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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解惑?关于人贩子枪毙的问题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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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实话说,你在偷换概念

          照这个逻辑,贩毒、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都可以不用死刑了

          你的逻辑不对。

          贩毒、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确可以不判死刑。但是这个逻辑不是来自于

          无论刑罚如何严重都会有

          而是来自于法官根据刑法本身对量刑的考量,即,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这里讨论的,应该是某种罪行的最高刑罚问题。即,拐卖人口,是否最高可判死刑?

          而对拐卖人口的最高刑罚,应该是由法律专家和人大法工委作研究与决策的。

          但是仅从法理来看,很多拐卖人口的事实本身,的确还没有到最高判死刑的地步。死刑的法理,是从原始的以命抵命的价值观而来,并进一步引申出以命抵不可饶恕之身体伤害,比如强奸,比如贩毒。

          而对特定的一些拐卖人口犯罪,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最高刑罚可判死刑: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哪些是能够被判死刑的犯罪情节呢?目前的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而目前大家所讨论的,比如楼主所指的对拐卖儿童的伤害与利用,是另外的犯罪,是拐卖人口的后续犯罪,比如强奸,强迫卖淫,人身伤害等等,而不是拐卖人口本身。单纯地完全以拐卖人口而论可判死刑的:1,集团首脑,2,拐卖三人以上,3,为卖而偷盗婴幼儿,4,拐卖至国外。

          ------------

          一句题外话,这也是中华文化里侠文化的缘由:犯罪的成本远远低于执法的成本,导致法律总有鞭长莫及之处,随之而来的,就是底层民众对结果正义的渴求。

          • 家园 目前国家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最高量刑就是死刑

            “但是仅从法理来看,拐卖人口本身,的确还没有到最高判死刑的地步。”

            你可以把你的理念推销给全国人大。

            • 家园 我不觉得我的理念有错误啊。错误的是我没去查刑法而已。

              反倒是你的逻辑的确是错的啊。

              另外,我文中的错误已改。但并不妨碍我的意思啊。

              • 家园 让观众评价吧

                你的理念和现行刑法不一致

                你没错,那肯定是法律错喽。

                我的意思不是说法律就一定是对的,但就这个具体问题而言,我认为法律条文量刑是对的。

                你有保留观点的权利。

                • 家园 我可以说你这是把自己绕进去了吗?

                  现行法律条文量刑是对的。

                  看你前面的回复,你该是支持修改现行法律条文的吧?

                  单从这几个回复来看:

                  当法律条文支持你的时候,你认为那法律条文是对的,并且拿这个来反驳别人。

                  当法律条文不支持你的时候,你认为那法律条文是错的,要求修改法律条文。

                  当然你可以继续说,具体问题……于是,问题又回到了原点。

                  • 家园 你确信你读了帖子吗?

                    原帖最后一句:

                    "建议你做个功课,目前我国的法律在执行层面对人贩子的量刑是合适,过轻,还是过重?"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事先至少做了一点功课——查看了《刑法》这条到底是怎么写的。

                    我的观点是对于人贩子,不赞成起刑点一律死刑,支持实际量刑时按照现行法律从重处罚,降低死刑的适用标准。对人贩子判死刑的案例非常少,一般只对重大有组织的团伙里的主犯判死;尤其是对人口买家量刑畸轻(实际操作中:“如果买家不阻碍对妇女儿童的解救,可以免于刑事起诉”,换句话说就是屁事没有,零成本犯罪。这么干的初衷肯定也是为了保护人质,但实际效果非常差!非常操蛋!!!)

                    • 家园 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中新网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 郭金超 马海燕)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家园 呵呵,这是个简单的事实与逻辑问题

                  不是吗?

        • 家园 如果买孩子的也判重刑呢

          我举双手同意。

    • 家园 真正的道理在于,有势力展示能力能够挟持民意

      有能力把社会这潭水搅浑。非诚勿扰节目推出“坐在宝马里哭”的炒作。最后的结果是国家主席发布骑自行车后座带孩子的家庭照片作为对这种炒作行为的回应。

      • 家园 这一点虽然很严重

        但是好在会变好

        习总不可能只是po自己的照片,还有两手动作。其一对于搅浑水的要打击,其二新闻宣传等已经开始积极证明、澄清、引导了。

        前者不仅是打击了秦火火之流,还包括不负责的小鱼小虾随意造谣,也是认真严肃快速处理。例如最近工厂火灾被说成爆炸、有毒,那个小姑娘很快就局子里有请了

        后者,就是鱼雷管mm不解的,为什么专家律师们利益目的何在。无他,正面的疏导,流言盲动不能只有反面的堵,还有正面的疏导。也或者说习总的意思?

    • 家园 这件事情太过反常了

      以往中国不是没有这类的网络风潮,但是出现这类风潮前,必然得有一个由头,好比李克强说了一句要降网费提网速,网络上的支持派和反对派就一直撕逼到现在。可是拐卖判死刑这个事,完全没有一个起点,突然之间网络上就充斥着这样的言论,没法不让人多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真的有人策动了这样的一次行动,那么他们的目的应该是什么呢?如果仅仅是为了实现拐卖判死刑,那么选在开两会的时候,让一个代表提这么一个提案作由头,这样安排不是更加自然么(典型的可以参考柴静)。在这么个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时间点提这么个事情,即使上层想有所作为也无法立即实施,难道是真有人觉得6月份事情少所以找个爆点么?这种点一把火就跑的运作方式这几年来看不说仅有吧,也是相当少见了。

      还有一点也很关键,拐卖判死刑不是在刑法上面改几笔就行的事情。目前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刑是拐卖一次5-10年,情节严重10年以上,拐卖团伙首脑死刑,要是、把那些原来要判5-10年的判了死刑,那么犯了其他罪也要判5-10年的是不是也得判死刑?而那些原来只判3-5年的罪是不是得加刑到5-10年甚至更长?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定刑是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的,可眼下看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原来并没有提升,一下子加大刑罚,那么对其他犯罪的惩罚也只能跟着加大,也就形成了严打——可现在到了需要严打的时候了么?

      • 家园 可能是观后感。。

        可能看了华仔的《失孤》(2015.3.20),之后发酵成这样的吧。也有可能是电影的软宣传?

      • 家园 尝试理解一下

        按这个意思来说,那就是原来腐败XX元等之类的判案,也会相应的有所提高??

        不过一定都要这种程度的普调的么。对于某类特殊案件,譬如拐卖小孩等的,确实引发公愤,普遍认为量刑过低的,为何不能单独进行调整?

        -------

        另,我个人是严重同意要求判拐卖小孩死刑的。自从自己有了小孩以后,对类似拐卖儿童小孩的案例极容易触动我内心的敏感处,乃至于几乎无法容忍。对于说“如果判其死刑可能会撕票等”之类的言论,这样的逻辑是说不通的。

        通宝推: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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