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河

主题:雷洋案的核心是什么? -- 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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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本来就是阶级斗争的问题,你不分它就不存在啦?

            TG这样老打左灯往右转,人民群众实在跟不上,到这届就彻底歇菜了,还不如分出等级来。

            更高级的就不说了,政府,特别是专政机构,应该这么分:

            赵家人,自我识别,经常被邀请去盘古大观级场所,警察保护嫖娼。

            赵家外围,自我识别,可经常出去海天盛宴级活动,警察不管嫖娼。

            有一定实力的精神赵,自我识别,以五星级饭店为家,警察基本不管。

            ......

            屁民级,自我识别,只能消费一次一千元以下的,警察缺钱就钓鱼。

      • 家园 看看张继勇妻子发的微信

        看看他被人打的满头伤痕的照片,单位还说他是投水自尽。他的家人就是强烈不信任公安的人

      • 家园 江姐他们那时就对警察强烈不信任了

        相反,偷鸡摸狗之辈见到警察倒是如老鼠见到猫,历朝历代如此。

      • 家园 所有这些只是层主的个人推理

        太想当然了,所谓的99.99并没有什么依据。

        仍然有很多种可能,符合现在看到的情况。不同生活经历的人,可能得出不同的推理结果。

      • 家园 这不是一个好答案。

        对警察强烈不信任的,首先是那些被警察枉法伤害过的人,所谓一年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罪犯呢?层主这个答案真的不好。至少那些投案自首、戴罪立功的罪犯会同意俺的看法。(俺这帖还会有花么

        其实,警察是依法执法还是枉法执法,罪犯相对于普通人是比较有发言权。只不过,罪犯的可信度不佳。这貌似一个悖论。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觉得警察还是不错的。我国的警察不仅被要求依法执法,还被要求文明执法。文明执法实在是一个高难要求。

        举个我所见的例子:

        一个周末晚上,警察带来一个据说参与斗殴的醉鬼来做检查,警察解释说醉鬼称自己被严重打伤,要死了。醉鬼不停地骂警察难听话,我们在一旁都看不下去。警察一直黑着脸。

        检查结果是醉鬼身体无大碍。当醉鬼被带出去,嘴上突然消停了。我们从窗户看出去,警察推推搡搡地把醉鬼塞进警车。醉鬼估计一下酒就醒了。

        以下是我亲历的一件事:

        一次同表妹坐班车回家,也是碰到一个醉鬼(真的又是醉鬼,现在我都特他么烦酒后滋事的人),还是个少民。他上车就耍酒疯,把周围的女乘客都吓一边去了。后来又对我表妹动手动脚。

        我上前抓住他双手让他动弹不得,他就不停地骂我,还吐口水。突然旁边出来一个男子对着酒鬼就是一拳。我一看,胜算大,就放开手对酒鬼就是一顿拳脚。

        司机一看打起来了,只好停下车。我和那个男子连拉带抬把酒鬼扔出车门。

        最精彩的来了……

        过了大概十几分钟,一辆警察拉着警笛让班车靠边停车。两个穿制服的人叫开车门,那个酒鬼却先窜上车并在乘客中找到我(那个男子到站已经下车了)。我一看不妙,抢先又把他的双手抓住。却没想到他一头撞我嘴上,把我嘴唇撞破了,鲜血直流。

        我气坏了,一把推开他,冲下车准备去拔警车钥匙,并冲那两个人大吼:老子记下了你的车牌,要去告你们。

        其中一个人解释说,他们路过,碰到这酒鬼拦下警车并报警称在公交车上自己被抢劫了。我没理会他们的解释,留下话要去上面告他们。

        过了几天,我来到市公安局。直接奔局长办公室,巧的是,局长正在办公室和一人谈话。我直接说明来意,并说出那辆警车车牌号。和局长谈话的那人一句话差点没把我给噎死:那是辆市中院的车!

