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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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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提供一个文革时有名有姓可查的由于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不就行啦

                                                                    不要啰啰嗦嗦一大堆,却拿无凭无证的网文作为证据。

                                                                    文革还是改开之后,投机倒把罪规定的范围都相对大,比如“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都算投机倒把罪,这样的行为就算现在都可能被判死刑。

                                                                    我只能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改开后认为是无罪,但在改开前由于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你认为有就提供吧,但要确实可查的,不要那种不但不可查,还一眼看上去就是假的。

                                                                    • 家园 他们说76年9月份,还算是到位的吧
                                                                      • 家园 这个案子到现在都没有完全平反的

                                                                        网上查一下,80年代重审,认为属于轻罪重判,错杀了,并非完全无罪,现在都没有完全平反。

                                                                        我只能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改开后认为是无罪,但在改开前由于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例子

                                                                        其实,如果找到这样的例子,早就像张志新那样大肆宣传了,但温州那个例子确实不好宣传,因为哪怕按照1987年的投机倒把处罚条例,还是要被处罚的。

                                                                        顺便说一下,其实哪怕是张志新案,都实行了双标。哪怕是现在,恶毒攻击国家领导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可以认为这个案子是轻罪重判,但平反就过了。

                                                                    • 家园 你说我给个人民网的数字更能说明问题

                                                                      还是给个个例给你更有说服力?

                                                                      如果我给了个例,你还会要求我验证出处,对我来讲,当然是人民网的官方数字省事了。

                                                                      PS:写完才发现,个例也有了,举个例子:温州陈瓯江 哈哈,这回我看你怎么复活这场辩论😄😄😄

                                                                      • 家园 没用

                                                                        老兄没发现吗?人家对于自己的主张都极为宽松,比如把非计划经济的都给认定为市场经济,同时又对不利于自己的极为严格,比如温州陈瓯江,要一条一条掰开每条罪行都用放大镜研究一遍。所以不要辩论了,纯粹浪费时间,干货扔下就走。。。

                                                                        • 没用
                                                                          家园 早就发现了

                                                                          有两个原因让我一直玩下去,一个是在河里找人辩论不容易,每一个对手我都很珍惜,其次是,我真的很好奇,为啥有人的思维方式这么古怪?😄😄😄

                                                                      • 家园 那你也要看一眼我回复温州陈瓯江的例子再反驳啊

                                                                        那个例子的说服力严重不足,而且他犯的罪行中,确实有几项符合当时投机倒把罪认定的标准的。属于数罪并罚。

                                                                        通宝推:真离,
                                                                        • 家园 既然你说数罪并罚

                                                                          你怎么知道投机倒把那部分罪不至死?

                                                                          所以我不愿意在个例上纠缠,直接给你人民网的数字,是不是就方便多了?

                                                                          • 家园 刑法大纲有几处关于投机倒把的描述

                                                                            当时这个罪范围相当大,比如走私、倒卖国家财产都算投机倒把,这些细分罪行现在的法律还可能被判死刑。

                                                                            改开之后误导,现在人认为投机倒把只是倒买倒卖,扰乱市场,刑法大纲对这也有详细规定,最多只是判七年。

                                                                            你又从哪里看到这可能被判死刑呢?

                                                                            • 家园 算不算死刑有争议

                                                                              严格意义上讲,是先有刑法,才有死刑,这叫有法可依。

                                                                              但改开前的年代,是运动式处理问题,就像一打三反这场运动里面的“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领袖有指示,群众运动的时候,把投机倒把的枪毙了,算不算死刑我也不肯定,也许叫处决,叫枪毙,不叫死刑吧。

                                                                              假如你真的相信这场运动里面,居然没有“一小批最严重的贪污盗窃犯和投机倒把犯” 被枪毙,我尊重你的信仰,只不过,你始终无法解释曹德旺为何有那种担心,他到底看到了什么,听到了什么,才会导致这种担心?

                                                                              可惜他不来河里玩耍啊😅😅

                                                                              • 家园 贪污盗窃犯被枪毙不稀奇

                                                                                投机倒把犯被枪毙也不稀奇,但是改开后误导的那种投机倒把犯被枪毙就稀奇了。

                                                                                阁下说的投机倒把,应该只是《暂行规定》中的“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或“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吧,至于“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或“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就算现在犯这罪被枪毙都不稀奇。

                                                                                • 家园 难道你的意思是说曹德旺

                                                                                  有这种行径:“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才会担心?

                                                                                  如果没有的话,就不用担心?

                                                                                  • 家园 曹德旺担心什么我不知道

                                                                                    我知道按当时的法律,他不但不会被判死刑,甚至不会被认为有罪。

                                                                                    当然,如果你认为当时判死刑都不要法律依据的,当我没说。

                                                                                    • 家园 前几贴不是提过

                                                                                      你的队友 qq 老兄确认,投机倒把罪名,是改开后才入刑法的吗?那之前当然就没啥法律来判刑了。

                                                                                      所以我就很奇怪,温州陈瓯江判决书里的这一段:

                                                                                      “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四年间,以陈瓯江为首,组成投机倒把集团……以供销和技术人员的合法身份,地下包工电机业务,套购电器材料地下加工,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业务合同索取介绍费,提取管理费,及骗卖盗窃国家钢材,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其投机总额达十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元,从中牟取暴利六万另九百二十元。涉及云南和本省有关市、县二十多个单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这个“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 ,到底是触犯哪条法律?既然还没有刑法,而你认为有法可依,那么能不能请你说一说是什么法?

                                                                                      我能猜得到的,就是北纬老兄提到的“1963年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以及70年的一打三反运动,如果你觉得这就叫依法判刑,当我没说。

                                                                                      最后再兜回来,如果你无法提供判刑的法律依据,是不是可以证明曹德旺担心被枪毙是很合理的?

                                                                                      • 家园 你自己对照一下《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规定》吧

                                                                                        你自己对照一下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吧,看陈鸥江的“地下包工电机业务、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业务合同、骗卖盗窃国家钢材”这几项,到底犯了《暂行规定》哪几条?

                                                                                        你说曹德旺销售拿提成算投机倒把,又是犯了那几条?

                                                                                        (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投机倒卖耕畜;

                                                                                        (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文革时投机倒把一般当违法不当犯罪,但如果当犯罪,当时是依照当时的《刑法大纲》,当时的刑法大纲投机倒把每一项都只是判几年的,但是数罪并罚没有具体规定,如果要硬杠的话,还留下一定硬扛空间,但是陈鸥江的行为在当时属于犯罪确实无疑的。

                                                                                        相反,改开之后被判死刑的投机倒把犯,八六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犯之一郑乐芬,硬套用当时法规,却完全没有需要判死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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