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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杂议: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和八卦(上)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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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杨洁篪外长就东海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fmprc.gov.cn/chn/zxxx/t450432.htm

 2008年6月24日,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中方就东海问题同日方达成协议出于什么考虑,从中得到了什么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东海问题多次阐明中方立场。我想再次强调,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互利双赢的结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并未承认春晓油气田主权权利属于中国,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想讲两点:第一,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双方一致确认,日方企业将依照中国关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有关合作,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

  三、中方为何同意日本企业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

  答:吸收外资参加近海油气资源对外合作开发是符合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中国有关企业此前曾在春晓油气田与尤尼科、壳牌等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过合作。

  此次中国企业同意日本企业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参加中国春晓油气田的对外合作,性质与尤尼科、壳牌公司参加春晓油气田合作开发完全一样,并无任何特殊含义。

  我想强调,正因为如此,这一合作开发受中国法律的管辖,由中国企业主导。

  四、有日本官员称,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共同开发与合作开发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适用任何一方当事国的法律。中日两国企业在春晓油气田将要进行的是合作开发,它所依据的是中国法律。

  五、日本国内有人称,中日在东海北部海域搞共同开发是以“中间线”为基础,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方过去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方所谓“中间线”的主张,今后也不会承认。中方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实现东海大陆架公平划界。东海的最终划界问题,将由中日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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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外长还在消毒啊,花之
家园 消毒倒是未必,这个东海协议从一开始就说明是过渡性质的

而且让日本一直耿耿于怀的是,日本和韩国签署的大陆架协定都被韩国在基本原则上否决了。这里也就是国家法最大的缺陷了,没有任何强制保障。谁更有能力耍流氓,谁就就能更大声说话。很多人都把什么太当真了,更何况是过渡性的。那不过是给两边处理一些眼下的事情提供一个给两国下台阶的借口。

家园 资料:中国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声明

http://www.esafety.cn/anquanfagui/gongyue/200704/6214.html

该公约通常简称“海洋法公约”(UNCLOS),1982年12月10日订于蒙特哥湾。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该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生效。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1996年7月7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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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国际仲裁争端的图示

http://www.zlzx.org/eWebEditor/UploadFile/200711140213529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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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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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补充:和国际法老师的请教,及回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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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老师的回复:

同学:

第一,你的理解是对的。

第二,中日双方都在朝着对自己有利方向解释和对国内进行说明。

第三,是过渡,但是根本问题还没有解决。

第四,日本媒体没有这样的报道,相反认为日本胜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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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我的提问:

我的问题主要有4点:

1.正如中日双方所称那样,这次中日双方的有关协定是一种过度性协定。从中日双方的分歧依旧里可以看到短期里中日双方在短期里没有可能解决多少实质问题。不过,抛开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言论,本次协议是否和明年就要到期限的争议解决最后期限有联系。我的理解是:中日双方都想避免国际法庭仲裁的局面出现是本次协定的目的之一。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对还是不对?

2.关于本次协定争议最大的还是,中国在春晓问题上让日本参与开发是合作开发和共同开发的问题。我对于合作开发的疑问在于,在合作开发区域中国方面是否已经承认了日本的中间线原则,或者至少在合作开发地区在大陆架划界问题解决之前,中国方面做出了让步,做出了有利于日本方面主张的让步?

3.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角度看,1982年的公约没有解决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论的分歧。分属两大争论阵营的中国和日本。在本次协议里是否可以说,是两国政府都在各自的原来立场上采取某些实质松动的解决方案;还是在彼此分歧冲突较少的地区为中日目前的蜜月期做的战术性过渡?

4.有在日本居住的网友声称,日本媒体曾经报道,中国方面有关领导人认为,东海问题我们闹上国际法庭胜算很小,也正因如此我们才在东海问题对日本做出重大让步。请教老师,日本媒体是否有这样的报道,撇开相关因素就法律角度看,老师以为东海问题中国闹上国际法庭胜算究竟有多大?