        后来市中院的接待人员给我说,他们已经了解了整个事件经过。并把那个报假案的酒鬼教育了一顿。因为是少数民族,也没再做其他处理。结尾还提醒我,你们在车上打架,要是他习惯带了刀子,得多危险。

        后来一段时间上班我都在包里放了把匕首,防止这家伙来报复。

        通宝推:方恨少,
        • 家园 都是勇士啊

          不用带刀,带上胡椒水喷就行了,那玩意其实最管用。另外一旦动手,就最好打晕过去,或者扭送派出所,或报警等警察来。有始无终的结果就是被人钻空子。

      • 家园 警察就是合法的黑社会,无论中外古今,

        如果你没有和警察和监狱系统打交道的经历, 是不知道这里面的黑幕的。

        和人性黑暗变态打交道多了没有坚定的信仰是很难保持正常人心态的。

        如果说一线警察个个是人渣是错误的,90%以上是没错,特别是现在国情下,

        王立军那种已经是御下有方的不爱财不惜命的万人里难得一见的铁史。

      • 家园 洗脚店本身是合法经营场所,另外谁会在家门口嫖娼啊

        洗脚店本身是合法经营场所。雷洋死了后,北京大街上的洗脚店,到现在也都还在正常营业,本身就证明这是一个合法的经营场所。。

        任何人出入合法经营场所,都不能说他是去嫖娼。

        只有在收集到证据,说明洗脚店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活动的时候,警察才有权利去抓人。

        北京警方大肆渲染雷洋从洗脚店出来,就说雷洋嫖娼了。体现了北京的警察,就是一群low到家的法盲。

        另外,兔子不吃窝边草。男人的话,谁会去离家走路5分钟的地方嫖娼?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在家门口嫖娼,很容易被发现,被敲诈,雷洋人大毕业的,又不是神经病和弱智,怎么可能做这么弱智的事情。

        雷洋在两个摄像头之间,出现的时间间隔是12分钟,距离大约是200米。这200米之间,雷洋去了什么地方,除了口供,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证明雷洋就一直停留在洗脚店。

        200米之间,除了洗脚店,肯定还有别的店铺。我观察家门口附近的洗脚店,跟卖饮料的,卖烟酒的店都是挨着的。

        你不能因为雷洋在这200米之间用了12分钟,就一口咬定他都是呆在洗脚店。人家也可能去买烟买饮料去了。这300米的距离,雷洋也可能是在路边打车。

        另外,有人推理,刨掉走路的时间,雷洋即使都在洗脚店,也最多停留9分多钟。这9分钟的时间,根据洗脚女的证词,雷洋是生客。大家想一下,这9分钟的时间,互相有一个试探的过程。妈妈桑要观察客人,推荐特殊服务;客人也要试探和观察,不要落入陷阱。试探和观察的过程,就不多写了,反正没有这么快。

        然后还有一个检查环境,挑选服务对象的过程,最起码也要看看环境干净不干净,小姐漂亮不漂亮,9分钟,这个时间好像有点不够。

        反正北京警方一口咬定雷洋从洗脚店出来,就是去嫖娼了,对雷洋不停的泼脏水。我就暗暗冷笑,洗脚店既然如此藏污纳垢,北京警方干嘛不把北京的洗脚店都关了呢?

        通宝推:高中三年,飒勒青,普鲁托,西安笨老虎,金色阳光,
        • 家园 【商榷】中国没有合法妓院 100万上人大真值啊

          可中国的地下妓院都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但它们用以伪装的各种商业形态,本身是可以合法设立的。有洗脚店涉黄,不代表都是黄的。正如黄色网站不少,你能把所有网站都当黄网关了?

          “洗脚店本身是合法经营场所。雷洋死了后,北京大街上的洗脚店,到现在也都还在正常营业,本身就证明这是一个合法的经营场所。任何人出入合法经营场所,都不能说他是去嫖娼。”这话有多少毛病?且不说不是所有洗脚店都有人在卖淫,就算其中有从事违法勾当的,也得查了才知道。有人贩毒,以商店、工厂作掩护,警察捣毁前,也是正常营业的,但这能算合法的经营场所?按你的理论,所有罪犯全可以放了,倒是所有警察全都涉嫌违法犯罪,全部关进去得了。避孕套里的精液怎么解释,从死人身上弄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尸检也没发现有此痕迹,说明嫖娼是事实。

          “在家门口嫖娼,很容易被发现,被敲诈,雷洋人大毕业的,又不是神经病和弱智,怎么可能做这么弱智的事情”——人大校友们就是这么推销的,以后人大毕业就有免死金牌了,怎么干坏事都没人敢管。100万上人大真值啊。

          抗拒执法,本身就是警察使用暴力的最好理由。在制服过程中导致的所有损失,抗法者必须自己承担。否则以后还有警察敢执法吗?最高兴的是黑社会吧?难道有些人是要把全国都变成东莞那样的“文明城市”,外地不法分子甚至慕名在街上抢女人送去那边强迫卖淫?

