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杂议: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和八卦(上) -- 葡萄
【内容提要】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半封闭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三国在此海域的海洋权利主张存在大范围重叠。而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日韩两国签署的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严重侵犯着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主权权利。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愈演愈烈的今天,日韩大陆架协定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其对东海划界的消极、负面影响也更加明显。
http://iaps.cass.cn/xueshuwz/showcontent.asp?id=940
作为传统的海洋大国,日本参加了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但没有签署《大陆架公约》,原因并非是反对大陆架本身,而是不同意将松叶蟹等生物资源作为大陆架资源[⑤]。此外,出于海上航行自由以及为了保护本国水产业和远洋渔业利益,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日本极力反对扩大领海宽度,是唯一一个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国家[⑥]。同时,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涉及与其他国家的海洋划界时,日本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属于“等距离”集团[⑦]。
韩国尽管没有参加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在东海海域对日本坚持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其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认了中间线的普遍性后,韩国坚持的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在日韩大陆架协议谈判中占据了优势地位。
PS:从日韩谈判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有关划界对大陆架占优一方有利直接点说延伸到中日争端日本和中国是否共大陆架牵涉日本在具体争端里划界的问题。
另与大陆架主张不同的是,沿海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最早由拉美国家提出,其目的本身是保护海权弱国的有关权益。(极端的主张还有主张4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不过对于南美沿海的地理特征还是适用的)作为传统海权大国的美国、英国包括日本一开始都是反对的,相关效力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才起作用。
很多人,在考虑中日东海之争的时候很少注意到这个争端还牵涉到南韩的相关争端。实际点说,任何简单明了的海洋边界划分主张都不可能对中国适用,这里更不要说把中日韩三国都卷进去的东海问题争端了。
在这里我引用中国学者的研究做一个注脚:
http://www.hongen.com/proedu/flss/ssty/ty032504.htm
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概念,很早就存在。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关于大陆架底上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之后才出现的。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概念,很早就存在。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关于大陆架底上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之后才出现的。公告发表后不久,南美、中美、波斯湾和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纷纷提出单方面要求,把它们的权力扩展到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从1949年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对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经过激烈辩论和多次修改终于通过了关于海洋法的条款草案,共73条。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对大陆架规定为;“(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二百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根据公约,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采用两个标准:200米等深线或可开发深度。对这两个标准,作者认为,“200米等深线早已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速度。可开发条款,理论上含糊不清,实践中只能有利于超级大国及其他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家,因而也早已为人们所唾弃。”(《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性质,作者认为公约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公约没有赋予沿海国家任何主权权利,只规定“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1982年4月30日通过的《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也进行了规定。它的规定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岛屿的大陆架,“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作者认为这一定义较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定义“既考虑到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确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又照顾到大陆架狭窄的国家的利益,大陆架不足200海里者,可延伸到200海里”。(第20页)依作者的观点,这些规定对我国来讲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因为我国的冲绳海槽没有大陆基。“我们主张对《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提出修改意见:(1)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远不超过大陆边的外缘;(2)在不妨碍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下,可扩展到200海里”。(第22页)