另我询问的国际法老师法学博士在日本获取,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东亚与日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非常勤奋的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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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花谢专家解释
家园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空话(下)1.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张空话(下)1.

昨天和老师核实了自己的一个想法:就是本次东海协议没有解决中日之间在东海争端的任何实际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这里我先重复一开始的话,专属经济区是附属于领土主权的一种权利,其本身只有主权权利而不是主权甚至都不是领土主权的

核心部分。而很多人一直以为的中国的主张大陆架划界而且,中日两国都签约并在本国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具载的是:

《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界规则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一)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解决。

而《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三条更明确了大陆架划界的相关原则: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  海岸相向国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十五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  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

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  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线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这里我们先从条约分析海洋公约法中最大的一个妥协或者说缺陷:没有解决沿海争议国究竟按什么原则来解决划界争端。前面也说了,中国和日本分属专属经济区划界主张的两大阵营。中国主张是公平原则,而日本主张的是简单分界线原则。而且,在国际法有关划界争端中一直都有,单边界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争议地区为同一边界)和双边界划分的争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争议地区为不同边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从中日两国所各自主张的相关权益来看,其主张的基础都可以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找到法理基础。但是,对于中日两国解决争端最大的问题本身就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并没有给出解决中国和日本两国之间有关海洋划界争端的任何有效办法,而这里就要牵涉到中日两国划界的复杂性与独特性了,这里暂且按下。

然后我们从缔约国角度分析(这里不仅要大骂美国流氓,美国是现在世界上唯一的在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缔约而没有在国会通过后生效的国家。这就意味着,该公约没有因美国没有签字而缔约失败[毕竟这个是美国的孩子],而且因为该公约没有在美国国会批准生效也就意味着该公约相关责任与义务美国政府遵守与否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其事)。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来看缔约国责任,尽管条约规定了相关的强制义务,但是如果缔约国事先声明免除相关责任和义务,那条约的相关约束力就不能有效。比如: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提交排除性声明里就免除了中国这样的责任与义务:

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5592

这里插一个话题是,中日两国本身都不想从国际仲裁的途径来解决两国争端,相关的理由我写在了这里,大家看完之后继续展开:

补充:为什么中日都不愿意上国际法庭打官司(上)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69575

补充:为什么中日都不愿意上国际法庭打官司(下)

http://www.talkcc.org/article/1671643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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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实力是公理的后盾啊!有本钱才有未来的国际关系.
家园 (中):东海协议,解决了实际问题的满纸空话(下)2.

其实话说到这里,想说的相关概念最要紧就都说完了。那么各位看到这里,就想说下面该说点明明白白的东西了吧。且慢,我这里要说一说中日两国各自的主张体现出的复杂性。不如此,一些话说开了也是看的明白心里糊涂。

先说日本的主张,日本的主张简单明了,一开始底牌就在那里:简单中间线。也就是不管什么分界实际分界就是相对海域有关权益重叠之处按照海域具体宽度中间线划。而中国的主张在哪里呢?中国的主张实际可以归纳为两点:1.遵循公平原则解决争端;2.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那么怎么看中国的遵循公平原则来解决争端呢?这里就要从中国的海疆划界的特点来看了。

中国海岸线长,地况地形复杂不说历史遗留问题也多。其海洋权益争端,复杂程度几乎是世界独一无二的。这里不仅有图门江出海口飞地这样的问题,还有共大陆架的与朝、韩海洋权益划界问题,还有牵涉到钓鱼岛等诸岛的中日争端,还有和菲律宾以及南沙、西沙、东沙诸岛有关主权之争论。而且中间还夹杂着台湾问题。这里还仅仅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纠葛,不包括其他国家之间有关协定侵害中国有关权益的问题。例如,日韩有关大陆架划分的协定就商定了划分中国东海大陆架有关事宜,中国政府多次声明不承认该协定的效力。(韩国政府本身也在该协定的涉及独岛的相关内容上单方面违反有关协定,不过就不是本文话题所及了)实际点说,中国为什么要主张按照公平原则来解决有关海洋权益争端,这个是由中国海洋权益所涉话题的复杂性决定的。比如,很多人说中国政府在本次东海协定中出卖了国家主权,其理由就是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效力而主张的350海里有关大陆架权益。

