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范跑跑们的世界 -- 成奎花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40条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是希腊语。全拼是ataraxia,西西河注册时有字节限制,只好把那个a丢掉了...
意思是身心与自然合一而取得宁静和幸福...去年上西方文学课的时候听来的,觉得很喜欢便用了
巧言令色,鲜矣仁。
攻诸异端,斯害也矣。虽然我既不喜欢孔老二,也不喜欢儒学,但是人家说的有道理的地方可不能否认。
您的论据从何而来?大多数是多少?超过50%?数据在哪里?实例又在哪里?
口说无凭啊。人家静然老师倒是一下子就举出三个老师夹着孩子跑出去,怎么看从数学上三个老师就是比跑跑一个要多呀。人家没啥自由主义啥的,就是人家有人家自己的底线。
就象我说"一次吃一百个烧饼大多数人会撑死",基本判断而已,那里有什么统计数据.
静然老师是好样的,还有其他的很多老师都是好样的,但这些和统计都没什么联系.
我的主题是:应该从法律上可操作地对一种职业进行约束和指导.象未成年法所说"未成年人受优先保护"可操作性不强,不具法律效力.如果有法律效力,范已经进局子了.
只能说明:法律太含混,不具可操作性.
如果因此法范进了局子,只能说明法律儿戏.
一颗小石子引来这么多讨论不是很值得吗?
把多数改成很多,大概就会少好多异议。
法律的可操作性,一篇帖子哪里够啊,恐怕要写一个系列,那功夫不是一般的费力。
要是他这一跑,能引出你的系列好文,算是坏事变好事。
且不说美国西方有没有,他们没有我们就不能有?
违法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违反刑法规定的义务(犯罪)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义务才可能受到公安机关强制。
归公安机关管的违法是所有违法的子集。
行为艺术家街头裸奔围观的人还不少呢。是不是这样他的“艺术”就很有价值啊?
首先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包括各地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各部委的部门规章都属于法律的渊源。都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基本法律中有一部分属于原则性定义,其可操作性的实施是由各地或部委实施细则等保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实施细则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也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其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然后说明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在教师渎职罪中可能起的作用
刑法有一类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有待援引其他法律来说明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对于教师的渎职罪,可以援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来确定犯罪构成。"未成年人受优先保护"作为法律得原则性规定完全可以应用到教师的渎职罪中。国务院和各地的实施细则也可以被援引。
但是,刑法中渎职罪属于结果犯,因为范某的学生没有出现伤亡所以不会追究范某刑事责任。而且即使出现伤亡,因为刑法归责遵循因果联系原则,在地震背景下很难得出范某如果尽到责任就学生就不会伤亡的结论,因此很大可能范某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这并不代表其没有违反法律赋予的义务。
纸上谈兵。
法律的可操作性岂是我够格讨论的。
不过如果没什么制裁制约的话违法不违法也没什么区别。范还不是活蹦乱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