通过对各国实践的分析指出,“由于石油资源不断发现,海洋技术迅速发展,从50年代起,各国对大陆架提出的要求纷至沓来,由单方面要求而引起的大陆架争端层出不穷,有关国家缔结的划分大陆架协定,以及阐述各国对大陆架原则立场的国际宣告,愈来愈多”。(第24页)作者重点剖析了70至80年代比较重要的大陆架争端和案例,包括:北海大陆架案、希腊和土耳其有关爱琴海的大陆架争端、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冰鸟和(挪威)扬马延岛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分界线问题,等等。作者特别强调,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越南当局1973年9月宣布将南沙群岛中的南威、太平等10多个岛屿划入越南版图是非法、无效的。
还着重论述了我国东海的大陆架问题。他指出,我国东海的大陆架海底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石油资源,被认为是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1974年1月30日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签订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南朝鲜的“共同开发区”。对此,我国外交部多次发表声明,指出‘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政府决不能同意。”“任何国家和私人如果在该‘协定’所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内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同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签订的所谓日本某些人士辩说 “日韩大陆架协定,避开了日中两国间主权重叠的地”,“日韩联合开发地区是我国和中国之间的等距离中间线、限定在日本方面设置的”等等,对此作者进行了有力的考察和论证,证明这些说法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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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c/shendu/HXLL/2008-06-21/20080621214525.html
分歧之所在
由于现代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建立,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中日两国在东海的权益主张发生严重对立。在海域划界问题上,日本根据“等距离相关情况原则”,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中国则依据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主张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由于划界原则和方法不同,导致两国对东海海域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范围的认定出现迥异:日本坚持横跨“中间线”两侧为东海争议区;中国则主张“中间线”至冲绳海槽的广大海域为权利主张重叠区。在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上,中国认为东海西湖凹陷带上的油气田群(自南向北有“春晓”、“天外天”、“断桥”、“龙井”等油气田)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以东中方一侧的大陆架上,可以单独开采;而日本则持“矿床一体化”的观点,认为由一方单独开采位于争议区内的资源,不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此外,中日两国对于东海海域内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仅存在领土主权争端,而且对该群岛所享有的海洋权益主张也不相同。日本拒不承认钓鱼岛存在主权争端,主张该岛享有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坚持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认为该岛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不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磋商举步维艰
上世纪60年代末,东海海域发现石油资源后,这一海域的油气争夺战便如火如荼地展开了。先是1970年11月,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签署协议,决定搁置划界争议先行资源开发。但这一构想遭中国大陆反对而落空。1974年1月,日韩两国就东海北部大陆架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共同开发协定,根据该协定划出的两个共同开发区块与中国主张的大陆架权利发生了重叠。为应对中国的抗议,1978年8月,日本提出了与中国共同开发东海的主张。1979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本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但日方坚称钓鱼岛(日称“尖阁诸岛”)是其固有领土而拒绝在其周边海域进行。自1980年10月至 1991年中日两国就东海问题进行过多次磋商,但均无果而终。1992年初日本因不满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标明钓鱼岛而中断谈判东海共同开发问题。
2004年10月,以中方单独开发“春晓”油气田为契机,中日重启东海问题磋商。争论的焦点依然是如何确定争议区范围,所不同的是,新的海洋法重新界定了大陆架概念并引入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特别是一些新的国际海洋划界案例,为日本以“距离”为标准界定东海大陆架和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权利提供了法理支持。至2007年11月,双方事务部就东海问题共进行了11轮次的正式磋商谈判。
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目前,全世界已有20多个大陆架共同开发的国家实践,这些共同开发均是有关双方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内,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合作。从国际海洋法理角度上讲,这种争议海域内的共同开发,属于海域划界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它既不妨碍有关各方最后协议的达成,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更不能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条款中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达成划界协议之前,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定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此外,该公约的第56条还规定,“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行事”。这些规定显然是对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与共同开发前后的相互关系提供的法律依据。那么,具体到中日就东海问题所达成的共识,也是以不损害双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双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为重要前提的。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自然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当然,中日两国达成的谅解是在东海共同开发问题上迈出的第一步,仅仅是解决东海划界争端问题中的一个“过渡性安排”。今后,中日双方还需要通过艰苦谈判,不断积累共识,循序渐进,为最终解决复杂的东海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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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葡萄兄这么勤奋,惭愧呀!