因中国在争议地区与日本就合作开发展开协商,很多人就认定中国就此单方面放弃了大陆架主张原则。这里我要说明的是,中国从来没有主张什么大陆架原则。不了解这一点,就无法理解我后面说的到底是什么内容。其实,我们中国只是在主张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效力而来的大陆架权益。而这个大陆架权益,需在没有沿海相向国家提出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大陆架情况进行确定。具体说就是,大陆架不足领海基线之外200海里的以200海里为界,超过200海里最大范围以350海里为界。(具体视大陆架而定而非当然的350海里)而这200海里到350海里的有关区域其权益只为大陆架主权权利,其海面与海床上覆水域相关归于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陆架有关部分。而沿海相对国,在有争议地区必须根据公平原则来最终解决。简单点说,我们所说的中国东海大陆架边界在冲绳海槽说的是大陆架的自然边界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边界。因为,在有关争议海域中国的东海大陆架和日本主张的专属经济区重叠了。而中国自己却是从来没有主张过什么大陆架原则的,准确的说中国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有关争议都主张的是公平原则。

这里,很多人难免嗤之以鼻。要问,为什么中国不能理直气壮的主张大陆架原则。这里还是回到中国海洋权益的复杂上来。在东海问题我们自然是大陆架原则可以主张最大权益,可对于大陆架优势我们不占优的南海诸岛问题上中国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有,我国和他国共大陆架的海洋权益我们又如何主张我们的海洋权益最大化。要知道,根据大陆架公约,大陆架有关相向国产生争议应遵循中间线原则划界。日本,也正是因为于此要在冲绳海槽问题上争中国一个共东海大陆架的说法。而且,东海大陆架有宽有窄,整条冲绳海槽也有深有浅。不说旁的,即使在冲绳海槽最深段日方认同此点为大陆架边界的观点。那么,其他浅海槽有关地带是否可以作为某段海槽地理的沿展性认定。实际上,在冲绳海槽的中日争议里,本质就是冲绳海槽是否可以作为大陆架边界的认定。而这个判定,还只是地理上的大陆架判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判定。说实话在本次东海协议中,中国不仅没有承认什么中间线。甚至一如既往坚持在东海大陆架自然边界上的固有主张。也就是说,日本主张的中间线的基础我们都没有明确表示认同或者不认同。而且,简单主张大陆架边界原则的话,还会遇到一个海洋有关权益边界单边界还是双边界的问题。既在争议地区如何根据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来具体解决划界的问题。以及,两者在争议之中产生冲突时何者享有有限权利的问题。而这些,本身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大漏洞,或者说刻意回避与妥协的问题。会使问题更趋复杂化。

看到这里,是不是大家都有种一眩晕的感觉。心里说,你说半天到底说些什么呀?我们实际主张的公平原则,到底要怎么分才是一个公平法。而且,要和日本中间线主张那样简单明了的摆出来让大家觉得公平。说了半天,中国的主张到底是什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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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好奇~

这个“有约束力的裁判的强制程序”,到底对几大流氓有个啥子“约束力”?

家园 葡萄兄是国际法专业的吧,献花,打酱油!
家园 有专业课不是这个专业,现炒现卖

有的知识点还是请教老师和查阅资料后才明白的之前还是含糊的概念。

家园 资料:韩国设立“离於岛日” 变礁为岛争中国领海

韩联社25日报道说,韩国济州道议会农渔畜与知识产业委员会当日通过条例案,将1月18日定为"离於岛(中国称苏岩礁)日"。苏岩礁是一水下暗礁,1880年至1890年其位置被明确标注在清朝北洋水师的海路图中。韩国从2000年起投巨资在其上建人工建筑,以跟中国争领海。

http://news.163.com/08/0627/07/4FE94JDG0001121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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