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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捋一捋陕西千亿矿权案 -- 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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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关于倒签合同,最高法的认定

          合同加盖公章的日期是2004年2月19日

          最高院还查明,陕西省国土厅《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载明,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提交的有关《合作勘查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庭审质证。

          该案终审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双方是否倒签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点,不涉及合同有效无效,与双方争议焦点并无关联。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因缔约时凯奇莱公司尚未设立而无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张,在2014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只能证明西勘院在凯奇莱公司依法成立后,通过补正合同缺陷的行为再一次与凯奇莱公司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据上,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

          2017年12月16日,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 家园 问题是凯奇莱成立于2003年12月

          2003年12月成立的公司,怎么能在2003年8月和西勘院签合同的呢?

      • 家园 两则信息

        第一则是《财经》杂志2013年7月28日的专题报道:

        陕西千亿矿权之争:资产估值存疑点 涉及两家大型国企

        其中提到赵合同的瑕疵:

        2004年1月,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法人代表赵发琦找到西勘院,声称其与主管领导关系熟,可以申请到开发项目。赵发琦向西勘院负责人表示,只要给他一个合同,就能将项目跑下来。

        据陕西省方面事后调查认定,在签订合同之时,已是21次会议纪要出台的半年以后,双方都清楚,这与省政府文件“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相悖,于是达成默契,将合同日期倒签至纪要出台前的2003年8月25日。

        此外,这份合同属于孤本合同,仅用于报省国土厅备案,除此以外,双方均无合同原件。

        这份合同在规范性上存在的两处瑕疵,为合同纠纷预埋了伏笔。在日后的庭审质证和协调善后中,西勘院与陕西省政府均据此认为,这仅仅是一份让赵发琦跑项目的虚假合同,而非合作勘查的正式合同。但凯奇莱公司对此认定持有异议。

        第二条信息:赵的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

        两则信息相互印证,可知合同日期为倒填。

        当然,具体的第一手证据我是没有的,只有这些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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