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568
(二)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日方观点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日本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同时企图把钓鱼岛据为己有。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日本方面一直以来主张中间线原则(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该原则即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进行大陆架划界时应以一条其上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作为分界线。(8)日方认为冲绳海槽对于东海大陆架划界不是决定性因素,应不予考虑,而以无人居住的小岛男女列岛和鸟岛为基点,按中间线原则划分才是合适。同时,采取一国一半的解决办法,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交错的国家应该经过协商解决划界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依照中间线原则。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冲绳海槽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南边缘,大陆架与琉球群岛之间,北起日本九州,南达中国台湾,是西太平洋大陆边缘一个持续活动的弧后盆地。它平行琉球岛弧展布约1200 lm,东西宽约100--120 lim,海槽主体水深大于1000 m,最大水深约2719m。(9)事实上,东海最为富裕的油气产地应位于此,一个沉积许多个世纪的矿床。日本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连续的偶然凹陷,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三) 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我方立场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10)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11)同时明确表示反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12)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是指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情况,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13)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PS:
注意中方的主张和日本方面主张的特点与差别,然后就估摸的出中国人在搞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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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明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具体而对实际划界有参考价值的清晰主张到底是什么,先看下面的连接:
从国际法上浅析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568
1、 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 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是合理的。基于这一 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
2、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对此中国政府认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如何划分。同时明确表示反 对中间线原则,因为中国的大陆架一直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中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大陆架的边缘是2500米的等深线,而东海大陆架是一个 广阔而平缓的大陆架,向东伸延到冲绳海槽,即在水深2940米的断层戛然而止,所以所谓的共享大陆架根本就不存在。“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 的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中间线的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即中方在此主张自然延伸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prolongation)(要求在相向或相邻国家间进行划界的大陆架影视有关国家所在大陆向海洋的共同的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equitable principle)(是指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取何种划界方法都须考虑相关的具体情况,以便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
3、关于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中国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冲绳海槽是我国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岛架的天然分界线,海槽的因素在划界时不应被忽视且必须给予充分考虑。
