实例,那就是精神病病人且是你的直系亲属为你请的律师,只要你自己认可了,仍具法律效力.
先声明一下,谁要拍砖就免了,先闪过一边了.河里关于YJ的贴,把对问题的讨论,夹枪带棒的,吵得没意思了.
一般的人是正常人,是不会去杀人的,杀人的人肯定不正常,不正常的人就是精神病,结论是所有的杀人的人(俺这里不敢用“犯”字)都是精神病,都有精神病人的人权,都需要受到保护。
问题是:有几个人权保卫者想到过被杀的受害者也需要保护?
首先,警方宣称中称4人做了“拼死抵抗”,而且在公布的监视器视频中他们四个是冲出了值班室,可不是站着让杨佳去捅30几刀,因此这“7秒杀四人”的问题,检察院可是一直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既然有监视器,为什么不能把全部的视频公开呢?让杨佳死也死个明白嘛~可以让所有质疑的人马上就闭嘴了。
其次,这30几刀有十几刀可是非常深入的,可以直接毙命,7秒钟内能做到?7秒钟追4个人拍30几下都是很难的,何况要狠狠的捅上30几刀了~
这些疑点如果检察院能有有力的证据,比如视频、现场模拟等,肯定能让所有人信服。但是检察院没有做到,这是他们的失职。
这个案子关系到6+1条人命,人命关天,不能草率的!
搞到别的辖区去都要与当地派出所通气,派出所也不是都在辖区的中心,很多情况下是以马路为界。
当然,这位值班员做的更好的话可以帮你与辖区派出所联系,他这样做顶多是工作不够积极主动,算不上大错。
反过来说,丢自行车案是警察头痛的,绝大部分没法找回来,所以他们对此也不会积极。
让你连最基本的是非都不懂,惭愧,惭愧
就事论事,杨佳认为受到了某个上海警察的欺负,所以就随便杀了几个完全无关的上海警察。你认为他是“豪杰,做的漂亮”,你说你是个什么东西?
以此类推,某个北京恶少欺负了外地人,人家也可以随便杀几个北京人,包括你的家人,对吧?
好好想想吧。
只记录了四个警察从值班室内冲了出去,具体的行凶场面的录像缺失了。而那个区域是有摄像头的,只是这部分录像非常“技术”的缺失了
如果你认为杨佳是“豪杰”,你愿意你的亲朋好友碰到这样的豪杰吗?那会是浩劫吧?
想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