          关键词(Tags): #雷洋 嫖娼 警察 执法 东莞 文明城市通宝推:刹那芳华,
          • 家园 执法者出入洗脚店为理由抓捕雷洋,越过了权力的底线

            合法场所进行非法活动,其判定和收集证据,是执法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普通人,无法判定合法场所是否从事非法活动。

            执法者以雷洋曾经出入洗脚店,认定雷洋嫖娼,先抓人然后收集证据,越过了权力的底线。

            酒吧也有人非法卖毒品,卡拉OK也有人卖摇头丸,酒店也有人卖淫。

            如果按照雷洋案的标准,将出入酒吧、卡拉OK、酒店的顾客,都先抓起来,然后再去强行收集证据,岂不是给了警察随意栽赃的权力?

            执法者的说辞,实际上是弄巧成拙,造成了社会的恐慌,人人自危。

            警察如果说是在例行检查中,遇到雷洋反抗,怀疑其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会引起这么多的关注。

            多说一句,自干五现在是在走公知的老路,只有立场,罔顾社会公义良知。

            我在西西河一向被认为是左派,在内蒙呼格案,山西所谓警察打死讨薪民工的案件中,我全部都是力挺警察和法院。你们这些自干五,那时候都不知道在哪里?

            雷洋一案,真是让我对自干五寒了心。以前,我一直跟公知对骂,以后,还要加上那些罔顾社会公义良知的自干五。

            通宝推:mhymark,
            • 家园 我怎么觉得你才是只有立场啊

              内蒙呼格案,明显是一起草菅人命,虽然有时代背景,但草菅人命,自古以来就不为法理道德所容。即使是当年的司法实践,一般案情有疑点,也会从轻判决,比如死刑的判死缓之类,既然草菅人命判死刑,现在被人翻出来,自己做的事就自己担着呗,有啥好喊冤的。一条人命都没了,你还冤?

              至于太原那事,也明显公安是执法不当的,那张照片就可以看出了,就算是遇到暴力抗法了,把人铐起来就是了,或者把人手扭住关车里,而且本来也就是一桩小事,真的警力不够,让人跑了,也不是什么大事。有必要人都不动了,还踩着人头发,不让人起来吗?大家都是明白人,其实这就是在报复罢了,因为之前在扭打,占势了就趁机报复。可警察执法不能情绪化的,不能说被人打了几下,就恼羞成怒,掏出枪来把人毙了,这样的警察就真的可怕了,等于依情绪可以随意杀人了,被骂几句,同样可以恼羞成怒的。太原这个警察虽然行为没有那么严重,但后果却是很严重的,当然要承担责任。

              就是判故意杀人确实太重了,因为实质上就是一个过失致人死亡,但考虑到在中国,故意杀人是个行为罪,也就是只要你的行为能导致人死亡,而你又放任其发生,那就是故意杀人了,而不管你主管上有没有杀人的意思。所以我一直觉得要修正的是这个刑法的问题,而不是这个警察该不该罚,因为从法律上,这个警察这么判是有依据的。

              至于雷洋案,这种嫖娼,吸毒,赌博的,本来就是先拿人,再起赃的,从来都是这么干的,到了你这儿就不行了。

              是的,酒吧里要是有人贩毒,我刚好不小心进入酒吧,然后警察冲进来把所有人控制住了,我只能认倒霉啊,正常的人都会在这时候想着怎么向警察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以便从这麻烦中尽早脱身。当然若真到法庭上,那还是要起诉方来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但执法者本来就应该有权力,在正当的怀疑下,先把人抓起来,再去收集证据,你进入一个犯罪现场了,警察就算是误判了,先把你抓起来也应该是没错的。

              不说这些,比如有一个谋杀案,警察找到尸体的时候,你刚刚在附近,还好奇的去望了望,然后警察就把你当嫌疑人先抓起来了,然后到你家里去搜,看有没有什么罪证。这真的就是路过啊,完全是无辜的,可这里不能说警察抓你就是完全错的,警察就是得有这种抓人的权力,而且这种抓人,本身就是为了收集证据方便,先抓人后收集证据,这就是很正常的办案程序,我们要保证的是警察不会去伪造证据或刑讯逼供,而不是用你想象的所谓应该去代替实际的办案程序。