归纳中国在东海问题的主张是:1.大陆架原则;2,大陆架划界原则;3. 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实际的说,就目前而言中国在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具体而对实际划界有参考价值的清晰主张只及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现在中国明确的清晰的主张现在就一个:冲绳海槽在大陆架自然延伸问题上的认定。进一步说,中国就两国大陆架划分与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上,在确认冲绳海槽在大陆架自然延伸问题上的认定有了明确而清晰的结果之前,划界根本无从谈起。为什么这样说,这还是要回到海洋法公约来展开。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就如何解决有关海洋权益的边界提出明确而清晰的有效途径,甚至连解决争端的原则也是含糊其词。这样,就造成了今天中国和日本在东海问题有关协议签署后都尽量把有关解释朝有利于两国各自传统立场上去引导。回到中国的实际主张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尽管这个是地理上的概念,但是在自然延伸说中沿海相对国大陆架争议划分中按照已有的判例来说都有利于大陆架自然延伸一方。实际上,日韩大陆架划界协议韩国就是凭着自然延伸这一说获得谈判中的优势的。中国完全可以在确定了有利于中国主张的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之后,利用自然延伸说获得在谈判中的优势。再具体点就是结合中国在东海中的海岸线根据比例原则(有关判例中的多数主张),中国可以获得在中日东海划界上的优势。而对于日本主张的中间线原则,则需要共中日东海大陆架说来作为佐证,所以日本在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上无论如何都是要争一争的。
其实说到这里,大家也明白了。在东海中日争议中,中国目前提的出的明确而清晰的主张就是有关冲绳海槽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问题。尽管,这个问题与东海界问题息息相关,但是这样的关系是辅助的与间接的。实际也就是说,相比底牌尽出的日本而言,中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没有提出任何明确而清晰的主张。有的只是研究研究,讨论讨论和主张自己既有的权利宣誓。至于这个权利的效力之所及,自然还是研究在研究,讨论复习讨论,而磋商么就继续磋商下去好了。一句话,东海问题就解决实际问题的任何主张而言:中国其实都没有说。
回到本文的主题,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上,这里大家也都应该明白了。在东海问题上中国和日本争议的是附属于主权之下的主权权利,而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则是主权之争。两者之间的关系尽管相互影响,但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属。简单的说,只有主权的确立后才能讨论诸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等主权权利。所以,东海中日争议无论做了何种安排都不涉及主权之争,因此自然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无甚瓜葛了。
可以插一句的是,本次东海协议争论最大的还是从共同开发这个说法而展开的。当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之间,就沿海相向国之间有海洋权益争议的国家超过140个,涉及380多处争端,其中有待解决超过2/3。共同开发,是既有先例也不涉及有关争议最后解决的临时性做法。尽管这个做法有着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既然不涉及解决争端的任何实际问题,自然也就说不上中国和日本谁出卖了谁的主权权利。这里就更谈不上,我们在春晓油气田是遵循中国法律下的合作开发。有关具体我们可以看,我们的杨洁篪外长的清楚回答吧: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写到这里,我就要提一下我这个一个中的(下)这个部分里说的题目: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空话。这个题目里的满纸空话,意思就是本次中日东海协议,两国没有就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达成共同认识。(当然谁硬要说有什么密约我也没辙,各自主张好了)而文中所指的解决的实际问题,则说的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1996年前签字的有关缔约国家必须就有关争议在有效期限里达成某种协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联合国有关机构将主动介入。尽管,这个有效时限没有明确的指向,但是就大陆架有关问题相关协议的有效时间截止于2009年5月。尽管个别国家,就此一时效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相关责任。尽管,中国也就领土、领海有关争端拒绝外来干涉做了免除有关义务的声明。但是,中日两国为了避免外部势力有干涉的借口,更出于各种实际利益的现实考虑(部分将在八卦里展开),所以就在眼下,这个所谓中日第二个蜜月期里也就顺理成章的达成了这个解决了实际问题而又充满满纸空话的东海协议了。
而作为本部分的结尾,我最后在国际法的角度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在我看来东海问题不涉主权,只涉及附属于主权的主权权利。就此达成的任何法律文书都不涉及东海问题以外的任何中国海洋权益之争。
其次,东海问题是中国复杂的海洋权益主张的一个环节。任何,简单的主张都不可能解决中国海洋权益有关问题的最后解决。因此在我看来,中国主张的公平原则,实际是一种根据具体争议时间、争议地点、争议方式、争议内容、甚至是争端对象灵活处理争取有关权益最大化的一种主张。这样的主张可以采取任何多中国有利的方式方法,而不是向日本那样直截了当的、无差别的简单中间线原则。现实的说,就最终谈判而言,日本的底牌尽出,中国的底牌在哪里我们这里还需要商量、商量。
再次,在本次东海协议问题上,在我看来就中国目前的公平原则主张而言,除了既有的原则主张不变与有关冲绳海槽的地理划界地位外,没有提出任何可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任何清晰与明了的主张。很多人可以嘲笑中国专家的无能,并把中国政府的态度看作是一种缩头乌龟式的骑墙。抛弃这些观点,也不讨论中国保障自己海洋权益的实际执行力的话题。就中国海洋权益的有关实践来看,这样的做法还是有实际利益的,具体效果如下: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中国主张的主要法理依据,在有关争端解决的基本原则还未明了,在世界多数争端还未有一个通行的解决办法前,鉴于中国海洋权益复杂性,任何简单的有关解决方案对于中国都不是能够作为解决中国有关问题一揽子方案中最好或者最合适的那个。模糊中国的主张,其实就是等待最有利于中国主张提出时机的模糊。
2.随着有关问题的发展,目前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在朝着对中国有利的方向发展。这里既有中国国力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的综合考虑,也有着中国领海基线的自然延伸和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韩国学者就反对承认中国东海滩涂在自然延伸后的领海基线),更多的是世界上多数国家这里也包括美国这样的对海洋法有着不可忽视影响的国家的有关主张都朝着对中国越来越有利的方向发展。这个方向具体就是公平原则和海岸线比例原则在已经解决的有关判例中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简单的说时间在现在看来,时间对中国有利。
3.在中国目前有关海洋法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在海洋法问题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用现世界海洋有关权益的有关争议待定状态,利用已有的能力做中国有关利益的及时调整。这里,在渤海的有关地位上。中国就成功的运用有关判例,把中国的渤海划为中国的内海,这也算中国利用国际判例的一个成功了。
4.鉴于避免突发意外的考虑,处保持中国快速增长时期的战略性机遇的有关考虑。就目前而言,任何妥协性的有关协定,最终都将因次妥协性而大打折扣。这里,我们的两个在东海问题居心叵测,并就东海大陆架问题共同侵害中国权益的日本和韩国签署的《日韩大陆架划界协定》,其结果不但没有解决两国有关问题。而且,也使日韩两国在有关争议的问题愈演愈烈,并一直不断使问题与矛盾升级。中国的整体思路可以归结为:中国和相关沿海相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最终是依靠国家的实力而不是某条约、某协定的一纸空文可以约束的。而正是有鉴于此,中日两国出于各自实际利益的考虑才签署了这个解决了实际问题,却又满纸空话的东海协议。况且,这个过渡性协议,还是一个连具体过渡的时间与过渡性约束的相关的内容都是满纸张空话的过渡性协议。
至于,中日两国都出于什么具体利益考虑签署了这份过渡性协议呢?在国际法的角度,上面已经有所述及,而国际法之外的部分则就要从我标题中的八卦说起。从这次东海问题之得:中日东海问题的话语权易手这个话题说起了。
[FLY]接下来是八卦时间,无关国际法,各种说法无关旁征博引,谁如果认为我说的中日东海问题的话语权易手中方获益是YY强国的,自是可以不用看下去的。[/FLY]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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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和实践
http://www.cfcjbj.com.cn/list.asp?unid=5849
3.成比例概念与单一海洋边界成比例概念在现代海洋划界中是重要的划界原则之一,在关于海洋划界的案例法律中,成比例概念的用途近年来一直由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地理学上以及功能性上扩大着。根据成比例概念,海洋划界将考虑每个当事国的海洋区域获得面积和它们的海岸线长度之间比值的影响。成比例概念定义具有特殊重要性,以致在海洋划界法律中作为应当考虑的有关情况。这种结果来自该概念在与海洋划界有关的每一个判决案例中都加以考虑的事实。为了阐明成比例作用,首先必须考虑划界以及单一海洋边界划界案例法律中的成比例应用。科学研究人员在思考中要注意两个问题:(1)基于地理状况的事实,求助于成比例的方法是有正当理由的;(2)在海洋划界中运用成比例的方法,以证明划界结果的公平性。成比例概念在确定或计算有关海岸和区域时,显示出自然地理学的重要性。在海洋划界国家实践的基础上,这种概念的使用是比较难以实施的。因此,人们能够主张说,成比例的应用应当限制在原来北海大陆架案例注视的地理状况上。然而,尽管存在着这个问题,成比例的重要作用在国际案例法律中看来是已被良好地建立起来。问题是这样,如何依靠对有关海岸和海域辨认与计算所设计的一种或多种方法,努力使成比例的方法广泛应用到海洋划界实践中去。单独划出大陆架边界的国家实践已经成为历史,单独划出专属经济区也难有这样的案例,不能将这两种边界的落定前后分割开来,近年来我国有的报纸、海洋法书籍和杂志的编辑和作者由于缺乏对国际海洋划界理论和方法的全面和深入了解,主张将大陆架边界和专属经济区边界分别划出,或者文章只谈论(东海)大陆架划界都是不对的。目前世界上一个重要趋势是大多数沿海国的海洋边界采用一条线划出的。一个国家选择海洋边界不论采用任何方式,最好是要应用单一海洋边界一并同时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运用一条线不仅符合国际大趋势,而且它单一、直观、明确,避免了两条或多边界划分海域,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和海洋开发。此外,划一条单一线技术方法上简单,并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绝大多数海洋边界是用一条线划出的,中日韩朝四国在黄、东海海域划界时,从鸭绿江口到钓鱼岛以南海域应采用一条单一海洋边界划出边界,这样不仅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而且便于海洋科学研究、污染防治以及渔业和油气开发活动的开展。在南海,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等各沿海国同样要以海岸构形和海岸线长度为基础,用单一海洋边界来划出边界。
三、国际海洋划界的大趋势:单一海洋边界当前中国面临着困难而又复杂的海洋划界问题。岛屿主权争端与各种不同的划界主张导致周边各国之间关系紧张。划界专家认为,有关国家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是世界上最大的难题之一,并且各国宣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在某些海域相互交叉和重叠,使海洋划界复杂化。而不进行海洋划界,任何相关的合作和共同开发将难以实施,因为这里有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如果在当事国的单一海洋边界位置不明确或没有边界的情况下,主张在有争议的海区搞共同开发,那么资源分配结果很难会公平合理。目前我国某些人士主张在东海冲绳海槽中轴线与中间线之间的中日两国争议区域(在这里一国水域处在另一国大陆架上)搞共同开发区是不妥当的。 目前的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是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两种不同性质的边界一并同时划出一条“单一海洋边界”。这样的边界划定技术是依据海岸线长度与获得海域成比例方法划出当事国边界的,这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一并产生,两者划出无前后之分,更谈不上一种边界依靠另一种边界的划分原则去产生。它有利于行政管理,为广大沿海国所青睐和提倡。根据调查,目前包括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和印度等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沿海国都是以单一海洋边界形式划出与邻国的海洋边界的。我国与越南在南海北部湾的海洋边界也是采用单一海洋边界划出的,在两国谈判中中国拒绝了自然延伸理论。 Jonathan I. Charney在总结了至今世界绝大部分案例以后认为,尽管在海洋划界领域中还存在着某些不规范性和理论上的不确切性,但是研究中提出的证据表明,寻求划出海洋边界的国家当它们表示立场和通过谈判以及由第三方解决边界问题时,应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海岸线地理学上。他认为,划界当事国对于展示大陆架自然延伸理论的地质和地貌证据的调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当今的国际海洋划界来说是不值得的。这一论断是值得中国方面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的。中国的海洋划界原则应当顺应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的大趋势并与世界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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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挖坑即填,人品比老萨好!
1995:现场海洋调查(水深测量,潮位、海潮流观测)
1996:现场海洋调查(海浪),二维空间水中模型实验,设计及计算作业条件
1997:现场海洋调查(海浪),精密海底地形探查,建筑物概念设计、测量
1998:海底地基探测及资料分析,建筑物开始设计,科学基地运营方案
1999:选定和购买观测装备,决定建筑位置,三维空间水中模型实验
2000:各种工程方案、工事课题制作完成,交由现代重工业施工,决定负责部门
2001:详细设计所谓“科学基地“,为提高安全性,进行风动和水力实验,购买观测装备
2002:建筑物开工建设,远距观测、通讯系统制作安装,10月下层建筑完工,科学基地临时运营
2003:5月上层建筑完工。各项设备按装完毕,开始试运营,6月11日人工岛竣工典礼
这么漫长的8年时间, 中国政府和军队为什么没有制止这件事情? 有没有人应该为不作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