              所以警察在有正当怀疑的情况下,当然应该有抓人的权力——只不过这种权力不应该是无限的,抓了人一段时间后,若是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那就应该放人。但警察就应该有事先抓人的权力,而且遇到暴力抵抗,就应该能暴力制服,这里要求警察不能情绪化,不能有多余的报复行为,这是允许警察使用暴力的前提。

              所以雷洋案,若是警察在车里有多余的殴打行为,那当然是执法不当,但若仅仅就车子外面的行为,冲进洗脚店说这里有人卖淫,把人控制住,雷洋反抗,跑出去,警察也追出去,把人制服,这中间真没什么不当的行为,就是该这么干的,嫌疑人跑了,当然该想办法把他抓回来。这中间只要没有刻意的报复或恶意的多余暴力,那就是没问题的。

              当然,就这一件事,我始终怀疑是警察在车里面把人打了,导致胃里面的东西吐到气管里,令雷洋窒息,但就车外来说,我不认为警察抓人有什么不当。所以若最后判定警察有不当执法的,我肯定是欢迎对这些警察给予处罚,但我仍然认为,警察的抓捕行为是正当的,而且遇到暴力抵抗的时候,就可以暴力制服。

              我有时候真的很怀疑,支持雷洋的是不是都是跟他类似的人,就是在社会上有点地位,然后偶尔的会去某些场所潇洒一回,毕竟这样的人真的很多,怕有一天自己遇到雷洋类似的情况,不是怕被打死,而是怕名声扫地,从此见不得人,反正我是不怕的。

              • 家园 内蒙呼格案和太原讨薪案警方没有错误

                内蒙呼格案,让呼格致死的是他朋友的证言。

                法律对证据的采纳,其实是唯心的,这就是英美需要陪审团的原因。

                中国的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和解释,对于证据的采纳和判断,也有类似规定说明,就是正常人的常识和基于常识的合理推理。

                回到呼格案,我记忆中,呼格朋友的证词说,呼格去工厂车间找他的朋友,说厕所里有一具女尸,让呼格的朋友跟呼格一起去看。

                我后来看了呼格朋友接受采访的访谈记录。

                内蒙警方对呼格朋友的证词,反复进行过确认。审了呼格的朋友一个多晚上,不停的聊天询问恐吓及疲劳作战,来来回回问各种问题,然后突然问呼格的朋友,呼格当时跟他的朋友,关于女厕所内情况的原话是如何说的。

                呼格的朋友,在反复的询问中,对于呼格的原话,没有任何的矛盾之处。

                呼格的朋友,在审讯中确认,他们去了女厕所,在女厕所门口看到里面好像躺着一个人,因为害怕,没有进去就去报案了。

                但是警方在女厕所内部提取到呼格的脚印。

                而呼格本人的口供,对于这些问题,有明显的撒谎内容。

                按照中国刑法的相关司法条文,基于正常人的常识和基于常识的合理推理,在没有其它证据之前,呼格毫无疑问可以判定是杀人凶手。

                后来的口供,是新出现的证据推翻原有证据,警方的做法并没有任何过错。

                新的证据,自首的凶手的证词,说他自己尾随死者到女厕所,打晕了受害者,抢走了钱包。自首的凶手没有提到任何强奸猥亵的内容。

                死者本人曾经受到过猥亵,身上有精液,血型跟呼格本人一致(DNA技术在当时还不普及)。

                合理推断,自首的凶手击昏了女受害者,抢走了钱包。在男厕所中的呼格,听到女厕所中的动静,不仅没有帮忙,反而进入女厕所,猥亵女受害者。在受害者从昏迷中清醒后,因为害怕罪行败露,又杀害了受害者。

                就这么一个人渣,有这么多人为他喊冤,也真是醉了。

              • 家园 预设立场的是你

                你所有的假设都是现行犯罪现场抓人,而不是没有案件前或假设有案件而抓人。与雷阳案件完全没有关系。而海峰说的才与雷阳案契合。警察无权因任何人进入了合法场所后,无任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抓人。除非现行犯,或有重大嫌疑,且不进行强制控制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应该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对任何人采用暴力控制行为。

                如果警察可以任意抓人,还要检察院这个机构干嘛,还要什么搜查令,逮捕令啊,直接开干不就行啦。不听话就抓,不服就抓。看谁不顺眼,天天在他家门口查他证件。抓他去调查24小时。不听就是暴力抗法。现场击毙。多好,绝对符合你的程序合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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